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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本科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探讨

    时间:2021-04-09 04: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科应用型课程的“标准化学习”是教学申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公司法本科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的具体展开,首先是课前整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其次是课中教师引导学生解读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条文;最后是教师和学生分别对课堂解读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条文的教学活动进行总结。
      [关键词]公司法;本科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
      [作者简介]张景峰,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法学硕士,河南洛阳471003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201-04
      
      在法科应用型课程中,“标准化学习”主要是规范的学习,是课程学习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法科应用型课程“标准化学习”的直接目的是学习、熟悉、理解相关国家法规范(尤其是相关国家法规范的法典条文)。法科应用型课程“标准化学习”是通过将“本质化学习”获得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国家法规范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理论知识的规范化表述方式。法科应用型课程“标准化学习”为进一步将基本理论、国家法规范在实务运用中的结合奠定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讲,法科应用型课程的“标准化学习”是教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对其深入挖掘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本科课程作为法科应用型课程同样也需要“标准化学习”,其目的具体来讲是学习、熟悉、理解公司法规范(尤其是《公司法》法典的条文);通过将“本质化学习”获得的公司法基本理论知识与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对公司法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公司法理论知识的规范化表述方式,为进一步将公司法基本理论与国家法规范在公司法实务运用中的结合奠定基础。另外,公司法国家法规范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公司法课程“标准化学习”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互动。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公司法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加深对于公司法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的研究。
      
      一、课前整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
      
      整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是进行公司法课程“标准化学习”的基本前提,因此这是公司法课程教学前应该做好的一项基本工作。教学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因此整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也包括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但是在整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时,教学本身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是不同的。
      
      (一)收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
      1 就教师来讲,公司法课程教学要求做好公司法国家法规范的收集工作。为适应公司法本科教学,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收集的具体内容,根据权威性和实用性来看,至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本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整个公司法课程教学中国家法规范大厦的框架,是必须收集的,如果没有收集就缺乏最基本的教学准备。当然在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本时还要注意其时效性,因为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通过,并分别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局部修正,2005年进行了整体性的修订。在教学中要以2005年修订的为蓝本,在历史沿革、分析比较、历史解释时还要考虑历史上存在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另外,针对溯及力问题,可能也存在对现行失效规范的掌握,对失效规范的收集对教师来讲也是必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法课程教学中国家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必须收集的。如果没有收集属于缺乏教学准备。在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要注意其时效性。因为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发布于199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登记管理的即时性很强,且基本不涉及溯及力问题。关注点自然应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考虑历史沿革、分析比较也需要准备原来的规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法院处理公司法纠纷最直接的国家法规范之一,与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纠纷实务处理密切相关,也属于必须收集的国家法规范范畴。这种国家法规范随着司法实务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有所增加,收集时要注意其最新的变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公布了两件,需要全部收集。
      2 就学生来讲,公司法课程学习要求做好公司法国家法规范的收集工作。本科生公司法课程的学习,主要在于对公司法国家法基本规范的了解、认知与把握,与教师的讲授具有同步性,因此也需要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本等。没有这些对应的文本,教学过程缺乏基本依据,师生之间难以互动,不过,学生收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与教师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学生在本科阶段主要的是正面吸收知识,培养运用的基本技巧,收集的公司法国家法规范主要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本等。学有余力的学生,教师也可以指导其收集失效的公司法国家法规范,为对照、比较学习提供规范基础。
      
      (二)教师对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条文内容解读的准备
      教师在收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的基础上,要为开展条文认知教学作好课堂解读的前期准备工作。
      1 对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条文包含内容的标注。在对学生讲授以前,教师首先要将公司法国家法规范条文包含的内容标注出来。标注内容力求准确。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公司法释义的著作,教师需要参考各种权威的释义书籍,进行准确的内容归纳工作。例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各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公司法调整范围)、第三条(公司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第四条(股东权)、第五条(公司经营活动准则与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公司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公司成立与公司营业执照)、第八条(公司名称)、第九条(公司组织变更)、第十条(公司住所)、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要求与效力)、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转投资)、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工会与民主管理)、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二十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性的否认制度)、第二十一条(关联关系人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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