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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时间:2020-07-09 13:2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须设立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公用经费的报销;其它经费的报销,须由本校教职工办理。

     第三条

     报销人需持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以及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合理、真实、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或财务部门提供的内部结算收据。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付款单位或顾客名称原则上应为××大学),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发票的内容应与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匹配,与所报经费开展的业务相关联。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制人的签章;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四)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须由原开出单位重新开具。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要有验收证明。

     (五)借款冲账的原始凭证,其业务须与原借款用途一致,不得借甲款用于乙项;借款冲账时,其原始凭证仍需按正常审批程序签字审批。

     第六条

     报销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只有一人参加的除外)或验收人、经费负责人三人签字方可报销。同一性质、面额较小、张数较多的零星发票,经手人、验收人可写明张数金额汇总签名,不需每张签名。为了方便领导审批,2 张以上单据可使用《××大学财务报销粘贴卡》(以下简称粘贴卡)汇总审批。《粘贴卡》的使用,单据按支出用途分类(桥路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接待费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均匀、平铺、等距、错开粘贴,粘贴单据应不超过粘贴卡版面,并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内容(以

     下所有需要粘贴的单据均按此要求);经费审批人可在《粘贴卡》上签名汇总审批。

     (二)购置办公用品、文具等的,要有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清单。汇总填开的发票,需附销货单位收款机打清单,其它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三)购置固定资产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工具、管理用具等物品的,须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处、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各院、系批量购置图书资料的,应交学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各院、系、个人用学校经费购置零星图书的,由院、系图书资料管理员签名,入院、系资料库统一管理。

     (四)报销差旅费的,报销人须准确、完整填写《××大学旅差费报销明细表》,由出差人员和经费负责人签名报销。

     (五)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的,须持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处签批的《××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审批单》,并准确、完整填写《××大学旅差费报销明细表》,经本人签名后报销。

     (六)经过学校招投标的项目,合同款项严格按合同支付条款支付。首次预付款需持合同正本,中标通知书以及完成审批过程的《请款单》 (《××大学工程类项目请款单》、《×

     ×大学物资类项目请款单》等)办理支付;进度款支付,需持合同、《请款单》办理支付;结算支付须持合同、发票、《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清单》或《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请款单》等办理支付;质保金支付须持由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签署支付意见的《××大学质保金请款单》办理支付。

     (七)未达到招标起点的采购项目付款,由部门招标的维修项目须持合同、工程发票、工程量清单;未签订合同的小型维修项目须持工程发票、工程量清单。所有维修项目完工结算,须有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验收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采购类项目预付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按业务经办人挂往来账,摘要写明预付款单位名称,经办人负责合同的执行并结清预付款。经办人工作调动的,调动前须到财务处核对预付款项并办理移交手续,由接交人负责预付款项的结清。

     (九)一次性支付货款的项目,合同中需要先交质保金的,采购经办人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必须先交质保金,再支付货款,支付时须持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请款单》办理支付。

     (十)定点采购类项目,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定期结算,每月将供货商的供货明细及汇总表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金额超过招标起点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小于招标起点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一)学生奖、助、勤学金,劳务费、助研费、实习费等的发放,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单位负责通知学生。

     (十二)劳务费的发放须填写《××大学签领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校外人员凡一次性领取劳务费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标准预提应缴税额,并预留签领人身份证号码由财务处下月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内职工领取劳务费的,一般情况每月 25 日前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后报人事处并入下月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特殊情况零星发放的劳务费,一般由领取人签名领取。特殊情况如慰问金的发放,可由经办人、证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签,经费负责人审批。

     (十三)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先报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填《××大学出国(出境)审批表》,按要求办理校内外相关审批手续。学校安排的出国(境)报销,统一由外事处办理,报销需附报销发票、《××大学出国(出境)审批表》、财政经费审核表或经费预算,按要求填写《因公出访费用报账及补贴计发表》,经审批后报销。

     (十四)严格控制教职工因公借现金办理业务,具体按《××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十五)水电费和办公电话费的支出,由学校委托银行代扣款。扣款后水电费由后勤处负责核对扣款是否正确,发现异常变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分管校领导处理。电话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核对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

     其它业务办理规定 (一)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零星发给个人的收入、差旅费以及零星采购支出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超过 1000 元(结算起点)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各部门因公购置设备、图书、用品需委托银行汇款的,经办人须按要求填写“委托付款申请书”,要详细写明汇款内容、单位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行、金额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财务处方可汇款。所汇款项按经手人记往来账,经手人负责催回所汇款项的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三)单位人员需携带转账支票外出采购的,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申请时间、申请限额签发转账支票,领用人须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名。领用人应把支票与密码分别保管,在付款时填写支票密码。若不慎丢失支票,应立即通知银行办理挂失,并报告财务部门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学校资金不受损失。因报告不及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票人赔偿。支票的有效

