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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

    时间:2021-05-14 20:03: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身边的环境日益恶化,食品不再安全,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在被侵犯,人们无从保护自己合法的公共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期满后,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国检察官》杂志(经典案例版)为此专门开辟新栏目——《公益案鉴》,对这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每个案例将以范文形式出现,包括案情回顾、特色解读、专业点评,以期能为检察官办理公益案件提供借鉴与效仿;为社会树立“前车之鉴”;对社会意识进行启发、引领。
      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28580千克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2014年8月,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仓库存放。2014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扣押决定书,扣押刘文胜污染环境案中的危险废物电子垃圾。清流县环保局未将电子垃圾移交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将电子垃圾转移到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九利公司仓库存放。
      (二)诉前程序
      清流縣公安局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流县检察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后的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2015年7月22日,该局回函称,拟将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2015年12月16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得知县环保局逾期仍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
      (三)诉讼情况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县环保局非法贮存危险物品而提起相关诉讼。2015年12月2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法院确认清流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其依法履行职责。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清流县环保局作为涉案电子垃圾的实际监管人,在明知涉案电子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理应依法管理并及时处置的情形下,没有寻找符合贮存条件的场所进行贮存,而是将危险废物从扣押现场转移至附近的养猪场、再转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东莹公司,后再租用同样不具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进行贮存,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清流县环保局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二,清流县环保局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察机关对刘文胜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对刘文胜非法收集、贮存、焚烧电子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第三,经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后,清流县环保局仍怠于依法履行职责,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导致重大环境风险和隐患。
      2015年12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月5日,清流县环保局向三明市环保局提出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并于1月11日得到批准。1月23日,清流县环保局对刘文胜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对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清流县环保局将涉案的28580千克电子垃圾交由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
      鉴于清流县环保局在诉讼期间已对刘文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2016年3月1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清流县环保局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特色解读
      (一)案件线索特点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源不能被动地等待一般民众、法人和社会组织检举、揭发。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清流县检察院着重从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关注热点入手,坚持主动介入与被动受理为首要原则,强化线索摸排工作。一是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状况细致摸底,对行政处罚类案件实时巡视、备案审查,重点关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二是通过涉访涉诉平台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诉求表达渠道,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三是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由民行、公诉、生态、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及时交流案件信息,从中挖掘行政公益诉讼线索。
      该案线索的发现正是清流县检察院在查办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时挖掘出来的。清流县检察院在召开检委会研究犯罪嫌疑人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时,发现清流县环保局可能没有依法处置涉案电子垃圾,存在因不作为或乱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向清流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发出后,检察院没有轻信环保局的回函,而是及时组织干警深入案发现场,持续跟踪调查,主动掌握案件线索。经民事行政检察科对本案线索初步评估,清流县环保局查扣的废弃印刷电路板废物代码为900-045-49,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物代码为900-044-49,废物类别均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内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社会公共利益正在遭受侵害。发现该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后,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及时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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