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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援助现状及其制度完善研究] 2018中国有多少残疾人

    时间:2019-05-21 03:27: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众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就业援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河北省政府出台了针对弱势群体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政策保障体系。但自身因素和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了一些困难,就业援助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就业援助措施单一
      2010年度,河北省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5.83%,虽然比上年度的6.25%略有下降,但由于许多地方还没有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服务,实际上残疾人失业率远不只如此。由于残疾人身体状况和就业能力差异较大,给就业援助服务提出了较高要求。近年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困难,出现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状态,大批残疾职工被迫退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却在逐年缩小。农村残疾人就业更是难以得到及时的制度性帮助,而分散安置也因“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实际上是缺少制度支持的自谋职业。
      2.就业培训供需矛盾突出
      2010年,全省省、市、县(市、区)依托同级残联共建185个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17345名城镇残疾人进行了职业培训,对50676名农村残疾人进行了实用技术培训。但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相比,系统性培训的覆盖面还很有限,常见的培训内容存在与市场需求脱节,层次较低等问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3.就业援助政策体系不够协调
      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存在强制性不够,执行不力,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比如就业援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协调配套问题。如税费减免幅度偏小、办理程序繁多等等,影响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业务发展一直存在总量规模小、工作进度慢、贷款满足率低等问题。针对残疾人的按比例就业政策,其指导原则是以安置为主,收取保障金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的代偿措施。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用缴纳保障金来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部分执法部门也将征保障金作为获取部门利益的来源。
      4.就业援助管理体制不完善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社会保障部门因人员编制所限,人员配置不足,面对人数众多的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工作任务繁重,客观上造成就业援助服务能力的不足。在实践中,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财税、民政、教育等部门存在工作上的不协调;残联作为政策执行机构,执行权威和强制力不够,实际效果与政策目标存在较大差距。由于部分部门重视不够,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推进难度较大,安排就业的成效不够理想。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的思路
      就业援助应该是一项“造血”工程。不仅要帮助残疾人获得新的工作以解决其现实困难,更要有助于促进其自我认同的重塑和重获自我价值。因此,需要资源整合,不断完善和提升就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及科学评估等工作。
      1.整合多方资源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体现了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导和兜底功能。“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群体的客观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先为其安排适合的岗位。”通过不断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安置对象及改进管理方式来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长效机制。
      “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就业岗位的创造和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必须依赖社会力量的参与。”如英国的就业援助协会就是以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就业为目标的全国性慈善组织。它通过协会会员活动等形式,建立求职者与雇主的互信联系,并通过职业配型、工作推广、工作分析、工作支持等援助环节,对求职者的就业进行全程支持与援助。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NGO)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还比较有限,“政府的工作重心应侧重于加强发展规划、信息发布、建立服务标准以及监督职能,以保障就业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通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援助之类的公共服务提供和社会管理,使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快速发展为社会福利服务的主要传递者、政府强力的支持者和合作者。”积极推动社区服务的发展,并将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与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文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县(市、区)级政府给予街道和社区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为促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形成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多元化就业援助格局。
      2.积极开展就业能力培训
      就业能力培训是促使就业困难人群转变就业观念,增加就业资本,培养就业信心,提高劳动技能的重要途径。培训内容包括正确就业观念的培养、岗位技能的培训。“通过帮助弱势群体融入工作网络和社会网络,从而通过提高社会资本来增强其就业能力。”就业能力培训的方式可以由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实施,也可以以委托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形式进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打造创业服务平台。在政策上为自主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比如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享受更多公共服务等措施。
      3.规范就业援助管理机制
      就业援助工作涉及到众多政府部门和组织,其或是上下级关系,或是平级关系,或业务上鲜有往来,若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明示是很难使各主体间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良性局面的。合理的就业援助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相关主体权责的明确划分和奖惩机制完善的基础之上。为便于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的协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残疾人就业援助法规是必要的。就业援助工作的考核和奖惩也应在法规中做出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细化政策措施。最终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既集中又合理分权的组织架构体系。
      4.建立就业援助评估机制
      建立统一的就业援助绩效评估体系是就业援助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同时也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对就业援助制度各个环节的评估标准进行科学设计,形成覆盖就业援助各环节可操作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的重点是就业援助措施有效性和就业援助对象满意度。就业援助前期的评估主要侧重于受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此项工作借助于就业困难人群信息库的建立;就业援助中期的评估侧重于对援助岗位开发、援助措施的到位情况、援助部门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就业援助后期的评估主要侧重于受助对象满意度、就业援助质量和就业援助部门绩效评估等。
      [本文为2011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保障性的协调研究》(课题号:HB11SH02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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