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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主观要件之异议

    时间:2021-05-11 08: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普楷淳(1991.01-),女,云南人,四川大学。
      摘要: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不能局限于传统刑法理论和现行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应当从事实出发,对将危险驾驶罪认为是故意犯罪所带来的包括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无法划清调整范围等问题进行反思,正视我国刑法体系应当不断进行调整以满足现代科技社会自由与安全两大价值之间如何平衡的现实问题,有限承认过失危险犯在道路安全领域的存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过失危险犯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次刑法修改相比此前的七个修正案而言修改规模是最大的,而且也是对刑法总则基本制度修改最多的,在刑法分则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一经提出就饱受争议,包括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否合理、醉酒驾驶有无情节限制以及法定刑规定是否合理等等方面的争议,经过大约一年的司法实践后,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都还是有很大的出入,尤其是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上,主要存在着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争,这种争论在实务上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将主要针对该罪的主观要件进行讨论并经过推论进而得出结论。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经济水平自改革开放之后飞速发展,汽车迅速成为最大众化的出行工具,由于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与之相伴随的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大量发生,违反交通法规的马路杀手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每一次交通事故都牵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引起了整个社会对交通肇事者的强烈愤慨和敌视,法院在对严重的交通事故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往往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并不能有效警示社会上其他的驾驶人员,并且这种做法也被许多学者诟病。刑法规定的另一涉及交通事故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也仅仅是在造成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无法赔偿的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至少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如此高的入罪门槛对抑制当前我国交通事故数量的急剧上涨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大的。仅仅以治安处罚来惩治危险驾驶行为是收效甚微的,在此情形下,社会公众强烈要求追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特别是醉酒驾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以保障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
      二、对危险驾驶罪主观要件的分析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而对该罪的主观方面未明文规定。对此,许多学者和实务中的司法办案人员都把间接故意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对此笔者持反对观点,并认为轻信过失才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即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例外情况。理由入下:
      1、故意与过失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或者可能社会危害性,而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持放任或者希望态度的。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发生①。这种观点将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都认为是驾驶机动车辆者对危险后果的发生是漠不关心的,所抱的态度是无所谓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大量存在的危险驾驶者的主观心态倾向于反社会。但是,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实际,因为一般而言,醉酒驾驶者在醉酒之后都是贪图一时的方便,而危险驾驶者也是追求一时的刺激,认为自己的神志清醒并相信自己的驾车技术,对危险状态的出现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抱有的也仅仅是侥幸心理,其内心当然是不希望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
      2、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规定于第133条中,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两种主要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的定罪量刑问题,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明显是将具有典型意义的很有可能造成交通肇事的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危害后果,才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未造成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危害后果时则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者中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因为危害后果是由行为引发的危险状态所导致,并且危险状态随时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危害后果,所以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危险状态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对自己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是持否定态度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危险驾驶罪应该是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险后果。②
      三、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突破——过失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一经实施引起危险状态就构成的犯罪,其危险性体现为对法益的威胁③,故而应当是危险犯。根据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危险犯仅存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既遂形态中④,但随着现代科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可能致害性,只要行为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在道路交通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以汽车为代表的机动车辆已经成为多数国家居民普及的交通工具,交通道路上机动车辆的数量每年都在激增,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酿成了大量的社会悲剧,造成严峻的社会形势,社会对致使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出现的过失行为已无法容忍,所以刑法理论上提出了过失危险犯,即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在行为人没有尽到对公共安全合理的注意保护义务从而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时进行刑事处罚。此外,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并不违背允许的危险理论,因为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可以责难的过错,反观过失危险犯,则行为人主观上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存在可责难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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