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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理论与我国政府管理创新

    时间:2021-06-08 00: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治理理论为我国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治理理论的本土化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夯实民主政治基础,培育和完善法制社会,当前要加快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切实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治理理论; 政府管理创新; 公共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2-0032-03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一份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mance)一词,此后,治理理念为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不同学科吸纳和引入,并被不断丰富。治理。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俞可平将善治的标准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有效性等六个方面。这种新的政治治理模式为中国当代政治发展以及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本文将探讨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及本土化问题。
      
      一、治理理论的内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和善治理念的兴起掀起了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新高潮。长期以来,政治学和行政学学者从“政府中心论”研究视角出发,探讨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政府形式和行为的矛盾逻辑。事实证明,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还是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都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二者之间存在的悖论。治理理论突破了“政府中心论”的局限性,扬弃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条腿走路,将市场、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看作一个不可或缺的整体,目标是建立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者相互依赖与多元合作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切实而且有效的实证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研究治理理论的权威格里·斯托克总结了治理理论研究的五种主要的观点,分别是:f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线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变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动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管理方法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
      我国学者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对治理理论的引介和研究工作,以俞可平、毛寿龙和陈振明教授为代表,结合我国具体实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治理理论,探讨治理理论中国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林志鹏:“我国公共决策制度创新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俞可平教授从“公民社会”视角出发分析治理,认为“治理与善治的本质特征是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独立管理或与政府的合作管理”,“善治”作为弥合国家失效和市场失效的一种治理机制,是在政府与市民社会问相互合作达成共识的一种状态,其中体现的是二者各以主体身份而存在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和模式。毛寿龙教授则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研究治理理论,将治理定义为“新公共管理”框架内的政府部门的改革。因此,上述两种研究方向和侧重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微观操作手段方面,俞可平更为关注市民社会和民间自治组织的壮大和成熟,而毛寿龙则强调企业经营技巧及市场导向的激励机制在公共管理中的运用,但两者均重视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问题。第三种研究方向以陈振明教授为代表,提出“合作网络”治理理论路线,力图调和上述两种研究路径,认为“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马宝成:《政治合法性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在管理网格内,公民社会部门是治理的主体,政府掌控大方向,起到“掌舵而非划桨”的作用,公民社会主体与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疑,治理理论的兴起契合了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的需要。市场在财富的公平分配、提供公共品、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等方面存在着固有的局限,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治理理论的提出恰恰是为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理论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许多局限,尤其是现当代的中国,在引进治理理论这一“舶来品”时,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现实问题进行研究。
      
      二、治理理论的本土化存在的问题
      
      治理理论最初是由西方学者根据西方的社会政治现实提出的,正如公共行政大师罗伯特-达尔在《行政学的三个问题》中所言:“从某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归纳出来的概念,不能够立即予以普遍化或被运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管理上去。一个理论是否适用于另一个不同的场合,必须先把那个特殊场合加以研究之后才可以判定”。应该认识到,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应用这一理论时,必须从国情出发,防止盲目地照抄照搬。
      首先,我国的民主政治基础比较薄弱。治理和善治理论意味着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积极而有效的合作,意味着政府与市民社会间相互合作达成共识的一种状态,因此,民主政治是治理和善治的前提和基础。中国传统的政府治理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在管理实践中也一直遵循政治行政一元论(政治与行政部不分)和古典的官僚制度(韦伯的科层制理论),政府往往以政治的方式对待行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和角色错位的问题,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将政府视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中心,习惯于自上而下的集权方式,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上缺少透明性和回应性,责任不明,法律和其他监督体制很难对其产生有效的制约。因此,我国的民主政治基础比较薄弱,这与治理理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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