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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西方国家主流自决观的历史演变:从威尔逊到卡塞斯

    时间:2021-07-06 12: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王英津(1969-),男,山东沂源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中国政治发展、台湾政治和两岸关系。
      摘 要:西方国家的自决观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西方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对自决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内容,有着不同的主张。他们的自决观始终以西方国家的利益为核心。对于当今西方学者所提出的关于自决权的新理论,我们应保持应有的警觉,防止陷入他们设计的“理论陷阱”。
      关键词:自决;自决权;自决原则;西方自决观
      中图分类号:D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2-0082-05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有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学者,都对自决问题进行过深刻的论述。他们的这些论述有什么规律性的东西可以把握?本文拟通过历史考察,研究西方国家关于自决权理论的演变轨迹和“规律”,以期能够对当今西方学者关于自决权的新理论动向,作出正确的理解、判断和评价。
      
      一、非殖民化运动早期:以威尔逊的自决观为分析对象
      
      在西方国家,最早向国际社会倡导自决原则的人是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早在1918年1月8日,他在美国国会发表演说时所提出的“十四点原则”中就阐述了自决问题,提出应当“自由开放地、完全公正地判断所有殖民地所提出的主张”,所有人民都有选择它愿意接受其统治的主权者之权利。虽然他在其“十四点原则”中使用的是“自治”一词,但学界一般认为,“自治”一词中明显地包含了“自决”的含义。他认为自决就是人民自由地选择他们自己的政府,决定政府的形式。自决的意思就是自治。[1]19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威尔逊所倡导的自决体现了被治者同意的原则,是国内民主在国际场合的延伸。[2]后来,威尔逊在不同场合又进一步阐发了他的自决思想——“当今民族仅受其同意的支配和统治。民族自决不仅仅是一个词语,它是一个必须服从的行动准则”,“每一个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与此直接相关的民族对该方案的自由接受之上。”[3]他认为在这方面,自决不应是惟一的甚或最高的尺度,自决必须要协调殖民国家的利益。
      威尔逊虽然都在当时向国际社会积极倡导自决原则,但他的自决思想与同时代的列宁有着很大的不同。列宁的自决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推翻殖民主义统治,彻底解放全世界被压迫民族为宗旨;威尔逊的自决思想以西方传统的民主主义为基础,以被统治者的同意为核心,他不像列宁那样旗帜鲜明地支持被压迫民族和殖民地人民。列宁的自决权强调民族平等权和独立权;而威尔逊的自决权则侧重于自治权,侧重于一国内的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统治者以及统治形式。不可否认,威尔逊的自决思想对自决原则后来在国际法上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4]14然而,他的自决思想也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单就他向国际社会推介的自决权而言,其目标指向只是东欧巴尔干地区的少数民族的自决,战后只解决了战败国的部分民族问题,而对战胜国的民族问题却避而不谈。民族自决原则在当时不过是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肢解战败国的一个理论工具。战后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建立的所谓“委任统治”制度,假国际联盟之名,“委任”战胜国“统治”战败国的殖民地,不过是为殖民主义提供了一种华丽包装,使其合法化而已。正像汉南姆指出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及其期间,伴随着机关枪、飞机及其他对肉体具有毁灭性力量的武器的大规模使用,民族主义热诚加速了奥匈和土耳其帝国的解体。因为前帝国的领土需要新的主权者,自决权原则(作为划分新的民族国家边界的方式)成了使战胜国重新分割欧洲合法化的工具。”[5]可见,在这一时期协约国之所以积极推动所谓的“民族自决”,是因为他们想通过自决权原则来实现其国家战略利益,而不是为了那些少数民族本身。
      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列强国家虚伪的政治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的盟约也只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这些都固定下来,盟约中从未提到过“自决权”或“民族自决权”。在一次大战后的国际实践中,人民自决权原则虽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是殖民主义者并不甘心主动退出其殖民地,让其所统治的人民实行自决。因此我们说,当时的国际法上根本不存在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人民自决权原则。
      
