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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困地区做好执法打假工作的探索

    时间:2021-05-15 00:0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打假工作历来是质监部门行政执法的一项主要职责。笔者从宁夏固原市质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围绕质监行政执法工作的职权、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监督和制约、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做好贫困地区执法打假工作的措施和对策,以期对加强贫困地区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所裨益。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 贫困地区 执法打假
      
      近年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活动,有力地制裁了各种违法行为,规范并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秩序,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大力支持,进一步改善了质监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威信。现阶段,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贫困地区行政执法面临基层工作项目多、量大而繁杂,基层机构编制少,工作人员严重短缺、经费来源不稳定、办公室窄小拥挤、当地生产企业量少规模小、人民群众自我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笔者将从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出发,选取实际案例,探索做好贫困地区执法打假工作的措施。
      固原市是宁夏的“半壁河山”,也是回族群众相对聚居、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2009年我市GDP只占宁夏的十三分之一,财政收入只占二十八分之一,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仅低于全国,也低于宁夏。由于地方经济落后,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就困难而艰辛。本文将以如何做好贫困地区行政执法假工作为研究课题,以期为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维护。
      1.明确质监行政执法打假工作范围
      固原市质监局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排布置,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食品、建筑材料、农资、计量器具、汽车零配件、特种设备及机构代码等重点产(商)品和重点监管项目,采取有效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打假工作责任制,不断加大了执法打假和监督检查力度。
      2.进一步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坚持依法行政,将办证机构、人员职责、政策法规、查办案件、物品处理、受理投诉等监管机制公开化,增加质监行政执法的透明性。聘请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12365举报投诉机制,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从2008年6月1日起,限塑令实施, 2008年12月1日,根据区质监系统12365投拆举报,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编号:NO:08093329),对固原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414公斤(销价:13元/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160公斤;2,处以生产货值金额50%的罚款2691.00元(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整。
      3.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形成以市局“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体系完善、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织,保证执法责任的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的良好执法监督氛围。同时还要落实到人签责任书、制定执法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健全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的书面报告,并由法制监查科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
      4.必须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有机统一的中心环节,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从根本上杜绝行政许可的随意性。
      4.1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完成了由“人治”向 “法治”的过渡。
      《行政许可法》,全文共计83条,其中规定办理程序的条文多达四十余条,超过了总条款的一半,这个法律可以称为行政许可程序法。依法行政,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将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明确执法权限、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种类,以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建立并完善行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活动、确保“两个安全”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有效地遏制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4.2 加强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现贫困的固原市仍以农业生产为主,做好农资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尤为重要。目前主要是克服缺少必需的执法检验装备和办案经费,造成的打假反应不迅速,执法取证难度大,不能快速、有效、全面地认定事实和处理问题等。目前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既没有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搜查权,执法检查时,有的经营户关门走人,拒绝检查,有的查到存在违法事实进行取证时,当事人拒绝提供进销货发票,拒绝签字,导致实施行政处罚缺少证据,这就要求我们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整体水平。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旗帜鲜明地支持依法办案,表扬公正无私;监督机关要切实维护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为他们公正执法撑腰壮胆;社会舆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法规和公正执法,鞭笞不法行为,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加强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或依照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而做出,其是行政主体依法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的空间往往太大,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罚款5万元与20万元对相对人来说,简直是天壤之别。但在经济落后的固原市行政执法中对相对人的处罚甚至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低限执行,例如:2008年5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固原市质监局对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固原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外窗”属无生产许可证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固原质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处陆仟元罚款。
      该单位于2008年9月17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当日将罚款全部缴清,并向固原市质监局食品科申请办理“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此案办结。但此案的办理尚有疑点:此案的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第二条规定生产许可的产品范围,“建筑外窗”被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批准文号:全许办[2004]10号,批准日期:2004.02.24。《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固原经济落后,为促使相对人履行其行政义务,并且警戒和预防他人可能的违法行为,固原市质监局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由于行政处罚中不能减掉并罚罚种,故做出了“责令改正,处陆仟元罚款”。在贫困地区行政机关能否给予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值的思考。
      经过数十年的执法探索,长期按照规定处罚幅度的低限、甚至更低额度执行处罚的近似“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不利于从重打击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也体现不出对轻微违法人员从轻处理的态度;同时,对处罚过程中使用自由裁量权监督无力。因此,如何根据每个案件的独特性、复杂性,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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