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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之我见|两岸关心之我见800字

    时间:2020-08-15 07:2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继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之后,尽快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简称“经合会”)成为最重要的两岸经济议题,两岸经合会在未来两岸经济交往中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如何才能发挥最佳功能,值得探讨,其面对的经济议题也亟待研究。
      两岸经合会的成立宗旨应是构建两岸特色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两岸经济关系进一步朝制度化与自由化方向发展,充分实现互惠双赢。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并于9月12日正式生效。按照双方约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争端解决4大协议将在ECFA生效后的6个月内展开协商,即2011年3月12日前两岸将就ECFA重要议题开启谈判,谈判主体则须在此前确定。从两岸签署ECFA的经验看,是两岸两会先将该议题交给各自委托的研究机构,分别进行各自研究和共同研究,研究评估结果出来后,由两岸相关主管部门官员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经过多次协商,敲定ECFA文本后由两岸两会签署协议,从这一模式及思路出发,未来两岸签署ECFA后的越来越多且日益繁杂的相关经济协议,也可由两岸专家组进行协商后由两岸两会签署,而在某种意义上,两岸经台会的成立即是将这个专家组制度化与常态化。当然,经合会的功能应该比这个专家组更广泛细致,可能也不仅限于处理ECFA后续相关业务问题,还将为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与创新提供新的平台。因此,性质上两岸经合会是两岸双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在两会框架下首次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和联系机制,它既是两会商谈不断深化的产物,也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其成立归根结底是为进一步推动两岸经济关系发展。
      两岸经合会的具体职能主要是协商并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各项目标,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根据ECFA第11条“机构安排”的规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须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解释本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此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其组织结构是在两岸两会架构下设置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处理与ECFA有关的特定领域事宜,委员会对各小组进行任务部署、指导与监督。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是两岸目前唯一得到官方授权的处理和协商两岸各种问题的民间组织,并在“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上于2008年恢复了制度化协商。两岸经合会定位于两会架构下的组织平台是体现两岸特色的重要内容。委员会的组成及操作应务实、灵活、有效。第一,在两岸政治难题尚未破解的前提下,应充分认识到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务实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操作方式,而不能完全照搬一般区域经济合作协议中的国际惯例。第二,双方为委员会指定的代表既可以是相关主管官员,也可以是民间专业人士,官员层级以符合两岸经济协商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灵活处理。第三,委员会要能有效协商和解决两岸经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人员组成及操作要具体而有针对性。工作小组的设置可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经济合作等方面协商内容划分,也可采取其他分类方法设置更多的小组,以便应对实际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两岸经合会的运作方式应坚持“平等协商、善意沟通、互惠双赢、公开透明”的原则,每6个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就重要议题召开临时会议,同时下设工作小组,针对不同议题可同时展开协商,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工作小组,双方既可依照相关主管部门指定人选,也可直接指定具体的专家或联络人,但双方的人员构成和层级应体现“平等协商”。就具体协议议题而言,经合会进行沟通协商的目的是为更好地落实ECFA的各项内容,让两岸人民与企业能尽早收获ECFA带来的实质利益,因此在这一共同目标下,双方均应考虑到对方的需求和难处,相互包容,适当让利,充分体现“善意沟通”。各项协议落实的结果必然是发挥ECFA为两岸经济与民众带来的好处,实现“互惠双赢”,这也是两岸成立经合会的根本目的。两岸经合会在协商各种经济议题时,其过程及结果应做到“公开透明”,消除各界疑虑,寻求最佳方案,提升整体效率。
      两岸经合会成立后将面临一系列两岸亟待协商解决的经济议题,其中大部分可纳入经合会工作小组的讨论范围,但有些因为各种原因则仍需通过两岸其他平台进行沟通协商。
      第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争端解决4大协议。一是台湾方面对投资促进内容不够积极,希望先以投资保护内容为主,则两岸双向投资的不对称、不平衡格局还将维持相当长时间,而大陆方面认为岛内市场对陆资扩大开放更加急迫,否则《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就已基本解决保护大陆台商的问题,何需再签新的协议?二是台资定位仍需探讨,大陆长期以来对台资实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外资政策,但在投保协议里如何对投资人进行界定仍待厘清:三是仲裁机构、规则、地点及落实等各方面问题尚有不少分歧。此外,内容主要包括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定、贸易规则、产业标准及产业合作的货物贸易协议,以及服务贸易和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下一步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二,两岸产业合作。由台湾方面率先提出的两岸产业搭桥专案自2008年12月正式启动以来,推动成效与预期效果有些差异。未来难点主要包括:一是如何构建和实施更有效的两岸产业合作机制,原有的产业合作咨询小组和工作小组是否需要并入两岸经台会的工作小组,“搭桥”角色是否需要由官方和民间共同扮演,以充分推动和利用两岸产业合作的基础研究:二是确定产业合作目标,设法避免“台资企业找市场、大陆企业找资金”的产业合作短视目标,真正通过优势互补的产业合作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组合;三是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顺序应该是先开放市场准入,还是先开启两岸营商环境对接,不能将两岸产业合作简单地理解成大陆向台企开放市场,两岸在共同制定标准、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需要一系列制度整合。
      第三,两岸金融合作。该议题与两岸产业合作同为ECFA中的两岸经济合作内容。其难点,一是两岸金融市场准入条件,虽然金融业开放已经列入ECFA早期收获清单中,但双方均认为对方的开放程度不如预期,台湾业者不满大陆未给予台资金融企业与港资完全相同的待遇,而大陆业者则对台湾仅将银行业列入ECFA早收清单中且对后续开展各种业务存在重重限制感到失望,未来两岸加大市场开放还有较大空间。但无论如何,2010年9月12日ECFA生效后两个月大陆批准了6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分行,台湾则批准2家陆资银行在台设代表处,是为两岸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开了个好头。二是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有待完善。201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只解决了两岸货币现钞清算问题,台商则希望能通过人民币存款、汇款业务可以与大陆厂商直接使用人民币结算,但人民币与新台币间的汇兑交易与大陆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密切相关,很难一步到位。三是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亟待加强,包括两岸组建专门机构,进行两岸金融信息发布、金融风险联合监测预警、共同应急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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