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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1-07-11 16: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一时间混合所有制问题成了政界、学界和企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不久前,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经济学院徐则荣教授。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后,不同的人从不同利益出发,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基本上是两种看法。一种观点是,应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另一种观点是,应该大力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经济控制、支配、利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他们希望通过混合经济这种形式,逐步消蚀国有经济,实质上也就是把混合经济当作推行私有化的一种手段。同样是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出发点、落脚点却完全不同。徐教授,请您谈谈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
      徐则荣:在我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在中国大地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改革观的矛盾和斗争:一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广大老百姓所积极参与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开放,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开放;另一种则是新自由主义者坚持资本主义化和全盘西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改革开放。当前围绕混合所有制的争论,实际上是这两种改革观在新形势下的继续。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在于巩固和加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可以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看到。在《说明》中,习近平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所有制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习近平在《说明》中还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对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的继承、发展和深化。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形成,那时中央就提出要探索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如果说股份制是一个中性概念,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那么就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如果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控股,则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如果是私人或外资控股,则企业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质。同样的,混合所有制也是一个中性概念,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那么就不能笼统地说混合所有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如果是国有经济控股,则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如果是私人或外资经济控股,则企业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质。这样,我们在发展混合经济的时候就必须坚持走公有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混合经济,使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记者:既然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那么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是否曾经尝试实行过混合所有制。现阶段,是否有搞得比较成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徐则荣:习近平的《说明》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在我国,走混合经济道路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全国解放后,毛泽东开创性地提出的公私合营的混合经济曾是国营经济改造私营工商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上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党中央及时地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怎么进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的办法是,没收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毛泽东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的办法来逐步改造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所谓公私合营,就是通过国营经济向私营工商业注入资金,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混合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纳入国家需要的轨道,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同时改变企业内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最后用定息的形式赎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使之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开创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形式,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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