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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法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与类型

    时间:2021-05-11 00: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情节,有关其内涵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分歧最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应是逃避履行法律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可以据此分为基本类型、情节加重犯类型和数罪并罚类型三种不同的类型。在这三种不同类型中,“逃逸”情节不仅具有不同的实质内容,也分别发挥着犯罪成立条件、加重处罚条件和成立数罪条件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实质;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5-0076-08
      收稿日期:2013-04-29
      作者简介:陈可倩(1984—),女,重庆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最常见且社会危害严重的过失犯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下文简称“逃逸”)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法定情节,也是交通肇事罪中最常见的法定情节。本文中的“逃逸”是广义的概念,除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影响交通肇事罪处刑轻重的情况外,其外延还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决定犯罪成立作用的“逃逸”。
      由于“逃逸”这一情节在现实中表现形式复杂,相关法律又没有界定其具体内涵,因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情节的实质、表现形式、认定标准等问题的认识都很不统一。考虑到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刑事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笔者拟在梳理、分析现有观点的基础上,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根据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情节的内涵与外延起一点积极的作用。
      一、“逃逸”的实质
      从理论角度考察,“逃逸”的实质是人们对“逃逸”这一现象根本属性的认识,据此人们对所有的“逃逸”都能给予合理的解释;从实践角度考察,则是认定某一事实是否是“逃逸”的根本标准,据此人们可以判断某一事实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情节。换言之,正确认识“逃逸”的实质是合理解释、正确认定“逃逸’,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对“逃逸”实质的认识有错误,对“逃逸”的解释和认定也一定会出问题。
      (一)现有观点的缺陷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实质,尽管在刑法理论界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但概括而言,大致可以分别归人“逃避法律追究说”和“不履行救助义务说”两类。
      “逃避法律追究说”主要是行政、司法实践部门的主张。这种观点认为,“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或者“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不履行救助义务说”主要是一些权威学者的理解。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对于犯罪人而言可谓‘人之常情’,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刑法“将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
      尽管上述两类主张都能对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逃逸”做出某些合理的解释,但都可能存在片面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很难对实践中所有“逃逸”情节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实际上,仅就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中的“逃逸”而言,就有是否发生“致人死亡”后果两种表现形式。对于没有发生“致人死亡”后果的“逃逸”,即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的情况,如果运用“逃避法律追究说”来解释,显然就比“逃避救助义务说”更加具有说服力,因为这里的“逃逸”并不以交通肇事受害人需要救助为前提。从法律逻辑上说,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履行“救助义务”就没有对象;没有需要履行救助义务的对象,就不可能存在“逃避救助义务”的问题。所以,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就不可能用“逃避救助义务说”来做出合理的解释。
      尽管“逃避法律追究说”能较好地解释交通肇事罪中没有“致人死亡”的“逃逸”,但是,在逃逸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即面对刑法第133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时,“逃避法律追究说”就不可能不显捉襟见肘的尴尬。因为,只有在行为人负有阻止特定结果发生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就某一结果的发生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逃避法律追究”这一表述很难理解为包括要求逃逸人阻止“致人死亡”发生的内容,所以,运用“逃避法律追究说”就很难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规定。
      (二)“逃逸”的实质
      1.“逃逸”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如果目前通行的观点都不可能对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逃逸”做出完全合理的解释,那么,如何正确地把握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实质呢?
      在刑法理论中弄清“逃逸”的实质,是为了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就刑法的理解和适用而言,“逃逸”的实质,实际上是指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中“逃逸”的含义问题。考虑到现代法治中的法律应该是一个内部协调的体系,法律规范中的每一个文字表述都应该受到这个体系的约束,因此,当人们对“逃逸”的理解出现疑惑时,特别是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对“逃逸”的规定出现不同解释时,回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本身,通过系统全面地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然后从中抽象出对交通肇事罪中所有“逃逸”情节都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结论,这可能才是解决分歧最正确的方法。
      本文讨论的“逃逸”,是依附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而存在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没有交通肇事罪的存在,就无本文讨论的“逃逸”可言。因此,在正确理解“逃逸”的实质之前,有必要正确理解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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