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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WTO竞争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冲击

    时间:2021-03-02 12: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目的在于引进竞争机制。经过5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的竞争机制与WTO框架下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很大。可以说,WTO竞争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急需我国政府改变传统的运营机制和及时修改反垄断法律制度。
      [关键词] 竞争法 WTO 反垄断法
      
      自GATT产生以来,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始终是多边贸易体制下制定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提倡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在不断出台保护性贸易措施。如美国先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4种“301条款”,美国对外贸易的主导思想是“free trade but fair trade”。WTO也将非歧视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加以贯彻。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这将会导致更多的跨国公司大量涌入参与我国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必将成为我国法学界在相当长一个时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我国的现实规范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与WTO规则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应对WTO规则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政府体制的冲击与挑战,及时制定颁行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大势所趋。
      一、WTO協议中有关竞争政策的历史发展
      1.WTO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确立
      国际竞争政策,最早出现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又称《哈瓦纳宪章》)。其第五章第46条规定,各国政府有义务“阻止私营或公共企业采取的影响贸易的商业行为,只有该行为限制了竞争及市场准入,或者扶持了垄断,对生产或贸易的扩大造成了损害”,如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固定生产配额、瓜分市场等妨碍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并要求通过透明、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危害。这些显然都是竞争政策的规范。然而在当时,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是关税壁垒,非关税措施的作用相当少,即在GATT最初的原始规范中还未考虑竞争政策。直到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后,WTO才将“竞争”的概念纳入各种协定之中。尽管如此,GATT和WTO的一些条款中已经包括竞争方面的条款。GATT/WTO的两条基本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 treatment)便体现了公平竞争的要求。前者要求各成员国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保证不同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后者要求在出口国和进口成员之间的非歧视待遇,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机会。WTO的其他原则和制度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精神。如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必须公平实施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规章,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则,其目的是使各成员方贸易惯例具透明度,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相适应的贸易管理,从而造成歧视贸易和贸易壁垒)、反倾销与反补贴(GATT第6条)、关于国营公平所实行的歧视GATT第17条)、政府采购协议(旨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等。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项协议几乎都与竞争政策有关,直接体现竞争政策和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范。
      2.WTO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的发展
      WTO的前身GATT中的竞争法律规则将国家和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法律主体,目的是消除政府行为在国际贸易领域对竞争的各种限制和障碍,创造一个国际性的公平竞争环境。WTO在继承GATT的基础上,对竞争政策更为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逐渐不再成为突出的贸易障碍,而私人厂商尤其是跨国公司争夺全球市场份额和优势地位的竞争愈演愈烈,私人的反竞争行为正在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如果不对这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WTO成员方多年来为形成开放的国际市场所进行的艰辛谈判将付之东流。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正常有效发展,保障公平、效率的市场资源优化,必须通过有“自由经济宪章”之称的竞争法来实现;同样,为了保证资源在国际间的优化配置,保证全球各国层面的市场机制都能发挥作用,国际市场也需要一套多边的竞争规则来协调。而各国的竞争法在处理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上具有天然的局限性,现有的WTO规则体系主要是对政府措施和政府的协调,于是,国际社会在WTO在进行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呼声高涨。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成员方提出的有关贸易和竞争政策(包括反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以便WTO各国领域作进一步的考虑。尽管竞争法的国际统一受到国家主权问题、南北矛盾问题、贸易政策束缚、各国竞争法理论基础与立法的差别等因素制约,但是在WTO下建立协调的国际竞争法的统一规则具有可行性。可以预见,随着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中重要性的增强,在WTO内合作会不断增多,WTO的竞争政策将逐步走向系统化和实质性。
      二、WTO竞争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挑战
      1.WTO规则激起政府行为的深刻变革
      从表面上看,WTO协议所涉及的大部分是贸易领域的规则,但是作为从事外贸活动自然人或法人,并不与WTO规则发生直接关系,即WTO规范的主要对象一个国家的政府行为。WTO是一个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经济组织。WTO协议是约束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或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WTO规则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WTO的不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两个方面。不歧视原则要求对个成员方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歧视,即政府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措施不得有歧视的性质和内容。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有关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要贯彻透明度原则并受其约束。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世界通行的市场规则也逐步成为中国市场的游戏规则。这时我国法律制度受到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尤其对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竞争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这些市场壁垒不可避免地被打破。
      2.WTO规则挑战传统行政法的既有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而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只是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WTO基本法律原则是否只要求贯彻于行政法中调整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的那部分规范,而行政法其他规范却不必体现WTO基本法律原则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一国行政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能将之分成若干部分,如一部分规范政府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涉其他外贸而非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其他涉外而非贸易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对内的管理行为,等等。其次,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如公平、公正、自由、公开,是整个现代行政法,乃至整个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整个行政法和整个法律制度就必须吸收和贯彻这些价值观念。即使我们不加入WTO,也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以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包括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来修改、废除不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旧制度、旧规范,制定、补充为建立法治、公正、廉洁、高效政府所需要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价值观念的新制度、新规范。
      三、WTO规则下我国竞争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趋向
      从现实看,在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还大量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具体表现为地区壁垒、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等。并且,随着市场作用的逐步加强,行政权力干涉经济活动变得隐蔽,行政力量开始与市场力量相结合,出现不少行政性市场垄断,即带有行政特征的市场垄断。如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国有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等。行政性垄断的直接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阻碍统一开放的市场的形成,它通过保护部分市场主体,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其结果是造成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由此所体现出来的差别待遇是行政性垄断的必然结果。而“非歧视”是WTO的基本要求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便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它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市场主体同本国市场主体同样的待遇,从而内在地规定了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平等性。GATT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避免使用国内措施来保护国内生产。第2款针对具体的“国内税收及其他国内费用”作了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应当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采用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WTO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也都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规定。
      因此,及时制定和颁行反垄断法就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立法的当务之急。我国加入WTO后,在缺乏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无法遏制外国实力雄厚的企业滥用先天的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并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垄断行为,就谈不上保护我国中小企业的利益和维护经济安全。在目前我国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变,市场尚存许多人为的壁垒的情况下,除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外,反垄断法是清除市场壁垒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2006年.
      [2]Herbert M. Bohlman.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 1989
      [3]缪剑文:论多边贸易体制下竞争法的国际协调[M].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4]杨解君:WTO下的中国行政法制变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刘宁元: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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