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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教法新探

    时间:2021-04-11 16:01: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法制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但近年来其教学改革未见明显进展,该课程在法学教育中意义和作用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文章从对“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认识、教学原则的确立、教法的改革创新、民族精神的培养等方面进行了重新探讨,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高等院校 “中国法制史” 教学教法
      [作者简介]冯建辉(1967- ),男,河北唐山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馆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历史和高校德育教育。(河北 唐山 063004)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0-0108-01
      
      “中国法制史”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核心课程,但由于它本身涉及的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典籍资料应用频繁的特点,再加上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存在“重应用、轻理论”的倾向,使得它近些年的教学改革并未取得长足的进展,基本上延续着传统的教师依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讲解的模式,教学效果不甚理想。笔者经过数年的法制史教学实践,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此与各位同仁共飨,恳请批评指正。
      
      一、提高认识,培养兴趣
      
      在每学期开始讲授“中国法制史”具体内容之前,笔者都会精心准备,然后用一次课的时间来和同学们共同认识、共同探讨“中国法制史”的作用与地位。这就需要教师自身对本门课有深入、到位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教学活动质量的不断提升,才能帮助学生提高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使学生认清“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及学好这门课程对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使他们明确“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校法学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学习这门课程不仅能够把握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发展的过程、内容和规律,而且能够通过它加深对当代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理解。对于有志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青年学生来讲还可总结、借鉴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对现行法制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对推动新时期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学好“中国法制史”对每一个法制工作者来讲都将受益无穷,正像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指出的那样:“‘中国法制史’着重培养学生建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并为他们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从而加深他们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增强人文科学的底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过去,面对着的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丰富人们在治国理政上的方略与方法”。讲清这些道理,必然激发起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极大热情和浓厚兴趣,对顺利完成“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将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
      
      二、改头换面,推陈出新
      
      要变革陈旧的课堂教学方法,用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吸引学生,这也是“中国法制史”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学生们最烦的就是“一杯清茶”“一本教案”的学究式的课堂教学方式。而我们“中国法制史”因其庞杂的内容和晦涩的资料,过去恰恰有许多教师采用这种方法。“中国法制史”同样拥有丰富生动的内容,我们应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去表现它,为此笔者做了以下尝试:
      1.课堂教学需要大量引进现代化的教育手段,系统地制作CAI教学课件。可结合每一章节的内容搭建知识框架,使学生明晰把握知识线索,同时,搜集法律名家、法制名言、典型案例、法制影视片等材料来充实教学内容,既重点突出,又显得丰富生动。
      2.由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向多元化的课型过渡。“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性质决定了它是一门以讲授为主的课程。但这并不是说只能用这种单一的方式。在授课过程中,应时刻贯彻启发式教学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动性、参与性。为此,笔者先后尝试了研究型、辩论型、演示型、案例型等多种授课方式。比如,组织学生观看“徐九经升官记”,然后讨论戏剧中的法律行为在当时社会中的可能与不可能。这些授课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3.延伸课堂,加强知识的消化与巩固。我们不仅在课堂上系统地传授给学生知识,还要在课下积极地引导学生应用学过的知识,关注社会,关注我们今天的法制生活与法制建设,培养其探索创新能力。
      
      三、教会知识,培养能力
      
      这要求我们要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的变革,只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一种手段。要想真正达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教学目的,还在于“中国法制史”教师对于教学体系的科学把握,以及正确的教学原则、教育理念的确立及应用。为此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在对教材内容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后,进行去粗取精,统筹安排,努力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对那些对中国法制有重大影响历史阶段的法律思想、法制建设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深入分析,而对那些相对来讲影响较小,内容简单的部分则采用讨论型、参与型等授课方式,引导学生自己研究、分析、讨论、归纳,从而加强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更多地实现学生自己的探索求知。其次,用动静结合的方式呈现中国法制的发展过程,呈现中国法制发展的原貌,减少学生对中国法制发展认识的偏颇和误解。法制史教材对各时期的法制概况介绍多是从当时的法典、法式等法条做静态地讲解。但法制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认清它必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结合。特别是“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国家法律制度不断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了中国古代汇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的基本特征”,这使得中国法制的发展过程更具复杂性。这就需我们结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将中国法制的动态发展讲清楚,在这种动静结合的讲解中提高学生的鉴别与判断能力。再次,在授课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前后贯通、纵横结合,即要求教师在按时间顺序讲述各章内容时,能够经常地以提问、设问等方式,把前后相关的内容联系起来并进行分析比较,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上各种制度和问题形成连贯的、整体的认识,进而引导学生把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及不同时期的本质特点,提高其综合概括能力。最后,在教学过程中还要努力尝试进行中外比较,古今融合,进一步扩展学生视野,激发其主动学习探索的兴趣与动力。“中国法制史”不仅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同时它也不是孤立存在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超越时空的。在世界五大法系中,中华法系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容、鲜明的特点,对其他法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反过来在我国近现代法制的建设过程中,也从其他法系中吸取了一定的经验和借鉴。为此,“中国法制史”教师在讲解中国法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也要穿插介绍其他法系的特征,通过中外比较启发学生的思维,使他们对中国法制的特征有着更为鲜明、准确的把握。此外,在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还要立足于现实的高度,将古今法制进行融会贯通,对中国法制的发展做历史的、辩证的考察,生动地向学生展示法制变迁的奥秘与规律,激发学生对法制的历史和现实进行深刻思考,为他们将来积极投身于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四、批判继承,提高素质
      
      要将民族精神的培养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的始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民族精神的培养具有特殊的意义。而“法律文化是民族精神的一种重要载体,它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与价值追求,成为民族观照和反思自身的一面镜子”。“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正是集中论述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及特征的课程,为此,我们可将中国法制有关知识的传授同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他们的成长提供精神营养和动力支持。比如,管仲变革、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等一系列法律变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具有的在危机与困难面前随机应变的能力和革新的精神;从周公“明德慎罚”到汉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再到具体刑罚制度中“恤刑”“慎刑”制度的执行,体现了中华民族注重道德修养和人格完善的精神追求;“无讼”思想及息讼和调解做法的出现,体现着中华民族追求和谐的高尚境界,等等。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潜心研究、正确分析、积极引导,使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遗产能得到继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6.
      [2]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3]栾爽.中国法制史教学与大学生民族精神培养[J].教育与职业,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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