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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时间:2021-04-19 08: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法学教学所采用的许多各具特色的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法无疑是最具特色、最有优势的一种教学方法。为提高法学教学的有效性,文章从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意义、误区及克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内涵;意义;误区
      
      一、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许多各具特色的教学方法也得到了提倡和普及,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英文为“Case Method”,最早起源于美国,它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于1870 年最先引入在法学教学中的,是一种依赖于研究上诉法院意见的法律教学方法。后来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终于发展成为一种有效的训练学生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各项综合素质的有效方法,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而且又因为所具有的有效性,这一教学方法也逐渐被其它各种专业所借鉴,成为一种很普遍也很重要的教学方法,因此,在院校的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在法学教学中提到的案例教学法,是指依据教学大纲的确定的教学目的,有侧重的选择各种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解决案例涉及的相关实体问题,在这种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的方法。可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开发其学习潜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重要教学方法。不可否认,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法学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1、案例教学法较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我们已经知道,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为学习者提供了一种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下产生的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学生们要对这些出自于现实生活的法律素材进行分析和研究,就必须将需要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归纳,然后再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解决相应的问题,从而使他们在这一系列处理的过程中移默化地将所学的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环节融合在了一起,由于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并非要求的是一个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它重视和强调的是学生如何得出结论的这一思考过程,以及相对而言更完善和较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让他们从各个角度进行思考,充分培养了学生分析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特别是通过这种案例教学法,学生们通过对那些具体形象的案例材料感性地理解和记忆了抽象的法律概念,解决了理性的法律问题,这不仅使枯燥的法律学习变得容易,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学习,学生们自然而然地使用了逻辑分析、口头表达等方式,促使学生们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以“当事人”、“法官”、“律师”等不同的身份和角度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从而将实践搬上了课堂,保证了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2、案例教学法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传统的法学教学以讲授法学知识和理论为主,很易显得枯燥和乏味,学生们绝大部分处于被动地听、看、记这一阶段,没有更多地时间进行思考,从而导致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过程变相地成了一个“录音”的过程。而案例教学法由于法律教学中引入的案例来源于现实,有环境、有情节、有场景和冲突,能给学生身临其境之感,觉得法律就在身边,容易产生好奇心理,主动投入进行学习,它更倾向于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对过去案例的分析去自主发现所需的知识,运用这些知识与思考和解决问题,并且在教师的组织下将形成的观点通过口头表述、相互交流反应出来。 在案例教学法中,设置和知识点的相关问题要求学生进行解决,学生解决问题后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的交流,大大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又尤其是最后的交流和总结阶段,通过学生与老师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对于学生的学习有一个很强的激励作用,促使了他们在学习中更进一步和深一步的学习,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
      3、案例教学法大大地提高了教师的素质
      我们在日常所提倡的素质教育是要以教师具有相应的素质为前提的。而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必须对有教师的素质提高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因为作为案例教学法从开始时期的案例的选择和编写,就要求老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学和法律素养,才能选择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同时,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更要求教师比之于传统的教学法来讲要有更强的课堂组织和驾驭能力,必须能够有一定的预见性,并且能在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意见中发现真知灼见,能引导学生将案例的分析深入下去;另一方面,教师也要能从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对知识的掌握上,引导学生去概括和总结,由此及彼地思考,从而引导他们从法律现象中去发现法律的一般规律,将案例所揭示的法律概念规则与自身的法律理论融合贯通,并从中总结教学的需要和教学的侧重,从而达到教学相长,这在无形中促进了教师的素质提高。
      
      三、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误区及克服
      
      1、生搬案例教学法,与其它教学方法脱节
      无可置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的教学使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案例教学法最突出的特征是案例的运用,就是在教学环节中充分运用典型的案例来进行教学,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的。然而无论如何使用案例教学法,都有一个起码的要求,那就是要求案例分析必须与学生的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相对应,如果案例高于或者脱离了学生的实际经验和知识水平,就很难为学生所接受,无法达到案例教学的初衷。在前面我们讲过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的法学院,这就决定了它最早实施时所面对的主体是已经拥有了一定知识积累,有一定实际经验的学生(都是拥有了社会学学位的学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教学法在实施时它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案例本身就必须达到一定的内涵和层次,才能被使用于案例教学法,而不能针对所有的教学主体都一味的使用案例教学法。
      那么是不是学生的水平不能达到案例所需要的水平时,就不能使用案例教学法呢?当然不是。这时就需要结合其它教学方法,提高教学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从而使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能得以实现并加以实施。因此,对于不同的教学主体,在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不能抛弃其现有的其它诸如讲授、启发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尤其对于院校的法学教育而言,由于学生本身所具备的知识的欠缺,因而其它教学方法尤其是讲授式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迅速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以达到案例所需的知识层次。
      2、对案例选择任意,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效果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如果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对于案例教学法所达到的效果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法学教学中,往往存在教师选用案例任意性过大、案例语言拖沓冗长、案例情节繁复琐碎等问题,甚至还存在某些教师为了满足教学需要自己杜撰案例的现象,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要保证案例教学法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必须重点做好案例的选择,这有一些基本的要求:第一,案例必须服务教学。无论是一个什么样案例,首先来说它是为教学服务的,案例要为本堂课的教学目的服务,突出教学重点,所选案例应符合课程体系及课堂教学规律的要求,与授课的内容顺序以及所需把握的重点同步。第二,案例必须贴近生活。尤其是要贴近教学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吸引他们的注意,激发他们去了解案例解决问题的欲望。第三,案例必须内容精练。在案例教学中案例内容既要保证了学生对知识的运用上的追求和深化,激发其好奇心和好胜心,又要能让学生很快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并加以解决,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第四,案例必须难度适当。案例的选择不能一味追求难度,必须有一个学生能够接受但又要花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解决的度。既让学生愿意去尝试,同时也能在这种尝试的过程中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解决问题,获得成就感和喜悦感。
      3、仅在课堂说案例教学,未能将其纳入教学系统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打破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重要的一点在于学生的讨论和分析。
      它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已有的或者自主寻找有关的知识对案例相关内容进行总结和分析,然而这一切都必须是以学生课前的充分准备为前提,了解案情,分析问题,查找相关资料,撰写发言提纲,只有这样,才可能在课堂上有针对的发言,避免课堂上有问不答,启而不发的冷堂现象,或者虽有发言,却是天马行空,信马由缰,虽然看似热闹,却无法切入案例重点,找不到案例解决方法,仅仅是气氛活跃而已。然而这些准备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不将案例教学的要求纳入整个教学系统,必然是有很多学生不愿花过多时间去准备的。所谓纳入整个教学系统,则是前期的准备工作仍然要由教师的指导和帮助,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同时,为达到良好的效果,课堂的发言,必须作为学生一个重要的成绩指标,让学生感到正确有效的在课堂上发表自身观点是必须的,也是迫切的。同时,对于案例教学是否达到相应效果,也可通过相应的案例检验其学生能力,只有如此,案例教学法才可能在法学教学中发挥其自身的特有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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