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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新解

    时间:2021-05-08 20: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刑法理论产生有其理论背景,其犯罪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论犯罪与刑罚》为视角,解读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
      关键词: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刑罚
      1 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世纪欧洲,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构成了刑法的基石。在此背景下,欧洲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道义责任论为主导。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随着欧洲三大文化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兴起,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应运而生。
      2 犯罪学思想
      (一)犯罪本质论
      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契约的违反。对作者在论及犯罪的本质时,对刑罚的起源做了详细的阐述。
      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将自身的天然自由放弃,在经历颠沛流离的生活后,在享有徒有虚名的天然自由后,人们便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形成契约自由。国家机器成为这一份份少量自由的合法管理者。这一份份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在犯罪本质论下,贝卡利亚提出下面两个论断。
      1.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标尺
      犯罪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针对当时犯罪尺度滥用的背景,贝卡利亚否认与社会危害无客观联系的犯罪意图、被害人的地位和罪孽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犯罪意图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的原因在于: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意识,这些意识形态随环境的变化发生改变,并且在每个人身上都不相同。从实际情况来看,最好的意图可能给社会造成最坏的恶果,最坏的思想意图却可能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好处。
      贝卡利亚也否认犯罪所侵犯对象的社会地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否则,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罪孽,是一种宗教概念,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罪孽只不过是对上帝意旨的违反,它不能成为衡量犯罪的尺度。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依赖上天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唯独他这样做不会招致任何麻烦。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以外,凡胎俗人难以了解,因此罪孽不可能是犯罪的标尺。
      2.反对酷刑、死刑
      贝卡利亚指出,严酷的刑罚不仅无益,本质上是在与社会公共福利相对抗。在严酷的刑罚下,它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反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君权与法律,他代表的也只不过是少量自由的结晶,酷刑的实施从本质上超越了这一自由的范畴。
      作者对死刑的存在合理性的理由也是从犯罪本质出发。作者提出死性存在的合理性:一是在对公民剥夺了自由后,依然对国家的公共安全有实际联系和紧迫的威胁,二是处以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唯一防范手段。
      贝卡利亚的犯罪本质论建立在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为惩罚的合理性奠定了基石。他所主张的衡量犯罪的唯一尺度成为刑法“无行为则无犯罪”的依据。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失偏颇。贝卡利亚对酷刑的反对为社会绘制了一幅刑罚改革的蓝图,富有前瞻性的死刑观引起了欧洲法学家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他们对死刑问题的研究也因此从理论转向实践。有学者指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将死刑推上理性的祭坛所做出的贡献功不可没”。“死刑废止论从兴起到展开的历史,分明是一个有生命的神圣性的信仰到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再到对基本人权尊重的过程。”
      (二)犯罪原因论
      与强调单一的犯罪原因相比,贝卡利亚提出犯罪原因的多元论,他认为犯罪的原因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主观原因
      在《论犯罪与刑罚》书中,贝卡利亚肯定了人的自由意志,作者指出:“一个人如果发现他将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岁月甚至是整整一生,成为曾保护过他的法律的奴隶,那么,它将把这种结局同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享受到的暂时的有益的成果进行比较”。贝卡利亚肯定了罪犯在痛苦和欢乐中的自由选择。
      (2)客观原因
      贝卡利亚在肯定人逐利的本性下,揭露了犯罪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贝卡利亚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进行表述:“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啊?他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立了一道鸿沟。该论断揭露了当时社会的极度不平等,社会矛盾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这里贝卡利亚将法律的非理性作为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贝卡利亚肯定人的意志自由,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其对社会不公平所酿成的种种矛盾的批判也是颇有眼光的。同时法律需要尊重人的自然感情,发挥它的社会功能。对于后世的立法实践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论依然具有局限性。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刑事古典學它并不能涵盖新兴的犯罪原因,日益显露出它的历史局限性。
      (三)犯罪预防论
      贝卡利亚在文中指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摧残和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在于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指出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作者在文中极其重视预防犯罪的功能。贝卡利亚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构想。首先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和通俗性,让法律为所有阶层服务,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畏惧,使民众热爱这些公开、明确和有益的共同安全的契约。
      其次作者提出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法律的执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而不腐化,执法机构必须互相监督,防止专制和集权。第三,作者提出要奖励美德,奖励美德有利于激发社会的创新。最后贝卡利亚提出要完善教育,这一点是极具意义的。
      贝卡利亚提出的犯罪的预防论为各国刑罚的制定提供了标尺,深刻地揭示了刑罚的实际功能,对当时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刑罚、权力运作的机制具有抨击作用。促进刑事司法改革进入一个新时代。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陈谦信.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评述[J]法学研究.2005(12)
      [3]杨阳.解读贝卡利亚的刑事法律思想.[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增刊
      作者简介
      高松琼,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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