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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官箴”看清代胥吏危害司法的成因

    时间:2021-04-09 20: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认为,从官箴来看,清代胥吏之害成因非常之多,但根本原因在制度层面上。如科举制度造成的官员执政能力的缺失,清朝的官制造成胥吏无官品且物质待遇极差,官员任期制度造成官员任期短而胥吏任期长,专制皇权造成的法例繁琐使官员无法熟悉法例等等。所以整个清代注定无法解决“胥吏之害”。
      【关键词】 官箴;清代;胥吏;危害司法;原因
      
      一
      胥吏主要是对各官府机构中的各种秘书、文书和办事人员的统称,他们主要从事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誊抄文稿、造报册薄等具体工作。古代官吏从魏晋开始评定品级,九品以上称为“流内”,其它的称为“流外”、“未入流”。“流内”人员是政府的正式官员,享受中央财政待遇。“流外”为吏,胥吏就是“流外”人员,他们不享受中央财政待遇,其俸禄从所在机关的财政中划拨。清代胥吏存在于中央到地方的各政府机关中,各机关胥吏的数量也有规定,主要是依据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从中央的“吏”“户”“工”“礼”“兵”“刑”六部到地方州县衙门中的“吏”“户”“工”“礼”“兵”“刑”六科中都存在着大量的胥吏。他们大体相当于现代政府机关中的临时工。胥吏的地位很低,仅略微高于平民,是“庶人之在官者”。
      官员对胥吏相当轻视,官箴中对其的描述为:不学无术,不识大体。“为政须通经有学术者。不学无术,虽有小能,不达大体。所为不过胥吏法律之事尔。”[1]官员以其为下人相对待。从待遇上看,幕友是官员以私人名义聘请而来,幕友的待遇由官员个人支出,不能以政府财政支出。而胥吏虽然不享受中央财政待遇,但是胥吏的工资却是从所在机关的财政中支出的,不过按照朝廷的相关规定胥吏的俸禄都极低,俸禄最少者甚至难以维持温饱。
      清代胥吏之害极其严重,在有清一代已经恶名远扬,清代纪晓岚就做出过深刻的总结:“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是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2]具体在司法活动中他们能蒙
      蔽上司,勾结豪强,进而欺压百姓、盘剥平民、敲诈勒索,最终暗中操纵司法,以公徇私,严重危害司法活动。
      
      二
      “箴”的意思是“劝告,劝戒”。“官箴”是对官员为官之道的劝诫。清官箴主要是各代官员根据自己生平的为官经历所总结出的一些为官之道,包括从政道德,自身修养,以及所在具体官位的执政要诀等等,以劝诫自己的后代子弟以及后辈。官箴在最初阶段的内涵也仅仅限于对官员自身素质的德教,后来则慢慢丰富发展,演变成为了集从政道德,官员修养,到指导具体行政司法大小事务的办事经验和技巧为一体的为官宝典,因其中蕴含着大量的官场法则,直观的反映为官环境,有大量可以吸收借鉴的为官经验,受到历代官员的推崇,被他们奉为圭臬。因而每朝每代都会有大量新的官箴问世,形成了官箴这一独特的历史著述。
      现存官箴多数为唐宋至民国时代,明清时期的官箴流传下来的最多。官箴一词最早出现于《左传》中“昔周辛甲之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3]但此处的“官”和“箴”是两个词,翻译过来就是百官规诫大王的缺点和过失。和后来的官箴意义并不相同。官箴成为对为官之道的总结和对新入仕者的劝戒这一为官宝典应该是始于唐代,我们从唐人的著述中对此可窥见一斑:《全唐诗》所载王周《和程刑部三首•公会亭》诗云:“官箴居座右,夙夜算难忘。”[4]以及《全唐文》所载郭崇韬《条陈三铨事例奏》:“上下相蒙,薰莸同器,遂使寒素者多遭排斥,廉介者翻至湮沉,不唯显紊于官箴,抑亦颇伤于治本。”[5]王周作为唐代官员对官箴如此重视,可以看出此时官箴已经被视为为官宝典,郭崇韬这段话对官场上乱象的总结是:有违“官箴”、有悖治国安国之道,充分说明官箴对官员自身修养和为官之道的劝诫勉励之意。官箴到了宋代进一步发展繁荣,宋代最著名的官箴便是十六字的“戒石铭”——“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十六字官箴刻于各州县衙门府前。重申的是为官之道中的清廉公正。官箴到了明清时期更是达到极盛,明清官箴的作者上至皇帝、宰相,如明宣宗于宣德三年(1428)颁布的《御制官箴》,下至州县衙门的官员,其内容也大为丰富,包含了对官员从政道德、自身修养、从政方法和技巧等各方面的理论与案例。如陈宏谋的《五种遗规》,对官场进行了哲学化理论化的论述,深具哲理;汪辉祖的《学治臆说》可以说是地方官吏的司法工具书,号称“翻书可决疑难狱讼”,包含了大量断案技术与经验,极其实用。
      
