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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职能定位之探索

    时间:2021-06-07 20: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以来,到2016年底,全国区域内的6个巡回法庭纷纷挂牌成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在职能发挥、审级定位、未来前景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将从上述角度谈一谈新形势下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 地方化 审级利益 未来法院
      作者简介:刘创业,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学;肖叶静,河北农业大学文管学院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徐聪颖,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国际政治本科生,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3
      一、去“地方化”模式的构建
      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巡回法庭的职能基本有三个:一是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案件压力;三是就地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在过去的三年里,以第二巡回法庭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对缓解最高院本部案件压力和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上,职能效果发挥的很好,但对于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效果并不明显。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改革的针对性较弱,难以保障改革效果。虽然巡回法庭进行了合议庭组成方式,法官责任制,法官“反干预”宣告等新制度的尝试。尤其是胡云腾法官开庭前宣读的“反干预宣告”。从形式上看这显然是在一开始“反干预”的设想相呼应,但这样的做法很明显只是排除了自己免受地方的干预,能够达到一个比较公正的水准,没有意识到“地方化”的根源是地方党政机关对于地方法院的干预。巡回法庭本身就不受地方的影响,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拥有着来自于中央的审判权力。从这个角度看,巡回法庭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现阶段发挥效果并不明显。
      关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问题,学界又进行了关于“中央事权”的争论,《人民日报》曾经发文指出“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明确表达了中央大力推进司法统一,消除司法地方化的意向。但有学者指出“司法职权的性质是特别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政治和宪法法律问题,已有的资料已经表明,无论是孟德斯鸠这样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比如恩格斯),似乎都明确提出:司法职权形成的历史与理论,并不支持它的中央性,相反,民间性和社会性倒是它的重要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国情和制度明显体现出司法权的双重属性,过分强调司法权的归属问题是不恰当的,首先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适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权具有明显的中央事权属性,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同级地方人大任命,司法权行使人员在构成上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非中央任命,这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所以,司法权应当归中央和地方共同属有,过分的追究所属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问题。
      在过去,地方法院易受到地方党政机关因素的干预,很难保持中立的立场。巡回法庭如今还肩负着重大政治使命,即积极促进地方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作为派出机构,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上,应做到配合和监督。
      在配合上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法院的工作,重塑和加强地方法院的权威。地方各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构成部分,是一个统一体。这就要巡回法庭和地方法院做到相互配合。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来看,除了11类案件外,在巡回区内每年数以万计的案件要由地区各级法院受理,巡回法庭入住地方,当事人往往抱着相信和认可中央而非地方的念头,不服判决,向巡回法庭提起上诉、请求再审和申诉。这会导致地方法院的司法权威大打折扣,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有学者曾经指出在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下,再审权利的频繁使用,造成终审不终判的尴尬境况。如果地方法院的威信和判决水平足以使当事人满意,巡回法庭就会大大减少再审和申诉案件,这就体现出重塑和加强地方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具体能做的就是在各级法院积极推广“反干预宣告”等制度。在监督方面,巡回法庭应该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力度,积极受理上诉、再审和申诉案件,促使公正审理和判决。对于“跨行政区域重大民商事案件”来说,由巡回法庭来受理,本身数量少,跨多个行政区域,能够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
      在如今国家改革的大背景下,去除地方化问题,不仅有巡回法庭在程序上严格监督,其他创新监督方式也在跟进,尤其是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犹如一把新的利剑,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多种监督方式的相互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监督制度在不断加强完善,排除案件干扰、保证司法公正的各类法律制度以及党纪政纪都有了。而且,监察法已经制定,各地都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个机构对保证各级法院公正司法十分关键,仅把监察权充分行使起来,干预案件审理的地方因素恐怕就能基本消除。
      二、放下审级利益的纠结
      巡回法庭审级利益一开始就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巡回法庭和最高院一样一审终审,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不服巡回法庭的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权利,违背了我国目前实行的两审终审制。
      在高校的法学教材中也是较为简单地描述:“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行使初审案件的管辖权,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不合,会损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因此,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行使初審管辖权应当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时候才能‘激活’这一规定”。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稳妥的法庭受案条件标准:“以案件标的额作为认定标准,以此来确定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其次在符合上述标准的民商事纠纷最终能否通过巡回法庭通过一审终审来审判,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一致决定将符合规定的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审理,视为其放弃了进行上诉的救济,放弃了审级利益。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其按照其本身适用的管辖规则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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