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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1-02-27 16: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网络游戏迅猛发展的今天,已经在人们生活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VR、AR这类高新科技产业对游戏产业的带动也进入人们的视野,未来游戏产业内部的竞争激烈程度有增无减,这种态势下游戏内部各类元素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著作权保护问题。这类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对未来游戏市场的公平稳定造成强烈冲击。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得当不单单具有理论价值,更重要的是其现实指导意义,对我国营造一个和谐,公平,高产,优产的网络游戏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著作权 判定标准
      作者简介:郭赫喆,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石顺,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54
      一、网络游戏性质及发展现状
      网络游戏是通过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实现玩家之间交互功能,从而达到娱乐目的的计算机软件。一般来看就是利用网络上的虚拟人物与多人或者单人完成交互指令,实现移动端操作。这种虚拟人物通常来讲指的是玩家在游戏平台上创造的代表自己的一个或多个虚拟角色,完成一系列的排列组合等其他指令性操作已达到娱乐的作用。下面对网络游戏发展现状分析:
      据CNNIC第40次调查报告数据,2017年上半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稳步增长,到201%。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3.85亿,较去年底增长3380万,占手机网民的53.3%,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增长率达到9.6%。2016.12-2017.6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及使用率网络游戏行业营收规模显著增长,游戏与IP其他环节产业的联动日益加深。
      网络游戏发展现状显示,虽然PC端单机游戏已经沦为游戏行业的垂直小众市场,但国内用户付费能力的提升和版权环境的改善使得其逐渐展现出较强发展潜力。有数据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海外单机游戏发行平台steam在中国拥有超过1500万用户,环比增长率达到57%,广阔的市场空间吸引以腾讯为代表的国内游戏厂商开始进入该领域进行布局。但在这日益成熟的游戏产业背后,网络游戏运营厂商之间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与日俱增。我国《知识产权法》对网络游戏的法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其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一部分案件还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裁判审理,本文主要对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探究,这类案件较为常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所占比重也最高。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要素概述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当中明确规定了什么是作品,而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即刻产生。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当中也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详细分类。但网络游戏软件并没有在其中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产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前提,就是游戏软件当中的种种元素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的定义。在网络游戏迅猛发展的今天仅仅将原始的游戏软件代码作为保护的标准并不能够有效地对其进行权利保护。反而将游戏中的种种元素进行合理拆分再来认定其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更为合理。判定游戏著作权侵权首先要对不同游戏中的元素进行分类,如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同时了解该类元素在游戏中的定位,在此基础上进行比对,判定被仿制的元素属于哪个范畴,最后才是依据《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加以保护。与此同时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保护是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可以做到的。
      (一)游戏名称的保护
      对于名称的保护,只源于对网络游戏给玩家带来的直观感受由表及里的层次第一个进行探究。游戏名称、角色稱号等等类似于“绝地求生”、“逆水寒”、“M416”、“AKM”、“聂风”、“步惊云”等等在游戏中出现的名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就是“作品”与其“独创性”,这两者体现在独立创作完成并且是作者创造性表达的智力劳动成果;纯粹的文字名称作品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广为公众认知),内容太少使其没有办法体现出其独创性,这导致游戏(及其内部内容)一般不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1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我叫 MT》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在判定“劣人”、“神棍德”、“哀木涕”、“傻馒”、“呆贼”等五个人物名称内容上是否存在侵权时认为,通过直观名字玩家基本不可能了解其内部蕴含的意义;相对其内部含义进行深入了解需要对《我叫MT》这一动漫有所把握,但这种对该游戏中人物名字的含义了解并不来源于名字本身,这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是不符的,法院认为将这一部分元素认定为“文字作品”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不予支持。对这一元素的保护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采用的都是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点在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天天斗三国》侵权一案中已经有所体现。除此之外,在网络游戏或者其内部元素名称的书写、刻画、描绘中产生类似“美术作品”般的独创效果,我国《著作权法》是有可能给予保护的。
      (二)游戏界面的保护
      游戏元素更多的是主观体现在电子屏幕上也就是游戏界面,这是游戏的一个框架部分,主要包括了游戏地图、角色、游戏道具的展示等等其他为了完成交互所呈现的一系列动态和静态影像。例如:传统的武器模板样式、释放技能产生的亮光等,这些一般情况下无法体现出独创性这一特征。如果将这一系列图像进行排列组合或者融入一个图像之中是能够产生独创性效果的;这样的作品在游戏营造的环境下展现其艺术性并具备很强的识别性,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游戏界面想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其体现游戏特征为前提。
      动态影像的保护问题受到关注是因为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将其应用其中以增强代入感,可以考虑属于电影或者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进行保护。但前提是动态影像的组成需有一系列画面的排列组合,单纯的如火花等光影效果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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