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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理论背景与中国现实

    时间:2021-07-10 08: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生育权、计划生育以及国家本身。如果将生育权视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那么国家有可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如果将计划生育视为公共政策,那么正当的公共政策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正当的公共政策则需要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如果将国家视为社会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那么即使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完全合法合理,国家也应当承认一定的救助责任。中国应当确立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责任,并且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关键词 失独家庭 国家责任 计划生育 自然权利 公共政策 共同体
      作者简介:钟育浩,北京京西国际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46-02
      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者集体进京,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国家行政补偿。4月25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针对意见书,有的学者指出,国家应当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而另有的学者则称,对失独家庭的帮助不应进行国家的行政补偿。国家是否应当对失独家庭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果不应当,理由何在?如果应当承担,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赔偿责任,补偿责任还是救助或扶贫的责任?在本文作者看来,对这些法律问题的分析离不开对政治理论问题和道德理论问题的分析。如同著名的法学家德沃金所说,政治道德问题本来就是法律帝国的一部分,对政治道德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会导致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
      一、作为自然权利的生育权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关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所引发的关于生育权的争论中,存在着许多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生育权问题是一种自然权利,因而国家没有权力进行限制。很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都具有基督教的背景,认为生育乃是上帝的赐予,限制公民生育,这违反了基督教的教义。但从政治与法律理论上来说,这种观点则和自然权利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有密切关系。
      自然权利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洛克提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生活在一个相对平静和和谐的环境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先于国家存在的自然权利,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而国家之所以建立,其目的也在于保证人们的这种自然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一旦人们的自然权利被剥夺,人们就有权推翻和重新设立政府。
      在美国建国的奠基性文件《独立宣言》中,杰斐逊更为清晰地阐明了这种立场和观点:“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洛克和杰斐逊并未特别明确地将公民的生育权列为先于国家存在的自然权利,但很多人认为,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权利中可以推导出,公民的生育权也应当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
      如果以自然权利来看待计划生育政策和失独家庭政策,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可能面临着较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而由于失独家庭和计划生育具有很大的相关性,那么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的责任就有可能上升为法律上的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国家未经公民同意剥夺了公民天然的自然权利,自然应当承担具有赔偿性质的责任。
      二、作为公共政策的计划生育与国家的零责任
      自然权利理论想象和设定了一个前国家的自然状态,但这种自然状态更多是一种理论的构想,很难说曾经存在。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所有的人都生活在政治社会中,都已经摆脱了自然状态。
      而如果从政治社会出发,我们就有可能把计划生育视为一项公共政策,而不是一次剥夺公民自然权利的行为。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限制,其目的在于控制人口,增进公共福利。毕竟,一个国家的人口如果过于快速的增长,而该国的资源和发展程度又过于贫乏和落后,那就完全有可能引起巨大的社会问题,损害一个国家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待计划生育,那么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的法律责任会变得不同。首先,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说是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即使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存在一些差别对待,例如允许农村户口头胎为女孩的可以生二胎,允许少数民族多生,这种差别对待也是基于公共政策而考虑的。而如果说计划生育是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那么这种公共政策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公平分配的,每个公民都应当独自承担和面对计划生育所带来的风险。
      可能有人会说,国家的计划生育虽然不是造成失独家庭的唯一原因,但的确是原因之一,而计划生育政策的确给失独家庭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和困难。这样,国家是不是应当负起对这一部分家庭的责任呢?但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它是考虑结果而非考虑程序的。如果要求国家对某一部分公民承担结果上的责任,那其实就等于变相地要求其他公民为这一部分公民的困难买单。
      因此,如果将计划生育视为一种公共政策,那么我们将推论出一种和自然权利理论完全不同的结论,那就是国家不需要对失独家庭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三、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与国家的责任
      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无论是自然权利理论还是公共政策理论,却都分享了一个共同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二者都把国家视为一个公民个体或家庭的集合体,将国家视为一种因为保护个人利益的机构。用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话说,就是把国家和社会视为一种“机械团结”而不是“有机团结”的组织。
      但国家并不一定仅仅是自然权利理论与公共政策理论所设想的组织,仅仅具有衡量和保护公民个体利益的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本身就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是公民组织起来生活的一种方式,它的责任就不仅仅必须为公民的利益负责,而且必须考虑这个共同体的伦理。这里我们可以以家庭为例进行思考。如果从纯粹的权利理论与公共政策理论来进行分析,家庭责任和义务将是完全个体主义的,例如对于老人的养老,就应当由个体在年轻时做好计划,一旦个体没有做好计划,那么其未来所出现的老无所依的情况就必须由其自己承担。但是如果从伦理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我们将会难以接受这种逻辑和思维。由于家庭并不仅仅是一个风险规避和利益衡量的公司,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肯定不能完全以权利思维和公共政策思维来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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