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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陪审”一词

    时间:2021-02-27 12:04: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追根溯源,“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来华传教士们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以及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而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与汉语外来词打交道。有些外来词,来的时间长了,被我们遗忘了它们的外来身份。譬如,北方人把小巷称为“胡同”。“胡同”一词原本来自蒙古语,源词为gudum。我们经常吃的“苹果”,“波菜”,隋唐时已输入。“苹果”,原作“频波罗”,曾作“频螺/频果”等,源词为梵文 Vimbara(>Bimba),另一来源为梵文Bilva(对应“频螺”)。“波菜”,原作“波棱菜”,来自尼泊尔,源词可能是该处一国名Palinga。还有“豆蔻”,“慈勒”,也是唐时输入。“豆蔻”,源词为阿拉伯语takur,与古港口名 Takola有关。“慈勒”则来自梵文Jira(ka),今由维吾尔语借入,作“孜然”。
      还有一些外来词,来的时间不长,用得也很多,或者不算少,可很少有人去打探它们的来龙去脉,久而久之,也被忘记了外来身份。譬如“科学”、“哲学”、“逻辑”、“现实”、“理想”、“抽象”、“具体”、“社会”、“总统”、“陪审”、“经济”等等;这些词汇,都是外来的,借来的。
      外来词不是外面自己跑来的,而是我们主动译介过来的,而且中国的外来词成份复杂,还包括部分混成词和日源汉字词。那么,“陪审”一词,是从日本借来的吗?前段时间,有朋友在微信群里对这个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清末,由于中国在所有领域里的现代化进程都落后于日本,因而大量的日语新词汇开始涌入汉语。首先将这些词汇用于写作的中国人,是留学日本的学生和知识分子。晚清政府在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失败后,这些学生和知识分子开始大批进入日本。这些日语新词被中国知识分子吸纳为“借形词”,即汉字的组合是借鉴来的,但是,这些字的读音却是汉语读法。
      梁启超在19、20世纪转折前后所发表的文章中,曾试图解释他所使用的外来词。由于中国公众读者不容易理解日语词汇“社会”(shakai),梁启超就解释说:“社会,人群也。”但在解释“经济”(keizai)一词时,梁启超则遇到了很大困难。虽然这个词汇在中国存在已久,但其最初的含义是“政治”(statemanship)、“管理”(administration)的意思,与前者并不相同。因此,梁启超为了从新含义上(即“economy”的意义)解释这个词,使用了许多汉语词汇,例如“富国学”、“资生学”、“平准学”(这一说法显然是出自古代中国的“平准法”,这是一种粮食购买制度,它确保政府能够在粮食匮乏时期贱卖粮食,进而稳定社会秩序)、“生计学”,等等。
      “陪审”这一词汇,非汉语固有,自国外舶来,这已是学界共识。但是,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的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绝大多数名词,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译成日文“陪审”,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
      然而,断言“陪审”直接从日文引入,则不能只停留在推断上,而必须拿出中国是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对这个问题,段晓彦与俞荣根在《“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东译》一文中进行了详尽的考释。
      他们根据现有资料得出的结论是:第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后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学界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
      可见,“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转手才传入中国。
      根据段晓彦与俞荣根的考证,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y Medhurst,1796~1857)。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将“juror”译作“有声望的百姓”。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他在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jury”类似的功能。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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