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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时间:2021-05-06 20:00: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同样对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将其作为刑法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
      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根据
      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主要是就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的。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根据:一是责任分担说,二是降低谴责说。(一)分担责任说
      分担责任说主要基于研究犯罪被害人学,伴随着犯罪被害人学提出的加害与被加害之间互动关系理论,被害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其地位也得到不断提升,并进而将其上升到了刑法学评价的高度。正像汉斯·冯·享蒂所说,在某一种意义上分析,罪犯是被害人所决定并且塑造的。虽然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一方面的,可是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拥有较为深入的作用,直到发生最后喜剧性的一刻,在该事件中被害者极有可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立在这种观点基础之上的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一部分原因是被害者出现的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被害者由于自身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进一步促使了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减轻。因此,德国学者认为,发生一些范围活动以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挥的作用有效排除了不法活动全部归咎于犯罪人,在这些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归咎于被害者。(二)谴责性降低说
      谴责性降低说是站在犯罪动机的立场对研究理论进行展开,人拥有避害趋利的自由意识,加害者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自由行选择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然而,如果外界因素影响了加害人的自由选择,使其“顺理成章”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该外界因素就具有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导作用。而被害者属于外在的重要因素,利用与加害者产生的互动行为并且扮演诱导身份。例如被害者自身存在的一些因素,像是挑衅、刺激等行为与态度,促使发生了被害行为,进一步对于被害自身担负一定的法律或者道德责任,并且得到一些谴责。因而,谴责性降低说的观点认为,由于被害人过错是诱发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可谴责性,这就使加害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减小了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因此对犯罪人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人也减轻了。这就像英国学者所说,一般处理谋杀不应当包括挑衅的杀人行为,这样认为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被害者受到的损害比没有发生挑衅时的杀人小。
      由此可见,责任分担说根据犯罪行为是由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双方过错造成的,因而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应当由两者进行分担,责任过错原则,由于危害主要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因此二者应当共同分担责任,这就是从客观角度分析了被害者产生的过错对加害者承担的刑事责任造成影响的依据。谴责性减低说则是根据被害者出现的过错与加害者产生的犯罪活动的可谴责性出发寻找责任承担的方式,从而从主观方面揭示了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因而,虽然两种学说的立论基础不同,但都从各自角度揭示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成为刑法学评价的重要理论学说。二、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根据上述理论学说,无论被害人过错从客观上减小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从主观上降低了加害人的可谴责性,都说明被害人过错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的定罪
      这主要体现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影响加害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决定了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有无。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交通肇事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于三年之下的拘役或是有期徒刑:一人死亡或者超过三人重伤,承担全部事故或者主要责任;超过三人死亡,承担相同的责任;对公共财产或者是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性损失,担负全部事故或者是主要责任,没有赔偿超过三十万元数额的能力。交通肇事造成超过一人重伤,承担全部事故或者是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在交通肇事情形下,如果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加害人必须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才能构成犯罪,言外之意,如果被害人对引发事故具有主要责任,则加害人不构成犯罪;相应地,在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况下,加害人也不构成犯罪;其他情形也同样适用。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有无的刑法意义便不言自明。(二)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的量刑
      这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过错虽然不能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但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认定产生重要影响。在当今许多国家的刑法领域中,对加害者进行评价时,考量的具体范围包括被害者出现的过错,并且提出被害者产生的过错应当作为犯罪人减轻刑事责任观点。这一思想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接受。例如罗马尼亚刑法规定,由于他人产生的严重违法行为、侮辱人格行为、在强烈感情压抑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应当考虑对处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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