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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再思考

    时间:2021-05-07 16: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 要 2009年的重庆打黑暴露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新概貌,实际上,它们和世纪之初的一些典型有组织犯罪并无大的差别,并未如一些学者预测的向更高形态发展。对于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脉络应当结合本次打黑的成就加以再思考。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集团 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6月开始的重庆打黑专项活动轰轰烈烈,取得了巨大的成效。长期盘踞重庆市的重大涉黑团伙受到毁灭性打击,陈明亮、龚钢模、陈坤志、岳村、黎强、王天伦等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无一漏网。
      重庆打黑暴露出的有组织犯罪,在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和打黑的这一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启发性,联系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历程,有的方面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团伙犯罪重新在中国出现, 1979年9月11日白天,天津市40多个流氓分子成群结伙,手持凶器,串扰32条街巷,见人就打,见东西就抢。 虽然经过“严打”斗争的严厉打击,但我国的团伙犯罪仍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1986年我国公安机关公布查获的犯罪团伙有3万多个,到1988年增长至5.7万个,1994年更是增长到20万个。
      随着犯罪团伙数量的增加,其形态也在发生变化,萌芽状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悄然出现。我国学术界一般把“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作为接近国外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的较高级形态使用,本文遵循这一习惯,在不甄别形态特征的情况下统一使用有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泛指从低级到高级各个阶段的团伙犯罪,这一概念是国际上通行的说法,被写入联合国大会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随着有组织犯罪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它的概念、特征、源流、危害、产生的原因、防治对策等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在实践中各种对有组织犯罪的称呼交替使用,早在1982年、1983年期间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就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活动的通告》这是中国大陆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黑社会的概念。1989年深圳市政府又发布了《关于取缔、打击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的通告》,第一次定义了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它规定:(1)“黑社会组织是严重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有独立确定的名称,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有相对确定的活动场所、区域及行业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兼具反动性、流氓性的犯罪组织”,(2)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在活动内容、方式、组织形态等方面类似黑社会组织或在成员结构上与黑社会组织有关联的违法犯罪团伙,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从概念的
      界定上,这份文件是有重大逻辑问题的,只讲了两个概念的相同点,那么一个团伙出现是该被称作黑社会组织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无法讲清楚的问题。199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重新将黑社会组织定义为“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在广东出台的这些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使用了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因为广东邻近香港,受香港的影响而使用这一概念,其定义注重黑社会组织的形式特征也很明显是受了香港的影响。而在全国性的文件中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说法是公安部的《198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要点》,该文件指出“特别要强调打击以下一些犯罪分子,一是……;二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和各种霸头。” 公安部的文件使用的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黑社会性质是用来修饰一个较为传统的说法“流氓团伙”的,用以表示流氓团伙的新特征,或者说高级形态。并没有创造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说法。
      但是1997年新《刑法》使用的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说法,并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定义,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有学者认为中国不存在黑社会组织,理由是:一方面中国没有存在黑社会的客观社会条件,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是自由经济发展到已经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状态,即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同时政治及其黑暗,腐败成为社会的痼疾;另一方面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还没有发展到黑社会的阶段。 前一个理由与各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状况并不相符,二战之后西方的黑社会组织并没有消亡。另外腐败严重到什么程度才是黑社会组织产生发展的必要条件,既无法界定,也难以证伪,从逻辑上就难以自圆其说。后一个理由则是基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的判断,确有讨论的价值。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要讨论我国有组织犯罪是否发展到黑社会阶段,首先要归纳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再将中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与之对比。有学者明确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黑社会组织”,二者的差别不仅是程度上的,更有根本属性上的,将黑社会组织定义为“具有组织结构严密性、活动范围多域性、经济实力超强性的一种基于反社会亚文化事由而组成的群体”。而中国现阶段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基于反社会亚文化事由而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结构性、经济实力性,并具有向政权渗透倾向的、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群体”。 仅从两个定义文字对比来看,程度上的差别表现的更明显,并不能反映出来本质属性上的差别。
      我国之所以选择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新概念,一方面是为了舆论导向上将中国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区别于西方的黑社会组织,认为黑社会组织是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相联系的,只在特定社会中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与黑社会组织天然的不相容。典型的论据如:黑社会犯罪总是产生于国家权力的空缺之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不存在绝对的权力空缺。” 同时还有实用上的考虑,我国改革开放后不久即出现了大量的犯罪团伙,如果将之都定义为黑社会组织,是十分骇人听闻的,对于民心的稳定和我国的形象都是有危害的,所以有学者主张“那种在媒介上滥用‘黑社会’字眼的做法应该坚决制止”。 另一方面确实从现实中发现中国现阶段的有组织犯罪形态与西方黑社会组织确有区别。前一个方面是在刑法学上选择性的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说法,后一个方面是具体的研究中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形态,是犯罪学学科内的范畴。本文仅从犯罪学的角度考察这一社会现象。
      从事实特征上考察我国的有组织犯罪需要一定的比较参照,一般的研究都会横向与西方国家的黑社会组织进行比较。横向比较选择的一般是国际上赫赫有名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地区的三合会,意大利黑手党、美国黑手党、日本的“雅库扎”。
      有学者分析出中外有组织犯罪的不同,包括: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初级形态,手段野蛮残暴,封建色彩浓厚;组织结构简单,不严密;职业化程度低,技能不强;经济基础薄弱,实力不强;政治渗透能力差,只能用简单手段拉拢基层政权的腐败分子;犯罪行为较为明显,隐蔽性不强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有组织犯罪的这些特征是基于和国外历史悠久、发展程度极高的顶级有组织犯罪相比,这些黑社会也不能涵盖国外有组织犯罪的全貌。在美国野存在层次较低的帮伙(GANGS),帮伙犯罪一度还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们的程度就要远低于黑手党。美国犯罪学学者马尔科姆•克莱因研究洛杉矶黑人帮伙和墨西哥裔帮伙认为:帮伙的群体目标往往较低,成员稳定性也不强;帮伙虽然有一定的规范,但是规范往往不明确;有分工,但是往往各角色的职责不明显。 与帮伙相比,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恐怕还要严密的多,经济实力也更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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