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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致害因素防止被害

    时间:2021-05-08 12: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现代犯罪学原理告诉我们,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也没有人对犯罪具有先天的免疫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大案要案的高发态势,使得对新方式犯罪预防的需求越发紧迫。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领域采取新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措施去抑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这个时候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取得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是最为重要的。也就是说社会现实需要出台新的理论成果去改变现状。
      关键词:被害预防;致害因素;有责性
      现代犯罪学原理告诉我们,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也没有人对犯罪具有先天的免疫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
      仔细分析这段话,我们发现第一句是用来否定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任何犯罪人都不是天生的 。而第二句则是阐述说明,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也有可能成为被害人。当然,这仅仅限于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这一点大家可能觉得有异议。我怎么一下就成为被害人了?这里我能我们所说的被害不一定是人身方面的,而大部分是财产方面的,比如您买到了假货,就会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被害人,您的财产被盗,就会成为盗窃罪的被害人。而在现实社会中,某一类人常常比其他人更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所以,我们就想,为什么这些人就更容易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呢?他们身上有什么共有的群体特征呢?如果这些特征没有了,是不是会减少被害呢?另外,最为重要的,如果被害减少了,那么作为一个硬币的另一个方面,犯罪也自然就减少了,所以,我认为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减少被害性会成为犯罪预防的新方法。
      关于以上观点的现实支撑和理论支撑如下:
      首先从现实层面,我想用这句话概括:“有需求就有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按年份的发案数说起。发案数一路从建国初期的51万起,飙升到471万起。且每十年一次犯罪高峰,分别是1951年,1961年,1981年,1991,年和2001年。犯罪高峰之间的低谷,自然是在犯罪高峰来临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之后取得的成果,比如说56年的低谷,就是因为建国后在政治领域采取镇压反革命,在经济领域采取“三反、五反”等措施,而取得的成果。之后的低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采取了严打措施,可以看出,最开始的时候严打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但是随着严打次数增多以及发案数的不断攀升,严打几经沉浮,虽然曾经取得过辉煌的成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效越发不明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措施也依旧没能遏制住犯罪的高快速增長。大案要案的高发态势,使得对新方式犯罪预防的需求越发紧迫。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领域采取新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措施去抑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这个时候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取得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是最为重要的。也就是说社会现实需要出台新的理论成果去改变现状。
      接下来我从理论层面论述一下对此观点的支撑:当犯罪发生时,人们通常首先接触的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以在犯罪预防领域,人们首先自然而然的将目光集中于犯罪行为,由此产生了古典学派。而后人们意识到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一切的犯罪行为都来源于犯罪人,犯罪预防离不开犯罪人,所以对犯罪人的研究带来了实证学派的繁荣。然而结果却是,理论越来越繁荣,犯罪率却越来越高,所以人们开始反思,并且寻找新视角,人们终于在犯罪被害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预防契机,被害人减少了,自然犯罪率也会随之下降。新的视角带来了新的发现,在任何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被害人通过其身上的致害因素,有意无意的与犯罪人互动的。因此,被害人研究成为了犯罪预防的新视角。
      有一种“惯常行为理论”很好的印证了上述观点。该理论表述为,当以下三个范畴:有犯意的犯罪人,一个适宜的作案目标和欠缺有能力的财产和人员的保护者。如果三个要素在某一个时空内出现,那么犯罪率就会上升。那么什么是惯常行为呢?惯常行为是指如同衣食住行、娱乐、社会交往、学习等一般程式化了的周期性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行为。这些惯常行为导致行为人远离其有能力的保护者或者财产出现的特定的时空之中,从而导致犯罪和被害更加容易发生。惯常行为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上升的现象。人们的惯常行为增加了行为人被害的几率,常常会使行为人成为被害人。因此,可以通过调整被害人的行为方式、降低被害性从而达到防止被害的目的。而且这种惯常行为无所谓过错甚至不当,只是在客观上因行为人出现在特定的时空而导致缺乏自保的能力,但是却增加了犯罪和被害发生的可能性,这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将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行为纳入被害性和犯罪学的研究[1]。预防被害具有预防犯罪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发动被害人积极参与预防工作,使预防工作的社会参与水平更高,参与程度更加深入,促使预防效果更加突出; 二是从现实的可操作性角度来讲,预防被害更具有可行性。
      那么具有什么样特征的人容易成为被害人呢?或者说为什么某些人容易被选择为作案目标,容易诱发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呢?原因就是被害人身上都存在致害因素。而被害人正是通过自身存在的致害因素有意或无意的直接或间接地同犯罪人互动的。在“犯罪—被害”的过程中,犯罪人均具体“考虑”了被害人的相关致害因素。导致被害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坏境和被害人自身都可能存在很多致害因素。然而在这些致害因素中,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与每个个体息息相关,且具有很强的可控性,因此尤其具有研究意义[2]。正确分析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并及时减少它,可以有效地预防被害,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如果把某一犯罪人的加害因素当作一个常量,而把某一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致害因素视为变量,那么,该被害人致害因素的有无与多寡,必将最终决定其是否被害及其被害的程度。换言之,被害的发生与避免、被害的性质与样式、被害程度的扩大与减小,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被害人能否及时发现,主动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致害因素因此,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无论在“犯罪—被害”的全过程中,还是在“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的刑事防范对策中,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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