     期为 10 天,经办人要及时将支票交给对方单位或及时提现。

     单位已领用的支票,应在业务完成后的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者,不能再次领用支票。领用的支票未用的,领用人应及时交回财务办理销账。银行因故退回支票的,出纳人员应及时通知领用人索换。

     (四)财务处每年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将未结清的应收款明细表发给经办人。经办人收到通知后要及时到财务报账结清借款,不能结清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往来款项涉及外单位的由经办人逐一与往来单位核对,根据需要发出催款通知。

     (五)财务处原则上收到款后才开具发票(收据)。为了方便学校职工向对方单位收款,在现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先由经办人填写“发票或收据借条”,向财务处申请预开发票(收据),但应及时将所收资金(如支票)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财务处或存入学校银行基本户,否则由借票(收据)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六)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有经费到校的经济合同(含经费预算)后,需报财务处备案,以便财务处在经费到账后及时入账。财务处定期将收到的未明资金来源的款项明细公布在财务信息网上供老师查询确认,以便及时入账。

     第八条

     经费管理及支出审批权限 (一)学校实行校长授权下的“归口管理、逐级审批”

     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经费管理制度。逐级审批是指经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除特别说明外,以下所指审批为最终审批权。

     (二)人员经费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的增减变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人员经费中每月工资以及离退休费发放,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学生的奖、助、勤学金等的发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困难补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求助、计生奖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提出发放标准和金额,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放。

     (三)其它经费支出在 3 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3 万元及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及以上至 20 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 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学校预算下拨的各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常规工作项目经费,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专项不拨经费由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负责管理。

     (五)学校预算安排立项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的经费(包括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校内科研等),各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由分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经费支出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项目组成员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报

     销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报销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外来专项经费(纵横向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执行,其它项目按照学校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中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经费预算不明确或没有经费预算的,按学校各类经费规范合同中的经费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由项目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后执行。

     集体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报销,项目组成员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报销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报销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

     个人项目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一人经手的业务,须由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由项目主持人指定,一般指项目合同书中排名第二的项目参加人员)签字证明,也可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一人独立承担的项目,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

     (七)进入我校的科研经费,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因科研合作需转出校外的经费(含设备),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八)学校在银行开立、取消银行存款或贷款账户,变更学校基本账户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同一银行各账户之间用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资金调度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资金跨银行调度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九条

     报销票据遗失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各类经济往来业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遗失的,应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要注明原开票据的号码、日期、金额和项目等内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或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作为证明。

     报销时,在实物或服务验收之后,报销人持原开出单位的证明,同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及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后,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二)因公出差、实习的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遗失及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报销时由丢失交通票据的教职工或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以及提供外出的佐证材料(如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或学生实习计划),由单位同行人员提供有效证明,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其它情况票据遗失但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

     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条

     其他报销规定 (一)财务人员据以办理报销业务的审批人为各单位的经费负责人以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可书面授权临时代理人),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二)需要发放现金给个人的由财务处转入其个人工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由本人委托代领。

     (三)严格执行预算,对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的报销业务,一概不予办理。

     (四)校内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即各院、系、部、处、中心等)之间结算,不准使用现金,一律由财务处用内部收据转账办理。

     (五)当年的发票,原则上应在当年办理报销。特殊原因跨年报销的发票,需在次年三月底前报销完毕。

     (六)收取了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招标中心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将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押金或质保金,以及清退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或没收违约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七)通过银行结算的采购项目,结算时的合同单位、出票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变动,必须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否则财务处有权拒付。

     (八)如发生退款业务,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按业务来源渠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

     (九)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需一式几份的,可采用蓝色复印纸一次填写完成;或提供签字原件一份,其余份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 (一)各类经费的开支用途应当真实,不得报销无真实业务的发票,不得报销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假冒用途套取现金,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务处按有关规定验证报销发票的真伪,一经查实所报发票是国家宣布已经作废的票据或假发票,除追回所报款项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烟、酒等高档消费品、礼品、大额食品、饮料以及娱乐场所发票不能报销。必要的接待用品由党政办统一办理。

     (四)不得将大金额业务化整为零开多张小金额票据报销(含多次报销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的发票)。

     (五)严禁假冒他人签名报销,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各单位的经费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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