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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价值链推进环境协同治理可持续发展机制探究

    时间:2021-06-07 20: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环境协同治理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热点议题,但多元主体间价值、利益的结构性困境导致环境协同治理大多停留于倡导阶段。通过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个案考察可以发现:构建绿色价值链是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协同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价指数的发布,激活和提升了社会对企业污染行为及政府监管的舆论监督有效性,为绿色价值链的构建提供信息支持;绿色供应链和绿色金融等对企业绿色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使企业成为推进环境协同治理的主动参与者,是构建绿色价值链的关键环节;环境协同监管良性的反馈闭环,有助于培育环境协同治理必需的社会信任,为绿色价值链的构建奠定社会基础,推动着环境协同治理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价值链;环境协同治理;利益相关者;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2-0095-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置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统筹推进。〔1〕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改善。然而,一个客观事实是,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但环境治理仍不容乐观,任重道远。《2016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180个参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109位。〔2〕人民群众对绿水蓝天之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促使社会广泛关注环境治理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与化解重大风险和精准扶贫一起视为攻坚战,反映出党和政府对环境治理严峻性的理性认识。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3〕,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参与者,也理应成为环境治理参与者。但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体对环境治理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参与环境治理中对自身付出的成本以及收益有着各自的考量。〔4〕在这种认知差异及成本与收益偏好不同的情况下,各参与主体很难保持一致行动,难以达成环境治理的协同效应。基于此,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环境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亟需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一、研究回顾与问题提出
       20世纪中页,发达国家因重工业污染而导致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环境公害事件,其不仅唤起了公众的环境意识,也迫使政府日益重视环境治理。在环境危机的影响下,以加勒特·哈(Garrett Hardin)、罗伯特·海尔布隆纳(Robert Heilbroner)和威廉·奥福尔斯(William Ophuls)为主要代表的学者提出了环境治理的权威主义政治处方,即主张依靠政府及其权威手段治理环境。〔5〕随着“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通过市场机制对环境问题进行调节的理念逐步在环境治理问题中得以推广,例如戴尔斯(Dales)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以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并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激励污染源降低自身污染排放量。〔6〕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强调社会组织的参与,并对环境治理中的社会组织参与及公民环境运动开展了大量研究。
       国内学者陈振明〔7〕和李汉卿〔8〕认为治理就是对合作的管理,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在相互协作中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从而实现整体效果大于各部分之和的效果。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共同合作的多中心公共治理。〔9〕在具体的环境公共治理研究中,尼尔(Gunningham Neil)认为通过清晰明确的环境目标,可以有效地将认同这一目标的个体和机构组织起来共同进行环境治理;〔10〕杨妍则强调制度在环境协同治理中的重要性,认为构建公私共同参与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多方面的机制才能够实现环境善治的目标。〔11〕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通过组织间或多个组织的合作进行环境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阿必诺(Albino)对美国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所做的数据分析表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不仅有益于整体环境绩效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环境声誉;〔12〕王玉明通过对广东省的考察揭示出环境治理中各政府机构或部门间仍未形成合力的客观现实。〔13〕由此可见,环境协同治理虽然在学界和实践界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是在我国现实环境治理的实践中却未能发挥其优势。
       环境协同治理需要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多方参与,这种参与并不是简单的裁决或者监督,而需要各方相互依赖、共同协商开展合作。目前,我国的环境协同治理仍然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者,倾向于将非政府组织和体制外的精英吸收到体制内,以达到提升自身对民众环境诉求的反馈能力和对环境诉求的掌控能力。而非政府组织和体制外精英借助于政府的吸纳,能够得到相較于未被吸纳组织和个人更多的行动和资源支持,因而也并不抵抗政府的吸纳。〔14〕但被吸纳组织和个人往往要牺牲其自主性才能获得政府资源支持。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并非独立的行为主体,会因其推进经济发展的目标设定,民生和社会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依赖,而弱化政府推进环境协同治理的动力,减损环境监管绩效。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主导的环境协同治理中的其他组织和个体往往很难拥有和政府行动讨价还价的权力。
       公众具有强烈的环境改善愿望,但由于现阶段公众普遍缺乏参与治理的能力且力量分散,往往表现为“搭便车”行为,以至于在现实中很难凝聚成强大的环保力量,只能将改善环境的希望寄托于政府的主动作为。企业作为利益取向的市场组织,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是其天然追求,若环境保护不能给其带来收益,那么保护环境就不会成为企业的首选项。在传统的环境协同治理实践中,企业虽然被动参与其中,但因其环境表现并不为市场所知,良好的环境表现所付出的环保成本不能转化为自身竞争力的一部分反而成为增加产品成本的累赘,盈利的冲动促使企业寻求以各种手段逃避环境责任;环境违规付出的罚款等成本远低于环保投入所增加的成本进一步增强了企业逃避环境责任的动力。有利可图是企业逃避监管进行环境违法违规活动的最大动力。在环境利益相关各方价值取向相异甚至冲突的情况下,环境协同治理难免流于形式并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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