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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诉联动机制在我国反腐工作中的必要性及其应用分析

    时间:2021-05-05 16: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侦诉联动机制,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形成一定意义上的特殊配合,使整个刑事案件既能高效便捷的得到处理,并且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符合实体及程序法相关规定。换句话说,侦诉联动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在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的妥善处理一些复杂性、群体性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侦诉联动机制合理运用到现行反腐中,必然能助力反腐工作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侦诉机制 反腐 法律共同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规定,刑事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等公职人员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国家已经将贪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力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但现行中国的反腐并非以人民检察院为立案侦查的主导力量。中纪委以及各地方纪委却在反腐大战中挑起了大梁,成为了国家反腐的主力军。笔者认为,现行反腐虽然纪委自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安与检察院的作用却不能忽视,毕竟反腐除了要高压打击之外,更多的是深入彻底而又合法合理的根除腐败问题。
      一、将侦诉联动机制引进到反腐工作中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腐败的形式与内容也变得纷繁复杂,一个贪腐行为的背后大多隐藏着众多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及灰色空间。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贪腐行为,单靠纪委调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行反腐的要求了。贪污腐败行为作为自古以来屡禁不绝的宗罪之一。泛滥成灾的贪污与腐败不仅让国家与民众的财产被人非法剥夺,更重要的是社会道德急剧滑坡,拜金享乐主义充斥于本应该本分的为民服务的官员之中。由其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国家财产的不正当流失,更重要的是国家的主权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与威胁。因此,面对贪污与腐败我们不仅仅要有壮士断腕的高压打击的勇气,更要学会运用合法合理、科学有效地各种方式与隐藏极深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需要我们通过专业的部门、专业的人才、科学的技术装备以及多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方法去侦破现今越来越为隐蔽的贪腐性犯罪。
      由此看来,将侦诉联动机制引进到今天的反腐工作中,势必会大大增强反复的力度和准度,让更多隐蔽的、连锁的、集团性的贪腐犯罪无处可逃。笔者认为应该这样定义侦诉联合或者联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主力部门,在刑事案件的证据寻找、收集、固定等方面有着比较丰富的经验,对侦破疑难案件更是有其独特的方式与先进的科学侦查技术;就代替国家行使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来说,其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就是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构成相应的罪名,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理应将案件移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的职能中就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能否使用或者如何正确使用有着比较权威的认识。所以,根据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联动与配合,可以让具体办理贪腐案件的部门或者公务人员更加合法的、准确的、科学的去收集并固定案件证据。另外,在面对相对复杂的贪腐案例时,侦诉部门的联动可以让一些背后还隐藏着其他利益与斗争的疑难贪腐案件得到彻底打击,以顺藤摸瓜之法将贪污犯罪背后的整个利益链条连根拔起,彻底清除。
      二、侦诉联动机制在我国现行反贪腐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其的危害程度来看,其不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危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的法制、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危害。因此,我们不但要依旧保持这种高压的反腐态势,更重要的是要突破老旧查案方式,用新颖的、合法的、科学的方式方法去应对这些复杂疑难的贪污犯罪。
      笔者认为:首先,现行反腐就是纪委牵头,公安、检察院进行补位性工作。但有贪腐行为的官员被“双规”后的走向并不明朗。其次,贪污犯罪案件的证据一般非常难以掌握,并且具有容易被破坏的风险。贪腐官员因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被纪委“双规”后,如果纪委不及时将被内部处罚的官员及时移送至检察院,必然会导致该官员背后牵连的灰色利益链的证据被破坏,导致检察院在真正介入到案件实质的时候,因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无法核查,最终导致一些贪腐行为严重的官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最后,纪委侦办贪腐案件时往往会因人员不专业、方式方法不专业等因素导致对案件的证据无法收集或者就是收集的证据根本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从而使纪委人员干看着一些有重大贪腐行为的官员却不能依法查办。
      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反腐工作不能单兵作战。就拿证据来说,侦诉联动就对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性环节——证据,有着巨大的帮助。在贪腐犯罪中,如果纪委与侦查及公诉部门联合执法,只要有一丝线索,侦查机关就可以发挥其查找证据、固定证据的各种优势,而对公诉机关来说,对证据的使用、取证是否合法以及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是否能够达成,都可以做出快速的分析并将已经收集的证据快速的与案件事实相联系,从而正确的引导侦办机关继续取证或者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提起公诉时使用。对纪委来说,作为内部监督管理机关,其可以有效配合侦诉机关行使各项侦办案件的权利,以防止一些野心家通过个人干预,达到保护其贪腐根系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取得证据,是否还可以证明或者说延伸调取到其他犯罪份子或者犯罪事实,经专业人士的专业分析就可以得出。面对多种形式且极其隐蔽的贪污犯罪,我们必须以点到面、彻底惩处。不仅要拉出其背后更大犯罪组织者,更要切断以身试法的官员与国外或者社会其他人士的不正当联系。
      综上所述,多部门联动或者说侦诉联合,可以让反贪腐行为变得更加快捷、精准、高效。同时,侦诉联动也打破了司法部门各自为阵,互不干涉也不帮助的怪圈,而是让各司法部门同时投入到反腐败的战斗中,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专业人才,让贪污腐败的官员无处可逃,公平的接受法律的审判,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化解整个社会的信任与道德危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汇编》,载《互联网文档资源http://》,2015年8月.
      [2]史秀峰 ,《浅析贪污罪》[J],《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
      [3]尹汪洋,石勇 《浅析贪污罪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年3月.
      作者简介:尹姞雯(1991—),女,漢,宁夏中卫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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