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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地区少事法之演进脉络与改革趋势

    时间:2021-05-08 16: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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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少事法立法与修法的脉络演进,从历史维度考察,其基本理念演变,经历了从最初“以教代罚”到“以罚为教”,到“宽严并济”、“教罚并重”,再到今日“福利与保护优先”。从实证维度分析,当前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发生率仍呈上升趋势,少年犯罪诱因呈特殊化与多样化,及其配套措施的局限性:紧缺的司法资源,处遇措施的单一化,缺乏科学的少年处遇风险评估机制等问题。何为少年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即在后现代少年福利与保护主义新思潮下,建构少年司法的专业化之路,形塑多元主体的个别化与多样化处遇方式,以期对我国少年司法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刑事案件;保护事件;犯罪成因;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6-0124-007
      一、背景与方法:问题意识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从1957年草案完成,到1971年正式公布施行,近60年的时间中历经八次修订,其立法与修法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少事法立法目的从最初“以罚代教”到今日“以保护代替监禁,以教育代替处罚”,即“福利与保护优先”的理念。从学理层面而言,少事法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适用于一般少年的犯罪案件和虞犯事件的处理法,是强制成文法,同时也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1]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案件仍呈现上升趋势,主要集中于少年违法使用毒品、盗窃、校园性侵害和性骚扰等案件,其中从2008年开始少年毒品案件大幅增加。[2]本文采用历史文献回顾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其中,量化研究以历年司法统计数据和实地考察采集的信息为基础,质性研究以立意抽样方式搜集素材。兼从历史文献回顾维度,探究我国台湾地区少事法起草、修法的演进脉络,从实证维度解析少事法实施现状与问题,及少事法的最新改革趋势,以期对我国当前少年司法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二、少事法之立法沿革与修法脉络
      (一)1955年以前依附于刑事司法体系:以教代罚
      我国台湾地区在少事法正式实施之前,少年事件相关的法律规范,少年刑罚等实体方面的内容规定于刑法,而少年案件刑事程序方面的内容,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比如,1935年我国台湾地区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查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或者不罚,或者减轻其刑。”[3]其后,“司法行政部”(1)颁布并修正了审理少年案件应注意事项,包括:一方面,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必须考量少年的特殊性。调查上应采取较温和的方式,注重考量少年的综合因素;审判时应尽量保护少年、避免其曝光,审判内容必须考虑少年的责任程度,而决定宽减其刑。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上,规定对少年犯的行刑机构及措施。例如,特设少年监狱、增加对少年适当的思想教育等。可见,在少事法正式实施之前,虽然已经注意到少年事件本质上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秉持着“以教代罚”理念,但在少年事件处理程序上仍然是依附于刑事司法体系,以纠问式审判为主,尚未形成独立少年事件处理程序之雏形。
      (二)1955—1971年少事法草案的修订:从保护主义到教罚并重
      少事法草案最初名称为“少年法”,由1955年“司法行政院”首次提出,体例上参考当时的日本少年法。少年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少年宜教不宜罚”,其理念最集中体现在侦查、审判及帮教程序,具体为:首先,在询问调查程序中秉持保护先行和全面调查的理念。其次,在审理程序上保护代替严惩,以保护处遇为原则而以科处刑罚为例外。再次,在帮教程序中,少年法院配置专门的观护人或少年调查官,帮助少年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4]可见,少事法草案制定初期采用“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立法原则,充满了少年保护主义的色彩,堪称符合当时世界少年法立法的潮流。然而,草案一经提出,却遭到立法及行政机关的质疑,认为有“鼓励犯罪、破坏社会治安”嫌疑;其后在“立法院”审议过程中,立法者基于社会综合情况考量,大幅度修改了少年法最初“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理念,并于1962年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正,将“少年法”更名为“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的内容包括:删除立法目的、提高少年年龄和取消少年法院等十几项举措。[5]21其后,“司法行政院”在未公布施行前,发现少事法若干条文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因此,1967年少事法又修正了第42条和第64条,将尚未施行少事法过度偏重保护而轻惩罚的立法原则进行了修正,并以教罚并重取代宜教不宜罚的立法原则。[6]少事法从1956年制定草案,1962年完成立法程序,到1971年正式施行,共历经16年之久,立法原则也从最初的“宜教不宜罚”演变为“教罚并重”。
      (三)1971—1997年少事法的施行与修正:从教罚并重到保护优先
      少事法于1971年开始正式施行,其间曾在1976年、1980年和1997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自少事法正式实施以来,原本希冀于少事法能给予触法少年特殊保护的初衷几乎落空,基本上完全陷入惩罚主义,而非成立少事法时所期许的矫治主义。但随着司法实务部门、立法专家及学者在修法过程中慢慢转变观念,逐步接受国家亲权、儿童福利、修复性司法等先进理念,这些理念也逐渐落实到这三次修法中。[7]1997年修正施行的新少事法,立法目的从教罚并重回归为草案修订时的保护主义,其堪称为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正法条多达82条,维持原文的仅有8条,修正比例达90%以上。修正的主要包括:确立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设置少年法院、增强少年法庭的专业性等。可见,1997年少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又可称为“新法”时期,不仅转变了少事法立法意旨,而且从少年事件调查、审判到少年观护机制的执行,都发生了质的变化。
      (四)“新法”时期少事法的再修正:以保护主义为中心
      从1997年少事法修正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程,虽然其间共历经三次正式修正和两次公布修正草案,修订基本上参照现行少年司法实践,修订的只是一些偏离保护优先立法初衷的条文。比如,2000年少事法修正的内容为提升少年事件的少年年龄,由18岁升至20岁;2002年少事法修正增列了亲职教育的但书规定,让连续处罚三次以上又不愿意接受亲职教育,少年法院可裁定公告其姓名等。2005年少事法修正增列证据保全准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被害人损害赔偿机制,强化少年事件处理效能等。[8]可见,这一时期的三次修法,致力于将少年法院专业化角色发展。然而,随着少年吸食毒品或麻醉药品等迷幻物品数量的逐年递增,2007年和2009年少事法修正草案都紧紧围绕毒品防制条例展开。[5]23-25虽然第九及第十次修正草案尚未正式施行,但修正草案的内容却体现了以保护主义为中心,维护少年人性尊严,区分保护案件与刑事案件成为少事法的特色,处理程序最初仅由法官、少年组成,到逐渐纳入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辅佐人、被害人等,跳脱了传统纠问式诉讼程序,其目的旨在践行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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