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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帮助权扩充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的影响

    时间:2021-05-04 20: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军队保卫部门因新时期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在适应新刑诉法方面有其特殊性。鉴于新刑诉法中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扩充,赋予律师辩护人身份,明确了侦察机关的告知义务,扩大了律师会见权,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案情并提出意见,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同时辅之以律师拒证权、律师涉案的侦查回避程序和告知程序、律师帮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程序等保障。笔者以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权为视角,探讨律师帮助权扩充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新刑诉法;律师帮助权;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一、概述
      2012年3月14日备受期待的新刑诉法出台,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刑诉法较之1996年刑诉法,在关于辩护制度方面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现阶段法治水平、公民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面对强大国家司法权的追诉,其自身力量微弱,不具备与侦察机关对抗的实力,非常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实现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追诉机关“平等武装”,从而符合控辩均衡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人的权利,相应地也就扩大了律师帮助权。
      军队保卫部门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因军队的封闭性、案件的涉密性、军内律师较少而社会律师难以介入等原因,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陷入无专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境地。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侦查提供的证据材料。然而我国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存在刑诉逼供、滥用侦查权利、律师帮助权受到极大限制等三方面问题,从而导致侦查阶段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最多的诉讼阶段。
      二、新刑诉法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修改的意义
      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做了较大的修改,有其积极意义:①新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让犯罪嫌疑人在自行辩护的基础上有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辩护,鉴于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也就相应的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②允许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代为委托律师,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范围。③辩护律师除了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外,还可以向侦察机关了解案情,侦察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有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卷,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④明确了侦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和转达义务,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享有律师辩护权并能将律师辩护权落到实处。⑤全面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对会见时间、会见手续、会见程序、会见范围、会见私密性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有望彻底解决。⑥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侦察机关和辩护律师都能从自己的角度收集有利于自方的证据,防止证据收集的片面性。⑦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中若无关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障程序则权利很难落到实处。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律师帮助权受到侵害时较为详细的救济程序,使律师帮助权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救济。⑧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确立了侦查回避和特别告知程序,一定程度上防止律师被侦察机关恶意追诉,降低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职业风险。⑨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空间,尤其增加了律师在强制措施程序中的话语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更具操作性。⑩与律师法相衔接,明确了律师的拒证权,同时有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此规定,一方面打消了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和律师深入交流;另一方面维护了律师职业在公众中尤其是涉案人员心目中的诚信可靠的形象。
      三、军队保卫部门应对律师帮助权扩充的对策
      军队保卫部门作为军事机关,其首要任务是为军队服务,保障军队的正常运转;军队保卫干部思想受部队教育影响,军事斗争、敌我斗争思想较重,部分军队保卫干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则重打击犯罪而轻保护人权,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军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以打赢战争、维护国家安全为目标,以军事训练、政治教育为日常工作,军队保卫部门在人、财、物的配置上较之公安机关有一定差距。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扩充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适应律师介入对侦查活动的制约
      新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让犯罪嫌疑人在自行辩护的基础上有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辩护,鉴于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也就相应的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由于军队律师数量少,全军律师仅1300余名,军队律师在军队中以捍卫军队、军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为首要职责,刑事辩护职能弱化,犯罪嫌疑人又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从社会上聘请律师,因此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专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辩护。过去实践中,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几乎不存在律师的活动空间,军队保卫部门对律师介入侦查普遍持排斥的态度。然而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也要受新刑诉法的约束,律师辩护权的扩充必然对侦查权产生更大地制约。军队保卫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新刑诉中关于辩护制度和侦查方面的内容,转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适应律师介入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活动的制衡和约束。
      (二)侦查中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格依程序办事
      军队的职责是保卫祖国和人民,打赢战争。军队保卫部门作为军事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军营氛围的影响下,军队保卫干部多带有军人直爽、服从命令、质朴的性格特征,在办案中会出现重案件事实真相、轻法律程序的情况,这与现行的刑诉法精神相背离。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正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行为也要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军队保卫干部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也要追求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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