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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4-22 20: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实际侦查工作出发,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了思考,发现其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建议
      前言
       从2005年我国检察机关实施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在对办案人员的保护、司法资源的节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惩罚犯罪嫌疑人及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直至2012年,我国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正式列入《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转折。但在实践工作中,它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影响其效果的发挥。因此,健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加以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已势在必行。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由于此项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较迟使用,实践经验比较缺乏,有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全面到位,有的检察机关还存在着钻制度空子的现象,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表面形式,也违背了实行该制度的真正意义。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不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全程”界限划分不清,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要执行全程录制。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不正当取证手段,为了体现讯问效果,在准备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做好一切辅助工作。但有的侦查人员还没将犯罪嫌疑人带入讯问场所时,利用这一空隙进行非法取证,获取供述后再对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全程录音录像也就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另外,制度中对讯问地点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在指定场所,但还规定了例外条款,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不在讯问室讯问,这样个别侦查人员就会故意编造各种理由,在其他场所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证明效力不明确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但没有明确这些资料是不是属于有效的证据,每个专家学者各抒己见。比起传统的讯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直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整个讯问过程,它的证明效力应该优于讯问笔录。但由于我国当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还不明确,证明效力也没有获得共同认可,若存在讯问笔录及全程同步资料不一致情况下,司法部门取舍意见不一,存在混乱现象。
       (三)保密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信息的获取至关重要,侦查工作者只有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在办案时才能占优势。因此,涉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影响案件成败的一个主要因素。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但当前我国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全程录音录像的每个工作环节和保密范围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保密工作出现管理混乱甚至泄密的情况。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措施分析
       (一)加强规范全程同录制度
       对“全程”范围重新制定,我国检察机关对讯问全程同录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是指单次讯问的整个过程,这明显限制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这种规定缺少外部监督,有些侦查人员就是利用这漏洞,在讯问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手段,让全程同录制度作为一种表面形式存在。因此,对“全程”范围重新制定非常重要。可以说,扩展“全程”范围首先让讯问全程同录的记录信息更具有完整性和客观性,也让侦查行为更加公开和透明,增强了侦查效果;其次,也能更严格监督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消除了某些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心理,从另一个角度讲,是杜绝侦查人员犯法的一种途径;再次,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推动了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且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群众面前树立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另外,严格规定讯问地点,对于同录规定中“法定情形”及“客观原因”的规定要删除,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如果是讯问未羁押犯罪嫌疑人,则应在检察院的讯问室进行。若出现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指定地点讯问,要上报上级部门并批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侦查人员违法工作原则,非法取证。
       (二)明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力
       全程同录资料记录了整个讯问过程,真实地反映整个讯问情形。虽然从法律角度讲,全程同录资料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但由于它完整、客观和真实,因此建议可以对它的证明效力进一步明确,让其作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不但可以让全程同录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它的作用,而且在遇到讯问笔录和全程同录资料不相符合时,可以合理解决取舍的问题。在实践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讯问笔录和全程同录资料难免存在差异,因此,在明确全程同录资料是否具备证明效力之前,对于资料不相符合的地方,要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不会对定罪及量刑产生影响都要获得认可。
       (三)健全全程同录保密制度
       全程同录资料是否得到保密会给案件处理带来影响,因此,健全保密制度至关重要。应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对同录资料的密级进行科学的界定,对资料管理各个环节制定了安全保密管理细则;另外,一旦接触同录的人员应视为涉密人员,要求他们具有保密职责,对于泄密者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尤其在同录资料保管、流转、移交过程中,应该严格履行保密手续,坚决禁止失密、泄密。
      三、小结
       在检察机关实务工作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同时侦查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不断完善,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在侦查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宏.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J].法制与社会,2012,02.
      [2]易延友,田昌喜.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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