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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出台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

    时间:2021-05-11 04: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又到了岁末年初盘点时,本刊编辑整理了2011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我国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故及职业病事件、国际上发生的职业安全健康重大事件,分别于2012年第1期和第2期陆续刊登,以期对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整体的回顾。
      
      法律
      
      1.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中的有关条款,均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及第七章附则中的有关条款,均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有关章与条款,均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
      
      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8号对以下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内容的行政法规决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对以下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内容的行政法规中,将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3.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共计8章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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