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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

    时间:2021-05-13 16:04: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概述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分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扩充消防监督员队伍,发挥多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吸收社会力量,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监督;认定;对策
      社会经济的发展,催生着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生成,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相较于其他火灾事故类犯罪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还不那么广为人知。
      《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是: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
      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为了搞好消防工作,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或违反行为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关将进行复查。[3]
      2、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例如:
      程序性违法。包括: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单位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4];公众聚集场所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
      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是指明显存在的或者潜在存在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各种成因和情况,包括人为和物质的原因。
      (2)行为人拒绝采取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采取改正措施,限期消除隐患。行为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整改火灾隐患,这种情况不多见。比较常见的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拒绝整改火灾隐患,或口头上答应整改,但实际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本罪必须造成了法定结果,才构成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意见》(苏公厅[1999]434号)将“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进行了说明,规定:实施刑法第139条规定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受灾20户以上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受灾户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两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仍拒绝执行并导致发生火灾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导致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5]
      (4)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改正措施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改正措施而引起的。如果行为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接到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普通公民,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也应认定为本罪成立[6]
      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由于自己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过失是相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至于行为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则是明知故犯。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中存在的困难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已明确,只有在发现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后,消防监督机构及时向单位和场所发出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这就对我们的消防监督执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要达到这一目标还存在诸多困难。
      1、消防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有待加强
      一名消防监督员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非常多,涉及各类规范。以国家规范为例,比较常用的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除了国家规范,各地还会根据经济条件、发展状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标准。此外,消防监督员还必须掌握专业法律法规。一旦业务水平不扎实,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也相应降低,势必会影响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公安消防警力不足日益严重,消防监督存在空档和死角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得消防工作被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还有很多民众对于消防机构的工作内容不甚了解,甚至还停留在灭火救援这个老的概念上。在实际工作中,消防监督员,除了日常的监督检查任务,还必须担负审核、验收、安全检查、火调、法制、宣传等工作任务,加上每年繁重的专项检查、安保任务,消防监督员的体力、精力都透支的很厉害,极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目前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员的数量,还不能满足日常监督工作的要求。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1、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岗位培训,定期对消防监督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由经验足、业务好的监督员手把手的传授,使资历较潜的监督员尽快掌握监督执法的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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