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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时间:2021-05-06 04:00: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
      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 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对于后者来讲,《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仅具有宣示作用,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随时都会被犯罪嫌疑人“滥用”。因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文化素质较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遇有情况他们会基于不能自证其罪,可以充分运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大大强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要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还对侦查活动监督新规定了六方面的监督制约内容,即第47条规定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第55条规定的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第73条规定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第93条规定的迹象羁押必要性审查;第115条规定的对强制措施等的监督;第171条和第57条规定的要求侦查部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些监督无疑是对侦查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有利条件只适用少数案件,而带来的挑战却适用于大多数案件,不难看出挑战明显大于有利条件,将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必须积极转变执法观,采取更为有效的侦查模式及破案策略,才能从容应对职务犯罪反侦查、反控诉,获得查办案件的主动权。
      (一)转变侦查模式,实现由证到供
      无法否认,口供在侦查工作中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出于对保障人权的要求,证明犯罪越来越依靠其他类型的刑事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变动几率,只有从观念上彻底摒弃“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彻底建立“由证到供”的新思路,以能保障案件的顺利诉讼。
      “由证到供”首先是在初查方面下功夫。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务必要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工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最大限度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多的信息,包括存款、房产、家庭收入支出、交往人群、活动轨迹、涉嫌的犯罪情况等信息,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其次,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二)丰富侦查手段,推行信息强检
      第一,建立案件信息平台。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曾多次遇到通过长时间的初查,当掌握充分的证据准备实施抓捕时,方才发现对象已被别的检查机关抓获,这是信息不畅所导致的。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市级、省乃至全国的案件信息平台,将各类案件的侦查信息、涉案人信息等收集于一体,实现对涉案信息和涉案线索及时准确查询、收集捕获、科学分类管理及综合分析研判,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第二,构建信息查询机制。当前,检察机关可直接利用的信息资源非常有限,笔者有感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初查一个案件,往往需多日辗转于房管、车管、工商、电信等多个部门进行查询,而公安机关通常只需坐在电脑前点点鼠标,一个小时就详尽地把相关信息查清。有必要通过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建机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关联信息查询。包括全国人口信息资料;人口信息关联的房产、电话、车辆、旅客航班记录、旅客住宿登记记录、公司资料和家庭关系等。这些信息有助于我们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性、活动轨迹,从而分析判断案件的突破口。第三,利用网络媒介信息。网络上存在大量的信息资料,而网络反腐的案例屡见不鲜,可以充分地利用网络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职务便利、公司经营情况、尤其是微博、博客等内容进行搜索,尽可能多了解犯罪嫌疑人资料,这也是一种既简便又有效的方式。第四,强化信息取证技术。手机和电脑作为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工具,包含大量的有用信息,甚至有直接的犯罪记录。而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年轻化和手段高科技化,为了避免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被查到,很多犯罪嫌疑人使用网络聊天和通讯软件进行沟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技术部门建设,科技强检,提高检察机关的手机取证技术、电脑取证技术、网络信息取证技术。
      (三)提升综合素质,服务攻坚破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各项侦查手段的规范使用,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的构建,关键要靠人。一要把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能、侦查素能摆到重要的位置,加强对侦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集中培训,锻造侦查人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和程序意识,强化侦查人员对使用侦查权谦抑性原则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侦查人员照章办事的意识,培养一批适应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的侦查专家,包括秘密调查专家、审讯专家、侦查谋略专家、技术侦查专家和特定类型案件的侦查专家。二要充分发挥侦查专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不断总结侦查经验,通过典型案例的解剖和讲解,引领其他侦查人员思考新型侦查模式下突破案件的关键和技巧。三要通过侦查实践加强侦查能手的培养,通过为侦查专家配备助手的办法,通过传帮带的示范效用,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侦查能手人才辈出。四要通过建构完善的激励机制,督促侦查人员思考新型侦查模式下的取证技巧、预审技巧、秘密调查技巧,要从机制上督促侦查人员强化学习,提升素质,从而服务攻坚破案。
      [作者简介]曾伟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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