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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村民自治现状及前景展望

    时间:2021-06-03 00:03: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改革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村民自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是在走访了海南多个乡镇农村,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论述了海南省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总结了促进和完善海南省村民自治实施的特色办法,进而提出前景和展望。
      关键词 村民自治 民主 新农村
      基金项目:本文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HNSK12-2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申明远,海南师范大学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研究;魏建生,海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13-03
      海南省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有效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思维。同时提高了基层村干部队伍的素质,改善了农村管理的模式,贯彻和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随着海南省村民自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契机,扎实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势在必行,新的村级组织形式及自治体系也必然会推进海南省民主政治建设增光添彩。
      一、海南省村民自治现存问题
      从海南村民自治现状来看,村民自治已经开始纳入了法制轨道,慢慢根植于海南大地,并与生态海南岛建设,与海岛“绿色经济”发展呈现出良性互动,为整个海南省的经济、政治、社会和谐发展创造了安定有序的良好环境。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有部分农村仍然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漏洞,村民自治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不和谐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和互动,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要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正确引导的同时提供帮助,乡镇政府不能直接干预村民自治的相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要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协调配合乡政府的工作。但调查结果发现,乡镇政府与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这种和谐状态,有60.29%的村民认为基层村干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大多数是直接传达乡镇指示,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涉也略显过多,各级乡镇政府表面不干预村委会的日常活动,却把各项政治、经济、文化任务以指标的形式下达给下属村委会,同时把下属村委会的业绩成效和官员政绩、升迁与指标挂钩,致使许多官员仅仅以完成任务为己任,并没有真正从本村实际出发,结合国家方针、政策制定适合本村且有利于本村全面发展的战略性计划。
      调查还发现,很多村干部及村民认为“指导”等同于“领导”,因此在解决村子日常事务或是重大事项的时候,基层村干部能召开大会与群众共同讨论的只占17.11%,可见村民自治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自治”作用。
      (二)村委会和村党组织配合不协调
      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村委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也是一个难以把握但却至关重要的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的基层党组织要按党章办事,依据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基层民主权利。在调查中发现,26%的人认为村民自治中村委会与村党组织虽配合良好但仍权责不明确,有交叉;63%的大多数则认为村民自治事务由村委会和村党组织共同处理,无明显区分,配合一般;除此之外,有8%的人认为村委会和村党组织权责混乱,分不清各自的职责。部分村干部片面的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做到村党支部书记是一把手,村委会完全服从于党支部,甚至有人任务村委会是村党支部的下属部门,这样就忽视了村委会和村党组织之间的配合而把二者对立起来,这些情况都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进一步紧张,村民对目前村委会和村党组织的配合的满意度也不是很高,长此下去对村民自治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困难的解决是非常不利的。
      (三)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较以前虽有一定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村民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规范和制度了解不够,尤其是对村民自治的基本的法律条文了解甚少。其中,没听说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为221人,占45.01%;初步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不熟悉的177人,占36.05%;而专门学习过或是很熟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仅占18.94%。
      由于长期收封建专制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民主经验,不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加上各地村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不够,大多数地方都只是形式上落实上级政策和指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和宣传并没有达到实际效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远未深入了解。除此之外,有关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和章程,村民同样表示了解不多,村民能否按照法律、制度、章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更好的推进村民自治进程可想而知,因此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难度也是相当之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此项条款致使规定了村干部享有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如果没有正确行使权利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尤其是触犯法律的时候承担什么后果,这也正是现有法律上的存在的盲点,因此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层出不穷。
      (四)村民自治主体地位不突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我们可以明确村民自治应是“村民”的自治而不应是村委会、村党组织、村干部的自治。然而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9%的村民认为全体村民才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大部分人认为村委会和村党组织才是自治的主体,更有22%的人根本不清楚谁才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可见村民的主体意识是相当不明确的。
      调查中发现,部分村子的村民自治虽形式上规范,但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多漏洞。例如在一个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中可以看到村级理财、议事、监督组织网络非常清楚,但访谈中却发现其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竟不能准确说出另两名成员是谁,并透漏理财小组也从未召开过理财会议。尽管《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委会也已几次换届,但许多村村民会议很少召开,有的则是随意指定村民代表,各种民主制度也往往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宣传栏中,而落实不到实际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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