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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1-03-19 12: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放眼世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方面,商业不断发展,使得民和商相互交融,也随之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民商合一,还有一种是民商分立。下面本文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作相关探讨。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长时间以来民商立法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话题之一。早在十九世纪末欧陆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和争论,现在全世界都参与到其中。因为这关系到商法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商法将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及商法和民法之间的联系等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在民商立法不太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而就中国而言,民商立法对中国具有现实性的意义。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首先我们从民商合一的概念入手,其概念是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立法规定,融入民法典之中的体例。”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论》中说过:“从前经营商业是商人的特权,而现在人人都可以从商,商主体已经被极大的广泛化。”因此在主张民商合一的人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观点,他们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以前的那种特殊的地位已经渐渐的消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从商,所以就不需要有单独的制定一套商法来保护。当然这样做也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民商已经相互融合和渗透,彼此之间都有牵连,难以明确的区分开来。但是民商合一就可以解决重复立法的问题,减少在法律运用上的困惑。[1]
      再者我们来看下什么是民商分立,它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之体制。”民商分立的学者与前面民商合一的学者观点截然相反,他们认为商法和民法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它们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立法技术、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都有差异,属于各自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在市场经济下出现了“私法一元化”和私法二元结构(民商分立),前者以民法代商法,不仅对商法学理论造成影响,还阻碍了商事制度的供给;而后者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所产生的,是符合时代了要求。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的理性分析
      就目前形式来看,全世界的民商立法中,存在着商法的民事化和民法的商事化的现象,这样就使民商法的内容出现了交叉。所以,民商法的关系已经跟不上民商立法的脚步了。当然,民商法的实际关系不会被学者们关于“分立”或“合一”的观点而左右。现代的民商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事法律规范不仅可以在传统的商法典中体现,还可以在商法典以外以单行法的形式表现。体现了现代商法规范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的特点。[2]
      (一)民商的联系
      俗话说民商是一家,说明商法和民法有着不可以割断的关系,这是大家不能否认的事实。当然,大部分人认为民法是针对所有的公民,而商法仅限于商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商的联系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在概念方面,民法所面对的是广大的市民,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体的平等和意识自治而形成的法律调整。因为范围大,所以民法也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商法主要运用在市场经济方面,市场经济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商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更好的管理经济而制定的一种法律。因为对象少,需要一定的市场组织和市场交易,所以商法又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的特点。然后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民法的规则较为抽象,而商法却是具体的规则;最后在效率和法律原则方面来说,民法中最重要的是公平,但在商事立法中却是效率至上。商法在处理效率与法律原则方面,采取的是效率为主公平为辅,用法律的方式来追求更高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有些经济行为做出了限制。[3]
      (二)民商之间的相互作用
      首先是主体性,民法可以适用与社会所有人,具有普遍性;但是商法主要作用于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人;然后是特征方面,民法是对于伦理性道德规范方面的规定,然而商人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商法是属于技术性而不是伦理性,而且商人最主要的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这都可以影响到商法的规则体系和内容;最后就是所遵循的原则,民法有很强的伦理道德规范,商法在遵循这些基本的法律理论(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更加重要的是追求好的经济效率。所以在商业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的更新科学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保障。
      (三)民商分立、合一的联系
      就经济法和商法来看,它们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首先,经济法看重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以及生产效率方面的问题,不再仅仅是运用经济法来从公平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商法就不一样了,它以盈利为目的,就对自己的利益比较看重,那也就为有些小聪明的人提供了机会。然后就是所以依靠的基础不一样,经济法是以国民经济为根基,但同时也会考虑到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但是商法以个体的经济利益为基础,着重要处理好其间的利益关系;最后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法的价值内容是讲究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为目标,也正好符合法的要求,法的价值就是实现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于正义、效率、自由以及秩序的要求。当然商法也注重自由、平等、公平、效率、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就经济法来说是从社会的角度来强调社会的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商法看重个体的自由、个体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平等和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和安全等方面,是从个体方面为突破口的。[4]
      三、总结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应该采取理智的态度来面对有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观点。当然,建立完善的体制也很重要,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适时的制定《商法通则》,从而实现商法对经济市场的全面规制,让商法体系变得更加详细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许永梅 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2(01)
      [2]郭锋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 中国法学,2010(05)
      [3]迮铭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思考[J] 知识经济2009(11)
      [4]黄榕森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J]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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