      三
      清代官箴中有大量出自州县地方官员的手笔,他们作为地方长官直接经办司法案件,也直接与胥吏打交道,他们的著述中往往会有些提及胥吏的资料,我们以官箴为视角可以更加直观、清晰地看到清代胥吏对司法的种种危害,通过官员们的论述,我们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分析出胥吏危害司法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
      我们从清代官箴中的资料来看,清代胥吏危害司法如此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凭借自己对地方风俗的熟悉来蒙蔽外来官员,有利用地方官员不精通法律刑名这些专业技能从中作梗,有的是胥吏自身素质低下、有的是官员为官不正,下属随之乱法,有的是为生活所迫,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清代的选官制度不合理,造成了官员行政能力的低下以及从历史上形成的官与吏的分化,胥吏仕途被堵转而追逐经济利益而造成危害。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官员不具备司法素质,大小事物都由胥吏经办。
      清代做官必须经过科举考试,然而科举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小试,乡试,会试,殿试等数道程序。小试每年举行,共三道程序:县试、府试,道试。县试和府试成绩优秀者进入道试,道试录取者获得生员资格,各种生员统称为秀才。秀才在乡试之年的前一年参加“科考”。科考中“成绩”列为前三等的前三名的,获得“乡试”资格。乡试每三年一次。乡试的考试内容均来自四书五经,乡试录取者称为举人。举人可于来年参加朝廷举办的会试。考试内容和乡试相同也是四书文、五言八韵诗、五经文及策问。会试高中者称“贡士”。贡士均可参加一个月后的殿试,殿试依成绩分为三甲(三等)一甲三名可立即获得官位。二、三甲进士再必须经“朝考”择优录用。剩下的分发各部担任主事,也就是部员,或者下放当县官。
      可想而知,为官者必然经过科举制度多年的浸淫,思想僵化,加之所考知识与执政现实严重脱节,知识体系也狭窄单一。多数官员到任后根本无法处理具体的司法事务,只能将具体的司法实务全权交与胥吏办理:“衙门文案,悉属胥吏掌管”。反观胥吏则多是世世代代以此为业,或者是从小就师从其它胥吏,“胥吏多由世业,或幼时从师学习而成。”对执政和司法知识的熟悉远远超过官员,这就造成了胥吏操纵司法并严重危害司法的局面,“故得以舞智逞奸”。[6]
      第二,官员异地任职,届满调动,不熟悉地方情况,无力节制甚至只能委事于胥吏。
      由于清代实行官员任职本籍接壤回避制度,这就意味着官员不准在本籍和靠近本籍的地方做官。清初规定的是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到了康熙朝这一回避原则被细化:州县官要在距原籍五百里以外的地方做官。因此在一个地方担任官员的都为外地人,而且不是附近地区的人。而胥吏则是由本地人出任,精通乡土人情,在处理事务时比官员更能结合地情。所以官员在愿意或不愿意的情况下都要依赖胥吏。
      再者清代实行“流官”制,地方官任期平均仅为2年左右,胥吏的任期却长达5年,而且这一规定从未认真实施过。结果往往是胥吏长期盘踞地方,熟悉当地人脉和政事,州官县令不得不依赖胥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其挟制。满清作为异族统治者,唯恐地方坐大,主官揽权,州县和部门均实行“流官制”,“流”速且快,越来越快。以县官为例,根据张仲礼的研究,平均任期从清代早期的1.7年缩至后来的1年。这样一来地方官员既不可能钻研例律,也难以确知各胥吏的人品、背景,也难以对其进行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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