      二、非殖民化运动中后期:以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为分析对象
      
      随着自决运动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自决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为了彻底摆脱或根除殖民主义,必须在国际社会中将殖民地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用以反对殖民统治或民族压迫的理论武器——自决权理论,由政治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再由法律原则上升为法律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苏联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断努力下,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的确认,自决被确立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在《联合国宪章》里,仅仅提到了民族自决是“原则”,而非“权利”。从“原则”到“权利”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斗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围绕着自决权的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是否载入国际人权公约方面。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亚非拉出现了反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通过自决实现民族独立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而联合国成立之初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却没有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早在起草宣言时曾为之做过努力的苏联,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起草的一开始就建议必须明确规定人民自决权。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下,195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人权公约的起草要明确规定自决权。尽管基本原则得以确立,但是分歧仍然很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认为,自决仅仅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一项法律权利,将自决权放进旨在保护个人人权的公约是不妥当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也不可能用保护其他人权的方法来保护自决权,因此,充其量可以在序言中一般提及,不能在具体条文中规定。这种主张违背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遭到了强烈反对。于是,联合国大会围绕是否及如何将自决权写进国际人权公约展开了激烈争论。就此时的西方国家来说,他们是殖民主义国家,其殖民体系还没有瓦解,于是他们总是竭力维持其殖民主义势力,因而他们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2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而不能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
      在自决的范围方面。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那么,这里的“所有人民”是指哪些人?含义极其模糊。根据上下文能够对“人民”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释,就是这种模糊不清的最好证明。[4]98事实上,关于“人民”内涵的争论一直贯穿第1条起草的整个过程。以苏联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坚持缩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尽量将其限制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之内。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像法国、英国、比利时那样的老牌殖民主义国家,反对限制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更反对将其仅限于殖民地人民。由于当时各国对“人民”的解释实在难以达成一致,以致于影响到了自决权的条款最终能否写进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没有给自决权下任何定义实际上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看到殖民主义已经“大势已去”,于是“转守为攻”,企图通过扩大自决权的适用范围,赋予非殖民地国家的人民以自决权,以达到肢解或瓦解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目的。
      在自决的内容方面。自决权究竟是单指政治上的独立权,还是除了政治独立权之外也指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独立权?在这一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严重分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自决权单指政治上的独立权,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消除旧的殖民主义的影响并防止新殖民主义的产生,要求自决权也指经济独立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1952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起草的开始阶段,双方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当时,老殖民主义虽然大势已去,但他们并不甘心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新殖民主义正在成为阻挠民族自决原则实施的主要问题。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贫穷、落后状况远未消除,一些发达国家还在变换各种手段对其进行掠夺。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政治上的自决——殖民主义的终结——创造了新的独立的经济与政治角色,并且,随着殖民时代的结束,经济关系和贸易模式的变化,政治上也开始重新组合。但是,政治上的独立并没有带来新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对于其经济的责任确实只能说明它们还依赖于其他国家以及归因于它们在传统经济体系中的脆弱性。”[6]因此,发展中国家清楚地认识到:对于新独立国家来说,经济上的独立与政治上的独立同等重要。没有经济上的自主与发展,政治上的独立是不可能巩固的。“如果没有经济自决和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一句空话。”[7]于是,在国际人权公约起草的过程中,智利代表提出应在自决权条文中加上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建议案。这一提案虽然遇到西方发达国家代表的反对,但还是在人权委员会中以10票赞成、6票反对和2票弃权得以通过,决定在人权公约中加入天然资源的条款。最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第1条规定:“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的生存手段。”[8]这一规定突破了民族自决权囿于政治领域的局限,而将其拓宽到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政治殖民主义已没有了市场,但他们仍继续推行其经济殖民主义,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经济殖民主义,坚决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经济自决、文化自决和社会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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