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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弈与平衡:试论新《行政诉讼法》框架下诉权保障与滥诉规制

    时间:2021-03-05 00: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彰显国家保障公民诉权的良好趋势,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此新阶段,也出现了公民滥用诉权等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因此,立法应当尊重公民的诉权,但也应合理规制滥诉。本文力求寻找保障诉权与规制滥诉的平衡点,并给出合理的建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诉权;滥诉;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35-02
      作者简介:顾浩立(1991-),男,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行政诉讼法》是保护公民权益免受公权力侵害的重要工具,是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2014年11月1日通过,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是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诉权,鼓励公民提起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相较于旧法无论是在立案、受案范围、审判结果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少亮点
      保障诉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但伴随着新法的出台与施行,其也暴露出部分公民利用新法不进行立案审查而不合理行使诉权,导致大量资源浪费的问题。笔者基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对如何保障公民诉权并规制滥诉进行分析,解读滥诉根源所在,并作出理性建议,以期在保障诉权与规制滥诉之间达到平衡。
      一、新法在诉权、滥诉方面的新变化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并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行政诉讼展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特别是在案件数量上快速增加,如C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2015年全年新收案件1438件,较之2014年的809件增长了77%,较之2013年新收案件609件增长了两倍多。但在这良好局面的背后,大量的滥诉案件也给行政诉讼添加上了几分虚假繁荣的意味。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诉讼的门槛,变得更加规范、公开,更好的保护诉权。辩证的来看,新《行政诉讼法》所体现的立案登记制等内容,虽然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诉权,但是因其缺少了审查环节,也更易导致滥诉问题的发生,大量案件得以直接进入审判阶段,其中夹杂着缠诉、滥诉案件。我国现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阶段,一些领域的“官民”对立情绪较为严重,部分原告并不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为目的,而希望通过诉讼以达到向行政机关施压、引起社会关注或者单纯泄愤等目的。以笔者经历来看,新法施行以来,出现了部分人利用信息公开,非理性的向多个行政部门反复提起申请进而提起诉讼,或者对行政机关有抵触情绪,其不合理诉求未被满足后提起诉讼。这就出现了新法要保护公民诉权,而部分公民不理性行使诉权的冲突。
      二、保障诉权与规制滥诉的博弈
      (一)保障诉权的意义分析
      公民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后,都有将其诉诸于司法的权利,确立和保障诉权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职权与义务之一。“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诉讼诉权的存在,是救济权利的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最强有力的保证,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然而据统计,新法施行后的2015年全国新收行政案件486295件,虽然较2014有着巨大的进步,但相较于同期刑、民事案件以及国外行政案件数量,我国的行政案件数量仍然明显偏低,这并不能说明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水平高明,其与公民之间的冲突较少,相反大量的行政争议进入了信访等非司法途径,据统计:2013年,全国信访系统接待超过1000万人(次),其中涉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争议的超过600万件。出于对行政诉讼不信任等多种原因,造成了公民“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大量行政争议退出了行政诉讼市场转投到信访。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显得十分弱小,地位不对等,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诉讼缺乏信心,经过对自身实力、地位结构以及诉讼价值评估后,选择放弃起诉。诉权是提起诉讼的逻辑起点,如果缺乏对公民诉权的保护,公民怯于起诉、无法起诉,行政诉讼法也将流于形式,失去意义。因此,针对行政诉讼诉权的保障,甚至是强化行政诉讼诉权,对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状况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
      (二)规制滥诉的意义分析
      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的状况决定了必须强调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的新问题也需要对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防止诉权的滥用。这就要求在诉权保障和规制滥诉的博弈之间寻求平衡。公民有权提起诉讼,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合理的边界,特别是新法对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更是需要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制。
      以笔者的经历来看,滥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出于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提起诉讼发泄情绪;二是通过大量诉讼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三是对于信访不满进而转到诉讼途径的;四是律师出于经济利益,鼓动大量当事人提起诉讼。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既是由于立案登记制后,行政诉讼费用的相关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也存在行政机关行为不得体,造成了“官民”对立的局面,同时部分公民法治观念淡薄也造成了这些问题。
      不是所有的司法裁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裁决都会消耗资源。当事人非理性行使诉权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初衷,不符合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既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又扰乱了相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面对滥诉案件时,不仅司法机关必须进行立案审理,被诉行政机关还必须派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中的人力、财力势必大量流失,同时滥诉也会招致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丧失法律的信仰,无疑会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理论上来讲,诉讼的理由是无穷尽的。可是国家所拥有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国家保障公民的诉求,但任何权利都有其合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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