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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时间:2021-04-29 16:01: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 《法律篇》 古希腊文化
      作者简介:陈昊哲,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9-04
      一、对此书性质的看法
      《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法律篇》中亦是如此。所以我认为,它不是一篇纯粹的法律着作,也就是说,该书的一些观点是为了集中为法律的说明服务,还是在昭示着其它什么?
      虽然说,《法律篇》以“法律”为名,但是用包容的眼观来看,我们不能把其仅仅当作法律著作来研究和思考,否则,会泯灭其真正的内涵。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律篇》还是柏拉图之前的两篇巨著,都是在一条思想线路上延续下来的,是对一个问题的体系化的思考和主张。在这一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更加贴近了现实。倘若我们以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那么其中的寓意可能会更多,更应符合柏拉图本人的心中意旨。虽然如此,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对于正义以及关于设立法律、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包含了太多的法律觀点,以至于对整个古希腊的法律哲学起到了极大的启迪和促进作用。但是在那个时代和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法律哲学这个概念。而这一切都转化成了正义问题的探讨。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哲学的最初形式或者是源头方向。“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nomos一词的含义,与礼恰当,因为礼的范围很广,保罗万象,我们只不过后来把它的命题给局限在一个范围了,就像周易不是用来算命的,而是一把用来打开宇宙人生宝库的钥匙一样。我认为,可以说古意的nomos就是近于中国古代先贤所说的礼。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在书中阐述了极其丰富的法律思想,如对正义、立法、审判、惩罚等方面的探讨,都具有深刻的法学意义,但是,这些内容的论题最终都是为了论证正义而被探讨的,也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而这些探讨,都是为正义国家,即法治国家来做铺垫的。同样的,书中有关道德、政治、教育、哲学等等方面的论述,都是为了这一目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律篇》是对一种国家模式的探讨,这种国家模式,是以法律为基础,包括着一个国家的正义观念、国家的发展大方向、对公民的德性教育等等各个方面内容的庞大系统。
      二、《法律篇》印证下的知性、德性、理性、实践性
      知性,是一个合法公民的最基础条件;德性,是大多数合法公民所必须的;理性和实践性是大多数公民的选择条件,但必须是领导者的必备条件。
      具体来讲,知性,是指人对知识的追求和掌握,而德性,指人对道德、正义的追求和向往,这两个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条件,是保证社会的发展不偏失、正常化运行、前进的根本。两者的做到,靠教育,靠继承。而理性和实践性,是对少数有领导才能的人的特殊要求,它要求这类领导者做到,要有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有领袖的才干和气质,要有特殊的技艺上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近乎于“哲学王”方向的要求。不论是普通人所要求的知性与德性的统一,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四者的完全统一,都是靠教育来达到的。因此,教育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要什么样的教育,教育的内容是怎样的,怎样判断教育的偏失与否,怎样教育等等问题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因此。我们可以说,教育是这四者达到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这四者的达到反过来又会对教育产生积极地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目的——善的使命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雅典的一个来客(我们可以看成是柏拉图自己)、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三者,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构建以及公民生活的很多方面。整篇巨著,层层递进,通过提出问题,探讨解决问题,进而阐述立法的宗旨,做到以理服人。
      在《法律篇》的开篇,三个人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另外两人看来,一个国家立法是为了战争或者是更好地进行战争,一切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战争的胜利而服务的。甚至各种处世和生活的标准也都是以此为根据而排列的。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但是,我们要发问了:难道胜利者就是正义的塑造者吗?答案是否定的。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这样的立法者才是真正正义的塑造者。更进一步,柏拉图甚至认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只应当考虑善,其他的都是次要的,甚至可以不予考虑。这实际上可以看为其“哲学王”思想的在柏拉图新思想下的灵活搬移。通过立法,来塑造可具有现实性的哲学王,也就是说,让法律成为永恒不死的“哲学王”。在很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的存在是不尽相同的。只要适于一方的土壤,美德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甚至为美德排起了次序。而不同的美德之间,则出现了冲突和摩擦。对于这个问题,从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的内容看来,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即人类共同的美德,而不是只注重某个或某些美德,立法者所考虑的美德应当代表人类的本性,而不能体现不出甚至违反人类的本性。在共同美德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地区、公民可以“各美其美”。我认为,柏拉图想要说的是,在人类共同美德——善的指导之下,“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是不同地区文化差异性和统一性的最好解决方式,真正地做到了求同存异。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与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一脉相承。这具体体现在两点上,一是“知识即美德”;二是“哲学王”的思想,即一个完美无瑕的人来在实践中治理国家。这样以来,在柏拉图的思想中,知性、德性、理性与实践性就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理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领导者。从这一点上,这也是柏拉图对其老师苏格拉底一生的总结和借鉴。诚然,苏格拉底渊博的知识和标榜的道德让很多人生畏,但也为此得罪很多人,最后获罪。虽然苏格拉底的知性和德性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实践中的结果证明,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一生的教训认识到了,追求知识和德性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理性地来实践德性。柏拉图对立法的目的有一句精辟的概括:“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因此,不难看出,柏拉图想在善的指导下立法,通过立法再确立善的道德,让善的标准去规划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依法治国。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古代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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