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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集体化到合作化:中国农民组织的演变与趋势

    时间:2021-07-11 04: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建国60年来,中国农民组织走过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中国农民组织经历了政府主导推进的集体化阶段;从包产到户到成立专业合作社,中国农民组织经历了农民自主选择的合作化阶段。通过回顾和分析中国农民集体化和合作化的演变过程、体制特征和激励机制,可以看出,新时期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是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家庭经营为主体的、政府支持下的农民合作组织。
      关键词: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5—0148—03
      
      建国60年来,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从包产到户到成立专业合作社,中国农民走过了一条看似“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组织化道路。当代中国农民为何再度合作,将会怎样合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将有助于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回顾农民集体化和合作化的演化历程、制度变迁和激励机制,探讨农民组织的演变原因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主导推进的集体化
      
      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变迁,这不仅是其自身自然发展的过程,更是党和政府为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解决当时面临的问题而积极推进的结果。党和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决定了农民组织的发展方向。
      1.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新中国成立后,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重新确定地权,分发土地证,恢复与发展生产。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农户成为拥有土地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至1953年,自耕农制度在中国确立。这一强制性的农业制度变迁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地主所有的租佃农业制度,比较有效地配置了农业资源,解放了农村长期被束缚的生产力,为发挥家庭经营自主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优势奠定了重要基础。
      农村社会历史和现实环境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向人民公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战后的农村经济因此得以迅速恢复。为了克服资金、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农民开始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各地实行。该《决议(草案)》提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主要有三种:简单的劳动互助组、常年的劳动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合作化道路,已经预示着当时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将是集体经济组织。
      党中央的领导与推进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的决定因素。从1951年到1958年,党领导农民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最终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得以诞生。1953年中央决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通过发展供销社控制农产品流通,通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来促进农业生产,再加上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发布,全国开始的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合作化进程加快。到1957年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对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丧失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演变为集体经济组织。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人民公社就成为集国家基层政权和集体经济组织于一身的特殊社会组织,农民的集体化发展到极致。
      2.人民公社的体制特征
      人民公社体制诞生于1958年,1962年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一体制在中国农村延续了二十多年,其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和人身依附五个方面。“一大二公”指的是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政社合一即人民公社实行政府与农村经济组织合为一体的制度,也被认为是人民公社的主要优越性。集体劳动是指人民公社生产组织采取统一经营、“大呼隆”式的劳动方式。平均分配指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人身依附指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对农民的社会控制大大强化,农民的人身权利受到直接影响,实际上农民对国家及其基层政权代表——公社具有依附关系。
      这些特征显示了人民公社体制忽视农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追求纯粹公有化,从而排斥了农村商品经济,违背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规律,影响农民生产和经营积极性的发挥。
      3.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
      集体经济即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劳动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使农民在“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的农业环境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制度安排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与自由,表现为制度效率的低下。
      人民公社化运动导致了农业生产关系超越和破坏了农业生产力,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实行使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十分缓慢。据统计,从1957—1978年的21年间,主要农产品的人均年消费量,除粮食由612斤增加到640斤,猪、牛、羊肉由12.5斤增加到18斤以外,棉花油由5.15斤减少到4.55斤,油料由13.17斤减少到10.97斤;农民家庭均纯收入累计增加了7657元,1965—1978年13年间,平均增长仅为1.7%。①
      这种集体经济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劳动激励机制的缺乏。在生产队中,无论是农业管理者还是单个农业劳动者,都在各自面临的约束下做出了“最优”选择,从而产生劳动监督成本过高、产权内在化和增收困难的问题。因此,恢复监督成本比较低、生产和生活功能比较强的家庭经济运行主体地位,在当时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正是应此而生。
      
      二、农民自主选择的合作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强烈要求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存在的生产“大呼隆”、分配“大锅饭”的弊端。
      1.从包产到户到成立专业合作社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合作化发展的经济制度基础。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大包干”的成功实践。在党中央对包产到户做法的认可下,包产到户向全国发展,势不可挡。到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比重已达到95%以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由于农民在生产经营上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此,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有了一定的可能和空间。
      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是农民再度合作的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农产品竞争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大市场,我国农业进入了战略性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新阶段。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户的生产经营极易陷入不利境地。因此,在农户与市场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专业性和社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慢慢发展起来。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四年期间共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确定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青岛等12省市为全国试点省市。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级农业部门也相继组织试点示范和项目建设,有效发挥了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效应,受到了农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和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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