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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不足之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2019-04-20 03:24: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1年7月19日,新的个税法正式颁布,新的个税法规定,自2011年9月1起,居民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减除标准(即免征额)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相应的税率从9级调整为7级。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历史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1980年开征个税的目的是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而其必须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保证税负的公平。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
      2007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启动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该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近年以来的物价上涨较快,CPI继突破3%警戒线后一路走高,房价、电费、水费、猪肉价格等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已大大提高。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正是民之迫切所需。根据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显示:共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同时,也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2011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至此,2011年7月19日,新的个税法正式颁布。新的个税法规定,自2011年9月1起,居民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减除标准(即免征额)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相应的税率从9级调整为7级。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来自财政部的统计显示,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此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有大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9月至12月因实施新税法相应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约600多亿元。此外,全国有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不足之处
      (一)避免“一刀切” 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指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是全国一刀切。以3000元为例,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3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个税起征点。
      另外,现实中,我国真正的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这就需要政府认真研究对待。
      目前,我国的高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公共管理等行业。这些行业又可大致分为三类:垄断行业;知识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兴行业;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行业。据数据显示,在美国50%的富人缴纳了97%的个税,而我国60%以上的个税都来自工薪所得。贾康坦言,目前我国工薪之外的收入尚没有形成清晰的超额累进调节机制。在代扣代缴制度下,工薪收入阶层一般逃不了个税。真正容易偷逃个税的富人,他们的收入大头一般在账面上看不出来,个税无从征起。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加上此前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让富人真正成为纳税主体,已是一个明确的方向。
      另一方面,要加强个税征管,特别要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征管的重点是高收入者,难点也在于此。因为个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高收入者的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且不断有新的收入出现,一些隐性但数额巨大的收入还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征管。同时,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应当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移的征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经下发通知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希望有关部门能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个税改革不应只盯起征点,挂钩物价更合适
      目前,我国经济走势总体还不是很稳定、物价波动也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应当实行指数化,也就是说,让起征标准和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假定今年我国CPI为5%,那么第二年,个税起征点就从3000元提高到3150元。挂钩带来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因物价上涨造成的成本提高,可以通过税收起征点的扣除增加部分得到补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起征点和物价挂钩联动,在其他国家和经济体已有可借鉴经验,如果经过一个立法程序认定这一办法可行,就可以常规化“操作”,这样关于起征点的争论自然会减少。
      总而言之,在不断完善税制的同时,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从而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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