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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犯罪性质

    时间:2021-05-09 20: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保障消防车、消防艇的通道畅通及其通行与保证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是灭火和应急救援的重要内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基于普通犯罪的理论,可在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侵犯的法益和主观态度等分别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
      【关键词】消防车;消防艇;刑法;灭火救援;犯罪;消防法
      
      灭火救援是指灭火救援主体对灭火救援相对人所采取的涉及其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灭火救援包括灭火和救援两项内容,灭火即扑救火灾,救援即抢险救援或应急救援,广义上的抢险救援在逻辑上等同于灭火救援。2008年新《消防法》在第四章从第43条至第51条专章规定了“灭火救援”,在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追究违反消防法中灭火救援的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违反灭火救援的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都要根据刑法的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本文仅从非军事犯罪的角度,对灭火救援中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进行探讨。
      一、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消防法》第44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47条第1款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第60条规定了对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第62条规定了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政处罚。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积极履行灭火职责,迅速出动赶赴火场,控制火势,排除危险,消除火灾,抢救遇险人员的生命,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而在赶往火灾现场的途中和扑灭火灾过程中,有些个人和单位往往妨碍消防车辆和舰艇通行,采用各种方法阻碍其执行灭火任务。对于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漠视消防安全,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和车辆通行的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强制执行。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会对挽救遇险人员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阻碍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各类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顺利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这里的执行任务主要是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对于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三项“(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规定处罚,条件是消防车、消防艇要执行紧急任务,对于扑救火灾或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应认定消防车、消防艇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如果阻碍的是公安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依法执行任务的,应适用第50条第2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消防法》第71条规定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分。第71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情形,但并不否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和执行任务的行为。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就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只有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时,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消防车、消防艇是用来运输消防人员和消防器材及其他灭火救援工具和物资的。消防车属于汽车,消防艇属于船只的范围,阻碍包括暴力和非暴力的行为,其中破坏行为一般就是暴力行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就可能是损害、毁坏消防车、消防艇的与交通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整体或重要零部件,使其失去应有的正常的功能而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包括正在执行任务和执行任务前的准备状态即准备执行任务(战备)。既然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那么阻碍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消防车、消防艇。阻碍行为必须足以使消防车、消防艇发生翻车、沉没或烧毁,毁坏危险,使消防车、消防艇完全毁坏或者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阻碍的行为有使消防车、消防艇发生倾覆和毁坏的危险,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在客体上,行为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防车、消防艇的交通运输安全,也影响了灭火救援,危害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破坏、占用、阻截、封闭消防车的通道或经过的道路、隧道、桥梁,例如炸毁桥梁、隧道,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道上挖掘坑穴;破坏、阻截、封闭消防艇经过的水路、航道及其灯塔、标志,例如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对消防车或消防艇本身实施破坏;对消防人员进行伤害、谩骂、拘禁等等。明知破坏消防车、消防艇正在使用的消防车或消防艇通行的交通设施会造成消防车、消防艇倾覆、翻车、沉没、毁坏而仍实施破坏行为,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危害公安安全的,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在客体上,行为人侵犯了消防车、消防艇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消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及消防器材、工具等的财产安全。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自都有用于灭火救援的自己的消防车或消防艇。消防艇属于船只,消防车是汽车。在客观上,行为人对上述车艇上的人员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劫持。暴力方法,是对消防队的消防车或消防艇驾驶员、消防官兵或其他消防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消防车、消防艇改变方向或行为人自己亲自控制。威胁方法,是对消防官兵或其他消防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消防车、消防艇的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已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消防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消防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行为人的目的只是暂时控制、利用消防车、消防艇。综上所述,行为人妨碍消防车通行或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可以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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