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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递财富传递爱》连载之十四 权益类遗产的继承(中)

    时间:2021-04-07 12: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专利权的继承
      为调动人类的创造性,法律对创造发明给予了最充分的保护。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历史虽不长。但人们对创造、发明专利的公众意识正在逐年增强。
      相关案例1:高工跳楼引发国内首例专利继承案
      据报道,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的退休高级工程师向前,因在工程技术事业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获得了“国务院特殊津贴”终生待遇。向前在该厂工作期间,于2000年取得“柱式回转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每年为企业创造利润200万元。
      向前去世后,家人认为向前为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其依法应享有专利报酬,这笔专利报酬应当由家人继承。2003年8月2日,向前的妻女向市一中院起诉,请求长江涂装厂支付专利设计报酬费40万元。
      但长江涂装厂辩称,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应当从专利产品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向前去世后,该报酬作为他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可以由妻子女儿继承。法院判决,向前应得一次性专利报酬25万余元,由长江涂装厂支付给他的妻女。
      作者解读:专利报酬权可以继承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发明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种情况:一是执行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要注意,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此外,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当按合同处理。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可以继承。
      核心提示:专利权的保护期
      继承人所继承的专利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在保护期限到期后即归于无效,而人身权利部分,如专利署名权,则不在继承范围内,也没有保护期限。
      相关案例2:共同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怎样维权?
      1996年4月22日,王连华、王连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6年11月23日被授予专利权。1998年3月,王连国病逝。
      2000年7月,王连华与张金六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张金六。协议签署后,王连华、张金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了王连国的死亡证明。
      200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变更,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王连国的父母、妻子作为王连国的继承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王连华无权将其与王连国共同所有的专利权进行转让,因此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申请被驳回。王连国的继承人不服,继续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连国死亡的证明材料已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该局应当查证王连华是否为唯一的继承人。而事实上,王连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父母和妻子。该局违反了审查指南,侵犯了王连国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
      作者解读:如何转让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是由多人共同完成的,则该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共有人之一去世的,其继承人继承其在专利权中的共有份额。如果转让专利权,应当由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商标权的继承
      商标,是一种有商业价值的标识,它的价值有时候甚至比企业自身的资产还重。
      商标持有人可以是个人,因此就产生了商标权继承的问题。
      相关案例:成都著名火锅商标被侵权,继承人诉讼获支持
      曹某为某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家无事可做,于1996年开了一家火锅店,经营川味火锅,取名“某某火锅”。同年5月,曹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某某火锅”的商标。该字号火锅店逐渐在业内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于1998年被认定为当地的著名商标。
      2000年8月,曹某因车祸死亡,其子小曹继承其遗产,继续经营该火锅店,但并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某某火锅”商标的注册人仍为曹某。2001年5月,小曹发现另一家火锅店使用“某某火锅”的商标经营火锅店,遂提出了诉讼。
      作者解读:商标继承人维权,应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本案中,虽然该商标所登记的权利人曹某已经去世,但小曹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曹某享有的商标权,可以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小曹继承曹某的商标权,但尚未办理商标权利人变更登记,因此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可能遇到他人对其原告身份的质疑。因此,小曹应当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才可以赢得本案诉讼。
      核心提示:继承商标权,应在一年内办理手续
      继承人必须在注册权利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否则,逾期将可能丧失此法定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提交申请书、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等。
      相关知识:新商标法修改,个人也可持有、继承商标
      2007年,商标法经过修改再次颁布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这一规定为个人注册、持有和继承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信未来有更多的个人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但这一新规定也引起了有关人士的争论,有人认为,这无疑降低了注册商标的门槛,使得个人恶意抢注商标的成本更低,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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