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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担任公安维权律师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5-14 00:03: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安机关与律师依照法律肩负不同的职责,但其最终的是共同的,都是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依法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发挥共同作用,实现职能效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律师担任公安维权律师的意义、维权律师职责、维权律师的自我素质等方面进行思考,提出了双方合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倡引这一做法的开展。
      【关键词】公安维权律师;几点思考
      根据律师法和人民警察法等规定,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服务公安机关,服务人民警察应为法律所允许,其合作完全可行。全国已有少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已聘请律师担任维权工作。
      一、律师担任公安维权律师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现象复杂多变,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其执法活动时常处在严峻恶劣的环境中,时而会遭遇各个方面的干扰、阻碍和侵害,究其原因多种多样,有因为对公安机关责职不理解引起;有因为个别不良媒体对公安作负面宣传引起;还有因为公安内部极少数民警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引起等等。因此,公安机关和民警如何维权,如何理性维权、如何依法维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这工作做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威信和形象能否得以维护,关系到正常执法活动能否得以开展,关系到自身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大事。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相比具有更强的维权意识,更系统的维权知识,更专业的维权能力;同时律师也需要有更多更大更好的舞台展现自己,发挥自己的特有作用。因此,通过律师出任公安的维权律师,加强双方的合作对公安而言有利于维护民警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确保公安民警的维权工作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对律师而言,有利于拓展律师业务,扩大律师影响,提升服务层次,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共创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的法治新环境做出贡献,实现双方共赢。
      二、律师担任公安维权律师的职责
      (一)维权律师应当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担当咨询者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其性质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其正常工作无不涉及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作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就是运用行政和刑事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和打击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民警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运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准确。因此,民警需要全面掌握众多的行政和刑事法律、政策,但由于众多民警日常工作繁忙,难以静下心去钻研法律,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也会出现未及时跟上,从而出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出现问题,需要有一个相对于其更懂和懂得更全的律师去服务,在其需要时担当咨询者,为其解惑释疑。
      (二)维权律师在公安民警因执法活动受到侵权时担当维权者
      目前,我国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部门,在行使管理权时面对的行政相对人众多,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不同,工作性质各异,少数人受到传统观念和少数不正确的媒体负面影响,在与公安机关的交往中,时而会出现将其不满情绪转嫁到民警身上,对民警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损害,甚至还对民警进行诬告、诬陷,侵犯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民警的人格受到侮辱,形象受到污损,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以及财产权受到侵害。民警一旦碰到这类事常因涉及本人而左右为难,少数所在公安机关也会出现处理了对方怕其信访纠缠,不处理又怕缺少对民警应有的保护,思想上左右二难。少数单位就产生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劝说民警让步息事宁人,民警出于无奈违心接受,从而使民警工作受影响,权益未受到应有保护。特别是有时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对公安往往会产生不正确思想,对你公安做得对的或说得对的话,对其来说也成了错的东西,甚至可能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如果有了维权律师就可以担当其维权者,所在单位可以将案件交由律师依法办理,这时律师的特殊身份出现对问题进行剖析明确责任,对方对此时常相对较易接受,往往能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这样既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又维护了民警的权益,体现了单位对民警的关心,更好地调动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有一乡镇派出所民警因该镇处理某违章建筑工作需要一同前去配合,在处理中那农户对镇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肢体上的推拉,情况较为危急,那民警出手阻止,由于双方的共同作用原因那农户受伤致残,要求公案机关赔偿数十万元,并以民警越权等为由几年来到处上访,对公安的正确答复根本不加考虑,严重影响了那民警的正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最后通过政府、律师等部门多方多次协调工作达成酌情补偿的和解协议,使多年的矛盾得以解决。
      (三)维权律师对公安的行政建章立制担当指导者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是其职责所在。在法制建设日益加强的今天,与公安交往的行政相对人已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公安机关的一切作为更应做到依法行政,遵循政策和规章制度,因此公安内部的行政建章立制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并成为经常性工作。为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对以往没有的要建立,对过期不适用时的要清理,对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那怕是一些对外公开的通知、布告、决定同样也要慎之又慎,杜绝出错,如有差错那怕是一点点也会遭之公众议论,有损公安机关报的形象。律师与民警相比大多具有因职业而生的咬文嚼字、字字斟酌、通晓法律、讲究逻辑等优势,如有需要,维权律师可以担起公安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重任,参照和运用立法学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仔细而系统地研究审查,从合法性、协调性、逻辑性,完整性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出现与上位法抵触、逻辑上矛盾、语法和文字上不当等错误。具体工作可分以下几步:
      一是熟悉事由,调查收集信息。要围绕主题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了解,熟悉建章立制的目的,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原有的规定,纵横二方面全面掌握,确保所立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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