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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土地革命时期土地法的演进及其意义

    时间:2021-03-25 00:1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一直以来,学界上对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几部土地法规都有很多解读,大部分是从历史意义或者从研究毛泽东思想的角度去解读,今天作者尝试社会学法学的角度去解读这几部法律,不仅研究其中的土地革命思想是如何演变的,还要研究这些思想在过去产生了怎样的社会效果以及这种社会效果是如何发生的。
      关键词:土地革命;土地法;毛泽东;社会学法学
      如果没有土地革命的成功,就没有中国共产党后来的辉煌历史。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先后制定了几部土地法,促进了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回顾土地革命时期的几部土地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共产党用法——这一种社会控制,最终实现了革命的目标。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四部土地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制定了第一个《土地法》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井冈山土地法》,一共九条,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归属、分配方式和标准、土地税收办法、山林分配和土地禁止买卖,以及人人参加劳动。
      《土地法》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即规定了土地国有,条文还进一步规定将土地分配给农民,这和马克思的土地思想是吻合的,也与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有共同之处。除了来源于这两种理性思想的指导,这部法律还是通过实践和经验总结才制定的。1927年末至次年初,毛泽东调查和研究了宁冈、永新两县土地问题,为分田寻找依据。六个月后,他把桂东沙田一带作为试点进行分田。随后,在根据地没收土豪的山林田地,以乡为单位对群众的土地登记造册并核定后,把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1928年11月底,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大部分分配了,小部分在分配中”。这样,从1927年建立根据地以来,毛泽东有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初步实践经验。经过一年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到了1928年才制定出《土地法》。
      显然,井冈山土地法是十分重要的,它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但是,它也有一些明显的不足。在实行该土地法的过程中,毛泽东经过调查,发现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有原则的错误。毛泽东后来讲:“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即一方面,打击范围过大,侵害了一部分农民的利益,平均主义明显,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符合中国农民强烈要求得到土地愿望的实际,打击了农民对土地革命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作的推进。
      (二)兴国土地法
      经过了井冈山的调查、实践、再调查和总结后,毛泽东又进行了立法。
      1929年,在兴国期,毛泽东制定了《兴国土地法》。相对于《井冈山土地法》,由于有了之前的经验,这一部土地法有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大大地缩小了没收土地的范围,即保留了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缩小了打击对象的范围。“没收一切土地”,脱离了我国小农经济状况和民主革命的实际,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利益,也损伤了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党的“六大”有了以上决定。毛泽东称之为“一个原则的改正”。这一原则的改正,纠正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同时打击了中间阶层,对于自耕农的土地不加区别地一概没收的错误,明确了土地革命所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地主阶级,表明我党在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斗争认识上的一次飞跃,为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的根本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但是,它仍然没有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愿望,解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三)土地暂行法
      当农民努力打倒地主后,却发现土地仍然不归他们所有,革命热情和生产的积极性无疑是减弱了,有些地方还出现懈耕、任由田地荒芜的现象。正如庞德所说,在任何时候,法律的任务都在与给人们需要以尽可能的满足。农民作为当时土地革命的主要力量,当然是共产党所制定的法律需要尽可能满足的对象。有鉴于此,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在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取消整个私有制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在苏维埃法律内的租佃。”
      1930年5月,毛泽东通过对寻乌农村调查,提出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平分土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同年9月,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委员会修订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将其中“组织集体农场”和“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有关条文删去。这表明了农民能够自由地对土地进行处分,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使用权的明显界限,这一规定的删除,间接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至此农民实际上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正是在现实与法律、理论之间的来回探寻,使得毛泽东最终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土地革命的道路,不断完善土地法,进而推进和加深土地革命的进程。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1月,一苏大通过了中共历史上第一步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它由两段导言和14条条文组成,是一苏大“站在基本的农民群众与革命发展前途利益之基础上”,“为使没收和分配土地有一个统一的制度起见”,并“作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好的保障”而制定的。此前,毛泽东曾经在1931年2月27日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中清楚地说明:土地归农民所有,允许自由买卖。这彻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的不足。至此,基本形成了“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这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正确地指引了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斗争。
      这一路线的出台,既有前人思想理论的指导,更多的是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和具体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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