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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如何落实

    时间:2021-06-13 04: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Q:《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的措施?
      A: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央要求,从共享发展成果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慈善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一是抓紧做好宣传工作。民政部将按照全国人大的工作部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深入宣传《慈善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行善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抓紧组织学习培训。民政部将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学习培训,使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慈善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三是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民政部将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其他部门,做好《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抓紧完善工作机制。民政部将抓紧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慈善工作需要。
      Q:《慈善法》在解决慈善组织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規定?
      A:《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一是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3种形式的关系。
      二是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就是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是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Q:《慈善法》在哪些方面回应了慈善组织的诉求?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将怎样落实?
      A:就慈善组织自身诉求而言,由于各慈善组织的资金规模、活动领域、运作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诉求不尽一致,但诉求较多的大体有以下几类:一是认为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的标准不尽合理,特别是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限制过严会影响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二是对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呼声强烈;三是要求多进行正面宣传鼓励,目前负面宣传太多。在这三个方面,《慈善法》都有比较好的回应。
      首先,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上,《慈善法》既考虑到慈善组织多样化的特点,又考虑到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采用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既对公众最为关切的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直接做出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又对其他大多数慈善组织的有关支出标准授权给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引导督促慈善组织“高效运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制度。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超出10%的,允许慈善组织“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
      其次,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做出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慈善法》还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最后,在慈善事业正面宣传方面,《慈善法》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还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下一步的工作,一是抓好这个法律的学习贯彻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实质;做好法律实施,让这部好法惠及社会惠及民生。《慈善法》定于2016年9月1日施行,紧接着就是我国第一个“中华慈善日”,民政部将做好全民参与慈善的组织和动员,借普及《慈善法》之机在全社会传播慈善意识。同时,民政部要持续不断地推进慈善文化进入课堂,慈善人才培养进入高校,慈善理论研究大力开展,慈善的好人好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培育发展营造健康的氛围。
      二是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配套制定工作。按照《慈善法》的授权,民政部要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我们还要积极推动扶持政策的出台,除了继续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还要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探索《慈善法》首次提出的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以及在用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
      Q:如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及时、有效公开,让公众更满意?
      A:《慈善法》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这方面规定较多较全,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制度,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一个平台,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自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三类公开,即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要公开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两项告知,即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提供慈善服务,要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民政部门将贯彻《慈善法》上述要求,尽快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引导和规范,在监督检查和等级评估中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对于那些不报、谎报、漏报信息的慈善组织,也要依法严厉查处。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众会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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