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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兰的环境法院

    时间:2021-03-22 16:09: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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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西兰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在世界的前列,具体表现在其环境法院的设立及良好的运作。本文主要从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历史演变、结构组成、受案范围以及其附设的调解制度几方面对新西兰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介绍,最后,本文认为新西兰环境法院的调解制度的实践应用契合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要求。
      关键词:《资源管理法》环境法院调解可持续性
      引言
      《资源管理法》作为新西兰环境法的基石,于1991年由国会通过,后经1993年、1994年、1996年、1997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2009年、2013年的多次修正,形成目前最新版本的2013年《资源管理法》。该法替代了其颁布之前存在的59部资源和环境法,成为目前新西兰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的综合性的框架法律。①《资源管理法》的诞生使得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将可持续性的概念融入到环境法的核心目的的国家。在《资源管理法》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是促进自然与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自然与物质资源"则被界定为包括土地、水、空气、土壤、矿产与能源,各种形式和结构的动植物(不论是新西兰本土的抑或是新西兰引入的)。更为显著的是,《资源管理法》为环境法院的案件管理方法和法院附属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环境法院的历史演变
      新西兰的法院组织体系中,自下而上依次是:地区法院(一般只有一名法官审理案件)、高等法院(一般只有一名法官审理案件)、上诉法院(一般有三名法官审理案件)、最高法院(一般有五名法官审理案件)。高等法院是拥有普遍管辖权的高级别法院,处于其下的法院属于低级别的法院,只享有有限管辖权。专门法院主要有环境法院,家事法院、雇佣法院、毛利人土地法院和青年法院等。根据1996年《资源管理法》修正案第14條(《资源管理法》第278条),环境法院和环境法官在行使民事管辖权时具有与地区法院相同的权力。《资源管理法》第29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环境法院的裁决中的法律问题上诉至高等法院。由此可见,在新西兰法院组织体系中,环境法院是一个处理环境问题的专门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区法院。
      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历史可追溯至1953年根据《城市与乡村规划法》设立的规划上诉委员会。这一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裁判所,主要裁决城市规划项目产生的争议,从而确保人民和规划机构之间的公正。然而,规划上诉委员会这一机构在1977年被规划裁判所取代了。规划裁判所是将三个上诉委员会合并为一个单一的规划裁判所,相较于先前的规划上诉委员会,规划裁判所具有根据《城市与乡村规划法》是否许可特别使用的宣告权。1991年《资源管理法》是环境法的基石。虽然在这部法律中,还是继续沿用规划裁判所的名称,但裁判所的结构组成、职权、运作程序在《资源管理法》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且与之前的规划裁判所有所不同。尽管"环境法院"这一名称是由1996年《资源管理法》修正案正式命名的,但与依据1991年《资源管理法》设立的规划裁判所相比,只是名称上的变化,其他方面没有实质性改变。
      2、环境法院的结构组成
      根据《资源管理法》第248-254条的规定,环境法院由环境法官、候补环境法官、环境专员、副环境专员组成。环境法官必须是地区法院的法官或具有担任地区法院法官的资格,候补环境法官必须是地区法院的法官或者是毛利人土地法院的法官。根据《资源管理法》第253条的规定,环境专员和副环境专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候选人必须具有与环境争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历,具体包括经济、商业、地方事务、规划、资源管理、遗产保护、环境科学、建筑、工程、测量、矿产技术等。根据《资源管理法》第250、254条,环境法官、候补环境法官、环境专员和副环境专员由总督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并与环境部长和毛利人事务部长咨商后任命。环境专员和副环境专员的任期是5年。此外,环境法院还设一名首席环境法官,根据《资源管理法》251条的规定,总督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任命一名环境法官为首席环境法官,主要负责环境法院事务的迅速有序处理、人员调度、特别地区和领域问题的处理等。
      新西兰环境法院是单一国家法院,位于新西兰不同地区的各个法院大楼。环境法官们分别长期居于惠灵顿、奥克兰和基督城。这三个城市的环境法官根据各地需要进行巡回审理。目前(截至2013年7月),新西兰环境法院有7名环境法官(其中一名为首席环境法官),9名候补环境法官(或称兼职环境法官),9名环境专员与4名副环境专员。②
      环境法院开庭的法定人数是一名环境法官和一名环境专员。但是《资源管理法》第265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申请一项声明或执行令的案件可以由一名环境法官组成独任庭;第二,根据首席环境法官的指示,一名环境专员也可以组成独任庭,但环境专员没有审理和作出裁决的诉讼权。在环境法院的实践中,通常由一名环境法官和两名环境专员组成合议庭。在重大的案件中,则由一名环境法官和三名环境专员组成合议庭。从环境法院的结构和人员构成可以看出,作为专门的法院,环境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不是仅涉及到法律的运用,而是具有跨学科性的特点。环境问题、环境纠纷本身以其复杂性与跨学科的特征显示出其独特性,因此,新西兰环境法院对环境问题、环境纠纷具体针对性的处理可谓是有的放矢。
      3、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资源管理法》以及《环境法院应用指引》③关于环境法院运行的细则,环境法院能够审理和决定《资源管理法》框架内的诸多问题,具体包括:1、与区域政策声明、区域规划以及地区规划内容有关的诉讼;2、与资源许可有关的诉讼;3、与设计有关的诉讼;4、与削减通知有关的诉讼;5、申请执行令;6、申请声明;7、费用支付。
      4、环境法院附设的调解制度
      新西兰资源管理过程总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资源管理法》的第268条赋予了环境法院为了解决纠纷的目的可以安排调解和其他形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形式并不一定对所有纠纷都适合,因个案的差异,《资源管理法》对是否采用、何时采用以及采用何种形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环境法院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只要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法院随时可以适用。此时法院的职责就在于确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的时间,形式以及程序安排。由此,环境法院的首席环境法官会颁布《新西兰环境法院应用指引》指导环境法院的实践工作。根据笔者的查阅,现行的《应用指引》于2011年11月1日生效④,此《应用指引》的颁发替代了先前发布的《应用指引》。它并不是一系列固定的规则。除非有更好的理由适用其他的规则,否则它是作为指导法院实践工作的指南被遵循。《应用指引》的立法参考是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根据2011年《应用指引》第三节的规定,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形式包括调解、和解、专家证人会议、仲裁、专家决定和司法解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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