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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论域中的“懒政”现象及其治理

    时间:2021-06-08 08: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政府工作人员是公共行政充满活力的“细胞”,但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滋生了职责缺失、无所作为的“懒政”疾病,梗阻了公共行政活动的正常开展,损害了政府的社会形象和威信,本质上是与依法行政相悖的“变相腐败”,应纳入法治轨道治理。治理“懒政”,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权力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关键词:依法行政;“懒政”治理;廉政勤政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6-0010-04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力推进,公共行政领域呈现出清正廉洁、勤政务实、服务为民的良好风气。但是,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因不适应这种行政环境,滋生了尸位素餐、为官不为的“懒政”现象。对此,李克强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一些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已成为我们前进中的一个严峻挑战。虽然“懒政”是司空见惯的官场弊病,而在我国近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对其提出批评,因此备受社会及学术界关注。本文拟从依法行政的论域,剖析“懒政”产生的原因及治理路径,以期对深入反腐倡廉、端正官德政风、提高政府效能有所裨益。
      一、“懒政”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1.依法行政是政府治国理政的首要基本原则
      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力量,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核心主体,是担负依法行政历史使命的总载体。依法行政是治国安邦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必须根据法律设定,并依法掌握和行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来的,但因当时行政生态的限制并未明确把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联系起来。法治行政规定既然政府权力来自法律,那么法律就优于行政并制约行政和支配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就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宗旨和原则办事。依法行政包含法治行政,倘若对依法行政停留在管理行政的认识层面,仅把它理解为行政方式由“依计划行政”转变为“依法行政”,就将依法行政单纯作为政府治国管事的工具了,而对政府自身却无约束。依法行政如何理解呢?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治官,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其次,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用法律控制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唯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事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再次,依法行政要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职权。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职权内尽职尽责,不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2.“懒政”是与依法行政相悖的弊病
      “懒政”者往往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从行政法上讲,“懒政”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对应概念是行政作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对不特定或一般性事项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适性;后者是对特定或具体事务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特别性。行政不作为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不作为,它是公共行政领域行为主体负有应当作为的权利义务且具备能够作为的条件,但在行政法定程序上却没有作为或不充分作为的行为。在公共行政视野内,政府工作人员积极作为不再是普通道德责任,而是特定行政道德责任,是政府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应尽责任与义务的体现,这其中必然蕴含着行政道德责任,但是以行政法律责任为基础。因为政府工作人员是担任法定职位、履行法定职责、掌握法定权力、谋求公共利益的人员,在法定范围内担负行政任务、提供公共服务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工作、有作为是必需的、法定的,做好工作是应该的、道德的。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权责不能分离,其大小也应相一致,权大于责会导致权力滥用,责大于权则无法顺利开展工作。比职权更本质的东西是职责,也就是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力与责任、义务是不能分离的,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权责分离现象,都是行政权力配置过程中所应防止的。 ①依照法治精神,政府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的体现是: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正确作为、积极作为、敢于作为、有能力作为,绝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②
      “懒政”绝不是法无授权内的不可为,而是法定职责内的不作为。“懒政”者以“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不做事情、不担风险,组织考核、没有缺点”的消极心态,表现出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行为。“不想为”就是满足现状、不思进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保守封闭、守摊应付,精神颓废、缺乏热情,碰到问题绕道走、遇到矛盾就上交、工作任务“踢皮球”。“不敢为”就是胆小怕事、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怕工作失误担责任、怕踩到红线担风险、怕触犯规则受惩处,工作无信心、没勇气、不努力。“不会为”就是素质低、能力差,对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方式等新形势不研究,对与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工作要求不熟悉,对做工作、做好工作的新知识、真本领不学习,工作中“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 ③,工作没主见、缺思路,束手无策,表面文章做样子,甚至“一张报纸一支烟,优哉游哉过一天”。这些“懒政”行为丢弃了理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严重背离依法行政。
      3.“懒政”是违反依法行政规则的变相腐败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政府对人民负责,就得对法律负责。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而且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执法,担当法律赋予的职权职责,依法办事,为民负责,做正确的事,做好事,为人民排忧解难、谋求利益、创造幸福。另一方面,政府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即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应当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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