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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该为无名流浪汉维权

    时间:2021-06-13 04: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案例
      2006年7月26日江西省第一起由政府部门为被撞流浪汉维权的官司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婺源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出庭维权,肇事司机及车主支付赔偿款共计68793.21元。
      2006年1月5日,浙江省松阳县老板卢某雇请司机叶某为其开车前往婺源县。下午4时50分许,车子行驶到308省道婺源县紫阳镇段时,叶某不慎将一名男子撞倒。叶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后经婺源县交警认定叶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伤者始终无法说清楚自己是谁,后经确认是个精神病患者。无奈之下,交警部门只得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寻亲启事,试图找到伤者的家属,但毫无结果。司机叶某也以有事在身为由,交了3万元治疗押金后便离开了医院。
      一个多月后,流浪汉基本康复,治疗花去医疗费48536.70元、护理费6125元、伙食费1104元,共计55765.7元。康复没几天,流浪汉失踪。欠下的钱该找谁要?医院向婺源县法院立案庭咨询是否可以立案。法院表示医院不能直接状告叶某。婺源县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后,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由该县民政局作为流浪汉的监护人向肇事司机讨要医药费。婺源县民政部门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在排除了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前提下,以精神病流浪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叶某告上了法庭。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肇事司机叶某选择了庭外和解。7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医疗费48536.70元,护理费6125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104元。同时,赔偿残疾赔偿金13026.21元。该笔资金按规定暂由民政局代管。
      
      谁该为无名流浪汉维权?
      
      据悉,这起由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亦很罕见。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对维护流浪乞讨人
      员的合法权益,无疑会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同时相关社会人士亦提出了新的看法和不同意见。
      首先、作为国家政府部门的民政局在此案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原告婺源县民政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了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是这类特殊精神病人的最后一个序列的法定监护人,在排除了其前列监护人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就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机关行政规章作相应规定。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救助從定义和法理上说包括维权。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应该为他们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代其主张权利。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肇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民政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遭受侵害后可以提供哪些具体的法律救助,民政部门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也没有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并不是以行政权力干预国家公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在特定的情况下,代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更有利于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该为他们承担责任吗?
      街头精神病人流浪的身影在城市里到处可见,甚至出现追赶或殴打行人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场面,居民无不担惊受怕。如果他们的权益受到精神病人侵害时,是叹天不公还是听之任之自认倒霉?法律界人士认为,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是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义务,当其对他人构成侵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无法寻找其监护人时,是否由民政部门来承担呢?笔者认为是否定的。民政部门是有作为其法律代理的义务,而所获赔偿款最终用于公益性事务,不是由某个部门专用,代理与监护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目前仍无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来追究责任。
      我国需救助流浪人员共计214.5万人。每年各地都会碰到流浪汉的交通安全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因为流浪汉的特殊情况,发生伤亡事故后很难找到他们的家人,从而导致他们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但我们绝不能就此认为撞死流浪汉就是撞了白撞,流浪汉的生命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无论他精神上是否有问题,他总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人而存在!然而他们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正当的保护?
      要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肇事、肇祸的城市“三无”(无家属、无单位、无人管)精神病人,应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有关医疗费用由政府专款解决。建议政府成立一个由公安、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救治精神病人的专门工作机构,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收治精神病人经费到位;卫生部门应根据精神病人的情况和数量,制定出最佳的收治方案,确保精神病患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有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切实减少、杜绝流入城市的精神病人的数量。
      此案以作为无名流浪汉代理人的民政局胜诉而告终,其背后蕴含的标杆意义和法治价值,不仅凸显了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社会的正义以及对生命的尊重。然而,此案例暴露出的社会救助及相关法律体系的缺陷,亦值得我们深思。
      (编辑/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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