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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时间:2021-06-13 20: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基层民政干部的职务犯罪,有当事人自身、内部管理的原因,也有社会的、体制的、经济的等外部因素影响。必须有针对性地抓好教育、制度、监督等关键性环节,着力构筑起“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为此,文章在分析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的基础上,从四方面阐述了预防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措施。
      关键词:民政干部 职务犯罪 预防 对策
      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各级政府在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从县(区)及镇街的调研情况看,高度重视民政监管工作,着力贯彻落实各类民政政策、制度,始终将管好用好救灾救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民政资金作为一项十分严肃的任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上,有利地发挥了民政资金解决民生问题的作用,但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也存在个别民政干部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侵吞救济资金的现象。
      一、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从案情看,犯罪主体多为镇街民政的民政干部,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了解,一旦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出现漏洞,不是向上级反应情况,弥补不足,而是钻空子,实施贪污行为。如某镇原民政办主任廖某在办理定期定量补助中,利用职务之便,近4年收受请托办理定补人员好处费共达8万余元。
      2.共同作案,骗取优待金。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所决定的。如某两镇原民政办主任陈某、姚某不仅在办理定期定量补助中,收受请托办理定补人员好处费,而且与原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周某共谋,虚报义务兵人数,近3年骗取国家义务兵优待金共8.8万余元。
      3.蒙骗组织,套取民政资金。在作案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瞒报享受民政救济人数,已达到骗区民政金为目的。如某镇敬老院院长周某瞒报已死亡的五保老人8人达4年之久,套取资金3万余元,用于敬老院小金库。
      4.欺上瞒下,骗取补助款。从调查情况看,此类案件大多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助、救灾、救济款。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吕某,在给肖某、杨某办理低保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两人好处费各1000元。同时,以该村村民段某倒房名义骗取国家因灾 补助款4000元。
      二、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制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个别民政干部法制观念淡薄, 价值观扭曲,在金钱面前,经不起考验,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有明确规定。调研发现,有的民政干部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意识,因而,侵吞、挥霍各种优抚救济款。
      2.体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基层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办工作人员,上级管不了,镇街没法管的脱节现象,形成监督空挡。
      3.制度不健全,贪婪者有机可乘。民政办在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过程中,同样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民政部门定期按照镇街民政办上报的名单拨款,是否真的发放到位,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调查发现,镇街政府有的领导认为民政办似乎与镇街工作没多少联系,又怎样去监督?
      4.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督。民政款项的发放,对局外人来说,对这种资金的运行情况毫不知情。民政局无从监督,镇街认为资金是民政部门定人定量拨付的,也有人接管,就顺理成章,从而使民政干部发放款项的过程有可能形成监督空档。
      三、预防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1.强化法制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抓好岗位廉政教育,创新教育形式,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廉政制度建设贯穿于民政业务的全过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倡清正廉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党员干部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做到警钟常鸣,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同时,检察机关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播放廉政纪录片、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不断增强民政干部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提高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
      2.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对照民政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创新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和监督,预防权力运行中的腐败行为,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一是建立档案制度。对享受各种优待、优抚、低保等救济资金的对象,民政系统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建立档案。二是建立公示制度。为防止有的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镇街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上下联合,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在居、村委会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三是建立“三金”定期审核制度。对享受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的人员,每季度由承办人会同救助对象、镇街民政干部、居委会负责人等进行联合审查,并报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作为救助依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社会救济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发放等职能的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济资金流失或利用职权从中贪污、挪用的,将按职责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变“单垂直”为“双垂直”。必须建立良好选优机制,让人民群众称赞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岗位,对不称职干部实行待岗、转岗、离岗、分流等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民政工作重心和基础在基层,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充實到基层。对基层民政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罚汰。强调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互相监督。变“单垂直”为“双垂直”方面,队伍建设好了,便于由“单垂直”(业务垂直)向“双垂直”(业务、人事均垂直)转化。其实,不言而喻,民政局既管业务又管人事,可以对镇街民政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可以有效对民政干部进行监督,可以进一步增强民政干部的创新理念、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4.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腐败漏洞。要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督措施落实,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解决由机制和制度执行不力导致腐败产生的弊端。对民政办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必须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一个能够有效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民政局要加强对镇街民政办财务帐目、项目审计的检查和工作督查,各镇街民政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公布标准,按规章制度办事,凡是民政办干部调配、任免均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民政局和镇街人民政府要上下联合,建立对民政优抚、救灾、救济等款物发放对象的回访制度,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与实际不相符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以确保救济资金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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