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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政治意义

    时间:2021-06-03 12:01: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仅论述其政治意义。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以及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确立了我国五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原则;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政治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i)05-0022-03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仅就其政治意义进行粗浅简要地初步探讨。
      
      一、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以及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个国家由什么政党进行领导,由什么思想理论体系进行指导,这是一个根本问题。我国宪法(1)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元化的指导地位。
      根本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它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总纲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序言宣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即确立的奋斗纲领和目标,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这一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从而使之具有了最高法律效力。正如宪法序言所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统帅下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均体现宪法规定的上述原则。这就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尤其是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绝不能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能损坏社会主义制度,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否则就是违宪的。吴邦国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严肃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淡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血的教训,我们决不能重蹈它们的覆辙。
      
      二、确立了我国五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原则
      
      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根本制度统帅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各基本方面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我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这一国体与历史上一切由少数剥削阶级对绝大多数被剥削阶级实行专政的国体有着根本区别。在我国的国体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基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享受民主,只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组织体制。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的其他国家机关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制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和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我国这一政体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生活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是现代国家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序言宣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就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在这一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国家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共产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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