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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探

    时间:2021-05-06 16:0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新公布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部分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还远不能说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法律确认。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刑事法律意义法律构建
      作者简介:郭学敬,贵州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前科是犯罪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一种记录方式,在西方国家又被称之为刑事污点,是证明犯罪人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过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始终保留犯罪人的犯罪前科一方面会给犯罪者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严重阻碍帮助犯罪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刑罚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法律均都设置了相应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由于太过重视刑罚的报应惩戒功能价值的实现,而未能赋予前科消灭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正义、平等等法学理念的深入人心,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感化及社会防控等功能的优越性而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再社会化以及融入正常的社会轨道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而且也体现了在法律的理性中摄涵了人道主义精神,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实现,有利于未成年人人权的保障,而且也是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令人欣慰的是,在我国,有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已经着手进行尝试,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让人颇感遗憾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部分前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报告免除义务,还远远不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过这也算是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摇旗呐喊的人士的一点慰藉吧!“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二、前科和前科消灭
      在探讨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之前,有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需要予以界定。一是何为前科;二是何为前科消灭。查遍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律或者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文件,我们也找不到我国关于前科的立法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虽有使用,但对其含义都莫衷一是,各执一词,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前科是指曾经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2)前科是曾经因犯罪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罚处罚的事实;(3)前科是指因犯罪而受到过刑罚处罚的事实;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者撤消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4)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综合分析,每一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他们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前科的成因、前科的表现形式等方面。笔者认为,对前科概念的界定离不开其刑法意义,其外延应该排除非刑罚处分,但是应该包括受过刑罚处罚的情况。所以前科的存在的前提是犯罪行为并且被判处刑罚以及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一种法律事实。
      因此,前科就是因其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一种法律状态。基于此,可以这样表述前科消灭的概念,前科消灭是指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销除其犯罪记录,并且规定在一定的考察期予以考察,在考察期内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如果没有出现,其正常的法律地位就得以恢复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刑事法律意义
      (一)符合法的正义价值的要求
      法的正义价值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系统本身的正义,即法律规则具有可接受性和普遍适用性,符合最广泛的人们的理想性要求。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且未成年犯罪还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越来越低;(2)结伙作案特征明显;(3)涉及犯罪种类越来越多;(4)犯罪手段简单、作案方式单一;(5)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我们难发现,有些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就犯罪个体因素而言,未成年犯罪人大都涉世不深,他们由于心智并不成熟,认识和控制能力有限,对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更深层次原因才是我们真正应该重视和关注的,其具体表现在,家庭失教:父母外出务工,没有时间管教,留守儿童增多,祖辈管教不了;学校失管:独生子女增多,且多娇生惯养,学校不敢管;政府失职:在学生教育问题上,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社会失责:社会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显而易见,由于未成年人一时的失足走向犯罪就让其稚嫩的肩膀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来说是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无疑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浪子回头金不换”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能够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赞成和拥护,也正是法的正义价值所要求的。
      (二)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是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对象的强制措施及其适用和执行所追求的效果。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刑法对于已经犯罪的人,表现为惩罚;刑法对于潜在的犯罪的人,表现为教育、警告。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国家司法机关就会依法对其罪行进行追究。在此过程中,不仅已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惩戒,实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其他人也由此受到教育和警示,一般预防目的也得以体现。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其本意来说,该制度更侧重于特殊预防,它的有效实施会使更多有前科的未成年人避免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有利于摘掉犯罪标签,促进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犯罪标签论”是著名美国犯罪学家弗兰克坦南鲍姆提出的一个有关犯罪方面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给一个人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它变成了一种刺激暗示、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这就是就说人们先把他们看成是永远不可能改邪归正的人,最终导致这些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在被否定的负面暗示中自甘堕落,真正就成为人们所认为的那种坏人。倘若一个人仅仅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在年轻的时候不慎失足,就要用一辈子的代价来补偿,对他们来说未免太过严厉和残酷,也有失社会公平。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摘掉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消除了人生污点,有利于其在以后的日子增加生活信心,悬涯勒马,重新做人。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国家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劳动力短缺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也日趋明显。如何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人口问题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而近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未成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未成人犯罪的比率和数量都在逐年增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必将大大为未成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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