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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条”:一条司法解释与“被负债者”的罪和非罪

    时间:2021-03-20 00:0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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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负债者”常说的一句话是:一个婚姻毁了我前半辈子,一个判决又毁了后半辈子。
      胡蓉觉得每天都活在“监牢”里,但她已经想不起,什么时候进了这所“监牢”。
      “监牢”来自她已经离婚5年的前夫,以及他背着她借下的200多万元债务。虽已离婚,这些债务仍掏空了她半辈子的积蓄。5年来,她拼命赚钱、照顾儿子,剩下的时间就是跑法院、打官司,焦虑和拮据的生活,一度使她的体重骤减了20斤——这样的生活,也是中国“被负债者”的典型状态。
      “被负债者”是个新现象,指离婚后,原夫妻中的一方,被前配偶的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被告人对这些债务毫不知情,却仍要在离婚后承担偿还的义务。
      在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从2013以来,共有17万余件相关判决。然而在10年前,类似的判例不超过100件。在两个全国性的“被负债者”微信群和QQ群中,如今已聚集了400多名成员。他们的遭遇与胡蓉大同小异,所涉及的债务,多则上千万,少的也有几十万。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在法律界被简称为“二十四条”。

    被负债的窦娥


      胡蓉已替前夫还了190万元的“债”,仍有70多万元的官司在打。
      她在江苏某城市经营一家服装店,店面是早年购下的,没有租金压力,十多年来收益一直不错,“从没想过借钱的事。”她生活中最大的烦恼来自丈夫。从2004年起,两人便开始频繁争吵。
      2011年元旦,一个很少来往的丈夫的朋友突然上门要账。胡蓉大吃一惊,以为碰上了诈骗。丈夫在一旁局促不安地说是做生意赔了钱后借的。胡蓉还想维持这段婚姻,于是答应拿出110万元帮忙还债。临近春节,她提出去债主家对对账,丈夫却不同意,激烈的争吵再次爆发,这段冷了7年的婚姻彻底僵了。第二天,胡蓉就去离了婚,独自带着那时12岁的儿子生活。
      然而债务却没随着婚姻的结束而结束。一年后,胡蓉开始陆续接到法院传票,先是前夫的伯父起诉前夫欠债20多万元,接着是前夫的舅舅、二伯父的儿子……传唤案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5项起诉,债务高达80多万元。胡蓉从不知道“老实”的前夫居然借了这么多钱,她以“不知情”辩护,但法院依据“二十四条”仍然认定: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胡蓉需要共同承担。
      一审,胡蓉败诉;上诉,再败诉。那段时间,她整夜整夜睡不着,焦虑加劳累,她患上了肺结核。
      没那么多钱,债主三天两头到店里闹事,每次都以110调解收场。服装店的生意眼看就做不下去了,为了能够正常生活,2012年初,胡蓉贷款替前夫还了这80万元的债。
      没想到,法院的通知又来了,这次是直接执行财产。一共3笔债务,基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胡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强制她共同偿还。
      胡蓉这才觉得异样。咨询律师后,她提交上诉书,并提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她所在的县城法院从没遇到过这样的“新型案件”,上诉请求提交了3次,但都被驳回了。
      上诉终于被临县中级法院受理时,已是3年之后。笔迹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借条书写时间为离婚后。她因此得以免于偿还前夫同事起诉的一笔35万元的债务。但是,另外一笔52万元和一笔18万元的债务,前夫表示,借条是后补的,钱却是离婚前借的。
      没有转账记录,没有流水单,虽无法证实前夫的话,但也无法证伪。法院里的人告诉她,不要太乐观。
      “哪里会乐观呢?”胡蓉说。没还清的贷款、服装店的生意、面临高考的儿子,打不完的官司……她的世界里,早已没什么值得乐观的事了。

    “二十四条”的前世今生


      “二十四条”诞生于200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介绍说,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李明舜说。
      “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二十四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李明舜解释说,“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二十四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二十四条’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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