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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法制宣传教育

    时间:2021-04-09 20: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本文指出要使全民都知法、守法并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措施。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治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段雪莲,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7-03
      
      近年来,国家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类型和方式对于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是指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向全体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以及行政相对人普及行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目前我国针对行政主体、公务员的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较大,成效显著。但针对行政相对方,特别是普通公民的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显得薄弱。笔者拟针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相关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法律地位分析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既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同时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止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参与行政立法和其它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过告知、听取意见陈述、申辩、提供证据、辩论等行政程序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方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后,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救济。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绝大对数在国家政治关系中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宪法关系中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从而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以实施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行政法制观念,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依法行政的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法,已经被确立为我们党的基本方略,继而确立为宪法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要求广大公民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通过坚持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全民整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许多人不懂法、不知法的泱泱大国中,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它需要依靠意识的培养才能形成。而意识的培养,都需要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去完成。
      (二)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而作为行政相对方,也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目标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方对行政相关法律制度的知晓、行政法制观念的培养,行政法义务的明确和权利的意识的建立,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的實施和效果。试想行政相对方对自身权利知之甚少,对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不知救济或不知如何救济,那么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就只能流于形式。同时由于缺乏行政法制意识,造成行政向对方行政管理参与度低,角色定位处于被动。
      (三)发挥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功能,有利于排除执法障碍,节省行政执法成本
      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功能主要有思想教育、舆论引导、法律服务、矛盾疏导四个功能。
      一是思想教育功能。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思想教育功能是指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印发资料、授课学习、大会宣讲、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带动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二是舆论引导功能。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舆论引导功能是指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运用报刊、音像、互联网、简报、专栏等宣传方式,通过大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三是法律服务功能。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服务功能是指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参与,做好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
      四是矛盾疏导功能。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矛盾疏导功能是指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行为引导、行为养成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增强广大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三、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现状
      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行政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继制定实施。而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却至今尚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已陆续有广东、安徽、辽宁、云南、江苏等11个省、自治区对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地方立法。各省条例法规均明确了立法目的、工作任务、基本原则、普法对象、工作机构和社会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内容。但截止到目前,全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立法。虽然,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开展到第五个五年普法(简称“五五”普法),每个五年普法全国都制定了统一的普法规划。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只具有阶段性、纲领性、倡导性,缺乏稳定性和法律规范性。缺乏统一的立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就不可能得到根本地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缺乏长期、深入、持久开展的依据。
      (二)存在问题
      1.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有局限性
      普法工作“重义务灌输,轻权利宣传”。在普法中过于强调民众的接受义务,轻视民众的接受的选择的权利。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设定上,注重和强调义务性、禁止性、制裁性法律规范的灌输和教育,轻视和忽略权利性、许可性、保护性法律规范的宣传和告知,偏重于法律责任的教育,忽视了法制思想的引导。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是不知救济或不知如何救济。
      普法内容不均衡。在普法过程中,内容偏重于民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涉及行政法内容较少。公民普遍对行政法权利义务缺乏认识。再者行政法内容庞杂,难以把握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重点。致使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公民参与度较低。
      2.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有局限性
      普法形式单调,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现实中很多普法活动的举办形式是把一些法规。法条印制成册发给社会公众,或挂几张宣传海报,形式相当的呆板,其结果往往是宣传单丢得满地是。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媒体宣传如黑板报、墙报、标语宣传等形式,都避免不了内容的单一性和时段性,在宣传形式上都难以创新和突破,总是拘泥于老思路、老形式和老方法,群众也是多见不怪,没有新鲜感,难以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另外,对于一些好的形式,又没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媒体宣传,难以体现内容的独特性和全面性,形式上也总是记者或专家结合有关法律讲解一下案情,难以做到生动、活泼。对于黑板报、墙报等,有的地方好几个月内容不更新,比较陈旧,而且数量有限。对于标语宣传,往往就是到了固定的法制宣传日、纪念节日的时候才会出现,缺乏持续性。对于规模较大的法律咨询活动,效果虽然好,但因为费用较大,只能有针对性地偶尔搞几次,根本满足不了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性的需求。至于针对某个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搞的大型宣传,往往宣传过后,就放在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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